大成刑委会举办《捕诉一体化与审前辩护》高峰论坛 - 团队动态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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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9月5日
  大成刑辩人敏锐地捕捉到司法体制改革中,捕与诉分合之间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影响。为此,7月27日,由兰州市律师协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办,兰州市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捕诉一体化与审前辩护》高峰论坛暨“大成刑辩专业化宣讲团”第十六站在兰州举行。与会嘉宾围绕捕诉一体化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庭前会议的意义以及律师审前辩护要点等话题进行专业交流,期间深入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变化、探讨了如何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专业协作。
  论坛吸引了来自大成中国区的45家办公室200余名律师、甘肃省106家律师事务所的391名律师以及全国公检法司的代表们,共计逾600名法律人参加活动。
  大成全球法律服务网络联席会议终身名誉主席、大成终身名誉管理合伙人、大成研究院院长王忠德感言,“大成刑委会作为所内推进专业化律师队伍建设的领军团队,自2012年成立以来,通过16次专业宣讲等活动,充分展现了大成律师在刑事辩护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领域的专业水准。大成刑委会共有委员近2000人,其中以刑事为主专业的律师近500人,综合业绩、行业影响力都值得我们骄傲。全球大成律师及合作伙伴通过大成刑委会这个平台实现了有效的资源共享、信息共享和专业合作。”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甘肃省律协会长、甘肃省律协刑委会主任尚伦生律师在致辞中结合当前律师执业环境,分析了当前律师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的重要性。他认为,要赢得职业尊荣感和诉讼的成功,一定要基于扎实的法律知识储备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本次论坛结合当下最前沿的司法改革话题,必将为广大律师提升专业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随后,兰州市律协副会长、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张发也充分肯定了本次论坛对甘肃律师行业的积极影响与作用。同时,他转达了兰州市律协陈玉萍会长对此次论坛的期望,感谢大成刑委会将最新的司法前沿动态和多年来积累的刑辩实务技能带到甘肃进行分享。
  论坛上半程
  上午的论坛在兰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甘肃惠普律师事务所主任徐进律师的主持下拉开序幕。他指出,此次论坛在引导广大刑辩律师积极适应捕诉合一和庭前会议制度,推动两个制度在甘肃省的顺利实施有着深远的影响。他认为,这是一场丰富且有着现实意义的法律盛宴,必将对有效开展刑事辩护工作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作为论坛的首位宣讲嘉宾,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主任赵运恒对“捕诉合一”有着深刻的理解。他肯定了捕诉合一制度改革所带来的诸如提高办案效率、降低羁押率等有利影响,但同时也指出,在没有合理配套改革措施的情况下,捕诉合一的司法改革从理论性、公正性和实施效果等方面,都存在广泛的争议与问题。赵运恒律师认为,面对现行捕诉合一制度,律师应当调整过去所持有的“辩护从看到案卷开始”的观念,将辩护的焦点和中心放到审前辩护、尤其是捕前辩护上。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迅速和侦查办案人员交流,了解案情,同时着力于管辖、回避、强制措施等程序性辩护上,以尽早取得对当事人有利的结果。随后他强调,即使以上工作没有取得良好的效果,仍应努力与负责批捕的检察官充分交流,陈述辩护人的意见,说服检察官不予批捕。否则,一旦批捕,在审查起诉环节,尤其是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则很难让同一检察官改变其逮捕时意见,从而给审判时的辩护带来困难。
  随后,从上海远道而来的全国律协刑委会顾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名誉主任翟建,就《审前辩护的有效性探索》这一话题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主题交流。翟建律师首先解释了捕诉合一制度的历史沿革及中国“审前辩护”概念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并阐述了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角色转换为辩护人,他结合实务经验指出,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在做好本职辩护工作的同时,还应着力于调整被告人及其家属对案件结果的期望值,避免当事人及家属对案件结果产生不切实际的期望。否则势必影响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信任关系。翟建律师同时指出,辩护人不要吝啬同检察官沟通自己的意见,尤其要避免搞证据突袭,这样往往适得其反。他认为,律师意见一定要形成书面文件并递交办案单位,因为按照规定,律师提交的书面意见应当随案移送,供法官庭前参考。避免法官因只能看到控方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而片面理解案情或先入为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书面律师意见的递交,也是为审判阶段的有效辩护打基础。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牛进福分享了《捕诉合一的实践化探讨》,他首先从检察官的角度,分析了捕诉一体化改革的利好影响,即提高检察院工作效率、减少重复工作、节约司法资源、解决案多人少的困境;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全证据、提高证据证明力;强化办案责任、易于责任追究等等。但他同时指出,这一改革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检察官同仁应当主动加强学习,提高业务能力;注重业务培训,适应工作需要;坚持换位思考,多听辩护意见;完善监督制约,落实办案责任;强化职业良知,避免冤假错案。牛检察官最后动情地说,检察官和律师的共同目标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
