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新时代中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会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运恒就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的未解问题进行主题发言:
各位老师、各位领导好!非常高兴来参加这样一场有意义的研讨会,并能从律师角度谈谈对反腐败法治化的看法。我记得在反腐败斗争刚开始的时候,领导们的目标是“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现在六年过去了,不敢腐应该是基本实现了,不想腐我不知实现了没有,不好说;不能腐这条,可以肯定还没有实现,原因就是还没有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反腐败机制,权力还没有真正放到笼子里,某些时候某些地方某些领域,反而是法治被放到了笼子里。刚才大家谈到反腐败的主体不能仅仅依赖特定机构,以及官员财产应当公开等,我非常赞同,同时也认为应该按照既定目标,从根本上去建立完善各种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体系,不能让权力制约法治。
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意味着领导层对反腐法治化的追求和努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治化反腐是今后的必然方向和轨道。监察法相较于以前的党纪,在法治道路上已走出了一步,但因为制定的匆忙,这个新生事物还有不少探索的空间,有与现行其他法律特别是刑诉法衔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由于留置对象既可以是公务人员,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范围很大,因此辩护权影响的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问题。只要理念上想解决,在技术上是非常简单的。刚才老师们也谈到了,只要监察委把普通的违纪违法调查,在程序上跟涉嫌犯罪的调查分开,就可以了。就像公安机关一样,内部把治安类行政违法案件和刑事犯罪类案件分开处理,律师介入就没有问题了。当然,如果相关部门坚持对案件不分流,坚持对所有案件先调查,调查结束后再定性是一般违纪违法还是刑事犯罪,那就不是法治理念和技术层面的问题了。
这样有意无意的地位架构设置,打破了侦控审的正常关系,导致监察委调查的案件万分正确,在审查起诉阶段难以出现一个不起诉、在审判阶段不可能出现一个无罪案例的怪异现象。显然,这既需要从深层次、全方位来改变权力制约问题,也需要在两法的修订和衔接上落实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真正的平等监督、平等制约内容。
反腐败任重道远,法治化规范化尤为重要,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从促进法治一体化开始,逐步实现反腐败的法治化。
(来源: 大成辩护人丨作者:赵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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