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丨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的未解问题 - 团队动态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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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5月8日

2019年1月15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新时代中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会上,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赵运恒就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的未解问题进行主题发言:


各位老师、各位领导好!非常高兴来参加这样一场有意义的研讨会,并能从律师角度谈谈对反腐败法治化的看法。我记得在反腐败斗争刚开始的时候,领导们的目标是“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现在六年过去了,不敢腐应该是基本实现了,不想腐我不知实现了没有,不好说;不能腐这条,可以肯定还没有实现,原因就是还没有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反腐败机制,权力还没有真正放到笼子里,某些时候某些地方某些领域,反而是法治被放到了笼子里。刚才大家谈到反腐败的主体不能仅仅依赖特定机构,以及官员财产应当公开等,我非常赞同,同时也认为应该按照既定目标,从根本上去建立完善各种权力的有效监督制约体系,不能让权力制约法治。


监察法的制定和实施,意味着领导层对反腐法治化的追求和努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法治化反腐是今后的必然方向和轨道。监察法相较于以前的党纪,在法治道路上已走出了一步,但因为制定的匆忙,这个新生事物还有不少探索的空间,有与现行其他法律特别是刑诉法衔接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一是调查期间的律师辩护权问题。
  这是很多人已经提出的大问题,道理也很简单,就是无论从世界范围讲,还是从我国过去的法律看,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如果限制、剥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那么,他就应该享有律师帮助权。这样一条基本权利,无需去赘述去论证,何况我们国家自己也早就规定在刑诉法里面了,但现在给去掉了,这是一种很大的倒退。
  有人以这种那种理由比如监察委是政治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强制措施是留置不是拘留逮捕的说法来否定辩护权,没有道理可言。一个国家的法治是个一体化概念,必然要求各法律的立法意图一致,法律与法律之间顺畅连接。不管监察委是什么性质的机关,执行的法律都是人大按照宪法、立法法制定出来的,都应该具有统一性,都应该衔接一致,能保障公民的最底线的基本权利。不管使用什么词汇,本质都是一样的把职务犯罪嫌疑人抓起来关起来,以前可以见律师,现在不可以,就是法治的倒退。
  另外还包括被调查人的自我辩解权,在保障上我也没觉得是进步了,恐怕也是退步了。因为按照刑诉法羁押的嫌疑人,有羁押场所这个第三方监督制约,现在改为留置,地点和看管人员由监察委自己安排,权力得不到制约,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由于留置对象既可以是公务人员,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范围很大,因此辩护权影响的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人权问题。只要理念上想解决,在技术上是非常简单的。刚才老师们也谈到了,只要监察委把普通的违纪违法调查,在程序上跟涉嫌犯罪的调查分开,就可以了。就像公安机关一样,内部把治安类行政违法案件和刑事犯罪类案件分开处理,律师介入就没有问题了。当然,如果相关部门坚持对案件不分流,坚持对所有案件先调查,调查结束后再定性是一般违纪违法还是刑事犯罪,那就不是法治理念和技术层面的问题了。


  二是监察委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定位问题。
  案件调查结束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监察委这个“政治机关”与检察院、法院这两个司法机关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分别规定为相同的八个字: 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但司法实践中,我们律师的明确感受是,监察委可以制约检察院、法院,但检察院、法院制约不了监察委。常见的情况是,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会见和阅卷工作也经常受阻,公诉人给的解释大多是需要监察委批准;法院难于通知调查人员出庭作证;案件的起诉内容和判决内容,法院要跟监察委“沟通”甚至“汇报”,独立检察权、独立审判权难以实现。
  出现这种“一高两低”的局面,几乎是必然的。
  一是因为监察委有监督调查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包括检察官、法官的权力。
  二是因为在法律规定上通过一些特殊规定,已经明示了在刑事诉讼中,监察委这个调查机关比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的地位要高。
  比如,检察院可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直接做出不起诉决定,但对监察委调查的案件,则需要报上级检察院批准才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这样有意无意的地位架构设置,打破了侦控审的正常关系,导致监察委调查的案件万分正确,在审查起诉阶段难以出现一个不起诉、在审判阶段不可能出现一个无罪案例的怪异现象。显然,这既需要从深层次、全方位来改变权力制约问题,也需要在两法的修订和衔接上落实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真正的平等监督、平等制约内容。


  三是调查与侦查在刑事诉讼中的矛盾冲突问题。
  对比两法,可以发现,一方面要求监察委收集的证据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标准,但另一方面,却在程序上把监察委的调查区别于其他机关的侦查,致使出现了许多衔接上的矛盾问题,也直接影响了程序公正和案件审理。
     比如,其他部门侦查的案件要把同步录音录像移送,但监察委只是对同步录音录像留存备查,导致律师排非困难;检察院认为证据有问题的,可以退回监察委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导致律师在补充调查期间不能会见嫌疑人、如果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就可以正常会见的权利不对等;规定排非时可以由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但没有规定调查人员出庭,等等。
  职务犯罪中的调查和侦查,本来是同样性质的司法行为,但被规定为了不同层次,这种程序差异,其必然影响证据标准的不一致和公平公正审理案件的不一致,急需重新审视和统一。

反腐败任重道远,法治化规范化尤为重要,让我们一起共同努力,从促进法治一体化开始,逐步实现反腐败的法治化。


(来源: 大成辩护人丨作者:赵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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