  短暂的茶歇过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南永绪做了《关于庭前会议制度的一些思考》的主题发言。他认为,办好每个案件是每一位法官的追求,在庭前会议制度中,发挥刑辩律师的功能至关重要。在程序与实体之间均要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通过程序性保障确保案件办理质量。他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庭前会议制度的难点在于如何实施、怎么把控,以及在实务中如何操作等。改革可以试错,但刑事诉讼没有试错的机会。”结合办案经验,南法官提出了一些开放性问题,如在什么情况下启动排非程序、公诉机关如何应对被纳入排非程序的证据等问题,供参会的法律同仁探讨。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娄秋琴结合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现状,分享了其对《审前程序性辩护》的经验。娄秋琴律师肯定了程序性辩护尤其是审前程序性辩护的价值,结合自身程序性辩护的成功案例,分析了律师应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程序上的“攻击性武器”做好辩护工作。娄律师以如何运用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从把握非法证据范围、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标准等角度,为化解捕诉合一下的控辩冲突以及庭前会议与正式庭审的衔接等实务难题,建言献策。
  大成刑委会理事、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马俊从捕前辩护的经验策略谈起,他认为捕前辩护最大的难点在于无法阅卷,他以实际承办的案件为例,讲述了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律师在报捕前的会见、报捕中的会见以及捕后的会见等不同时间节点的会见难点与要点,建议律师会见嫌疑人时,应全面了解公安、检察院的办案人员提审嫌疑人的内容,进而进一步了解案情,确定正确的辩护策略。
  论坛下半程
  “捕诉合一”的话题如盛夏的天气一般火热,而这样的氛围也延续到了下午的论坛。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监委会主任、刑事部主任裴延君担纲主持,带大家一同开启了论坛下半程的时光。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顾问、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徐平在午后时分,率先做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特点》的主题分享。他通过对比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的不同辩护要点,并基于不同阶段律师对案件信息掌握的程度以及控辩双方办案逻辑的差异,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工作进行了阐述。他指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要理解此时公诉人兼有裁判者身份的特点,在与公诉人的沟通中,要以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进行,要寻找辩护人和公诉人可以共同接受的事实和逻辑平台,和公诉人进行讨论。同时,他还强调,要高度重视书面语言的表达,坚守并充分运用律师的专业技能。书面律师意见应紧密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穷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的规定,综合运用可资参考的案例和主流刑法学理论分析犯罪构成要件。
  “庭前证据与非法证据排除”是法律人关注的热点。针对这一话题,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曹澜平认为,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是法律人共同的生命线,审判要以庭审为中心,庭审要以证据为中心。她结合审判实践,对召开庭前会议的一般情形、庭前会议的内容、庭前会议对实体问题的触及、庭前会议的效力等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目前律师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泛化现象,曹澜平法官分析了这一现象形成的原因,并重申非法证据排除仅包括五大类证据,且各类证据的排除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建议律师熟悉《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从而更好地运用排非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沟通”是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对此,大成刑委会理事、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和刑事业务部主任龚永茂认为,为实现有效沟通,一定要把握“以宽容和理解获得尊重”和“以专业和敬业赢得重视”两条主线。在充分理解员额检察官责任制改革的背景和检察院办成铁案这一宗旨的前提下,应当将在庭审中对法官的说服,提前到庭审前对公诉人的说服,同检察官真诚交换意见,取得检察官的尊重。另一方面,律师应当具备专业技能和敬业精神,辩护人不仅要熟悉法条、司法解释和相关判例,也要重视事后同各方的沟通。必须要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注意运用法言法语、规范格式,及时递交书面法律意见。龚永茂律师最后以一段话和与会律师共勉,“律师不要放弃自身的力量,当天平出现倾斜的时候,作为加到弱的一边去的砝码,努力去维护天平的平衡。”
  庭前会议对刑事辩护律师有哪些挑战?如何应对?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赵金荣,通过解读《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总结出庭前会议对刑事辩护工作的五大挑战,即:
  第一,庭前会议的召开增加了律师的办案时间;
  第二,因被告人一般不参加,要求律师提前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掌握其想法和思想动态;
  第三,庭前会议控辩审三方形成的共识具有一定的约束力,限制了律师庭审时临时改变辩护观点和采用新的举证方式等策略;
  第四,辩方提早亮明观点,控方得以充分准备,使得辩护难度加大;
  第五,审前会议不公开的特点,容易使得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律师的工作了解不足,甚至产生误解。
  面对这些困难,赵金荣法官指出,律师应当提高沟通能力,及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善于运用取证申请权等。
  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杭州)刑事业务部主任何慕进行了《审前辩护的会见》的主题分享,从会见目的、会见内容、会见风险三个方面,全面解析了会见“为了什么”、“做点什么”、“防点什么”等问题。何慕认为,虽然由于地域、当事人、案件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会见要求,但案件在任何阶段的会见都有其固有的价值,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何慕对辩护律师通过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的会见及非羁押会见可以开展哪些工作,在不同类型的会见中应该侧重什么内容,以及会见工作中如何做好执业风险防范进行了具体的实务分享。主题分享中何慕还提出了在侦、诉、审不同刑事诉讼阶段中“护辩”、“研辩”、“抗辩”的概念,指出在侦查阶段,由于辩护人不能全面了解案情,辩护工作可侧重于对当事人诉讼权益及法律意识的“护”辩,在审查起诉阶段,鉴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材料且起诉书尚未形成,辩护工作可侧重于就案情与当事人分析及与公诉人交流之“研”辩,而审判阶段,则是针对起诉书进行目的明确、目标清晰的“抗”辩。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志如分享了对《司法员额制改革对辩护律师的影响》这一话题的思考。他指出,大多数人遇到纠纷,首先选择的不是法律途径,而是向周边的人寻求关系网。在一定程度上,我们要对关系网进行重新定义,即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下构建公安、检察、法院、律师四者的良好关系,这种关系是平等独立、对立统一的。在此基础上,他表明刑辩律师需要有技巧、重专业地进行有效沟通,达到自己的意见被采纳的目的。
  谈及《捕诉一体对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的影响》的话题,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大成刑委会理事蒲桂平认为,“捕诉一体”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倒逼出来的,实践中的“捕诉一体”实行的是“侦、捕、诉”的一体化,公诉检察官从案件的源头开始介入,全面掌控,案件质量提高的同时,律师辩护空间被压缩,如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辩护时间缩短、辩护机会减少、非法证据排除现象将更为罕见、不起诉率还将继续降低。他认为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与审查批捕阶段的辩护有所不同,没有使案件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辩护意见,不会被重视。谈到律师如何适应时他说,“捕诉一体何以对?唯有继续专业化!”
  在热烈的掌声中,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顾问、北京大学法学博士韩友谊作为压轴宣讲嘉宾,为大家带来了《有限事实下的辩护》的主题演讲。他指出,律师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极为有限。针对这一困境,韩友谊律师分享了自己在执业过程中发现事实、取得委托人信任的经验。他提出,辩护人应当在阅卷前获取尽可能多的法律事实,律师需要了解的事实是以证据为基础的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心理事实甚或是拼凑“事实”。为了获取法律事实,律师在同委托人见面时,要适时发问,获取委托人所掌握的线索和证据。在会见当事人时,律师要掌握主导权,按照表明身份、实体问题、程序问题、解决方案、可能遇到的困难这一顺序,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用专业取得当事人的信任。韩律师同时强调,对于言辞类证据,应当在得到证人线索后申请办案机关取证,以降低自身执业风险。在获取事实后,辩护人要在此基础上出具书面辩护意见。韩律师认为,辩护词应当以直中要害、言简意赅为原则,用词准确、慎重,不试图出奇制胜,充分运用辩护意见对办案各环节的办案人员实施影响力。
  在总结和闭幕致辞环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律协刑委会秘书长、北京律协刑事诉讼委员会主任韩嘉毅提出了“怎样才能做好庭前有效辩护?”的问题。他认为,庭前辩护意见的提出必须做到精准、迅速、技巧、美丽。律师应熟练掌握实体法、程序法以及证据裁判的立法精神,才能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不仅要精准提出辩护意见,还要及时提出辩护意见。精准是专业能力问题,及时就是敬业精神问题。同时,要考虑提交庭前辩护意见的时间、证据提交的节奏等辩护策略问题。韩嘉毅律师认为,让诉讼文书非诉化,骨感与丰满兼具,让办案人希望、期待与律师的交流,才能实现有效辩护。

  韩嘉毅律师强调:“我们律师要有一种危机感,要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同时,我们律师还要有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认真真、踏踏实实办好自己的每一个案件,给公安、检察官和法官更多的适用法律的依据,用专业维护公平正义,实现法律人共同的法治理想。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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