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咨询刑事风险知多少? - 团队动态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团队动态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9年1月11日

回顾2018年的股市行情,从1月29日的3587点到10月19日的2449点,下跌超过1000点,在这波下跌过程之中,很多股民亏损累累,甚至很多私募基金都纷纷清盘,足以看出2018年行情的弱势。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违规甚至违法的证券投资咨询的风险开始浮出水面,甚至出现刑事法律风险。


对于大部分股民而言,因为不具备专业的证券知识和经验,往往需要通过向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寻求专业意见。根据《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所以股民应当向已经取得相关牌照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但在市面上,存在很多没有取得牌照却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公司,这些公司因为不受国家的监管,更容易通过违规操作或者虚假宣传吸引到更多投资者,比如承诺稳赚不赔,指导快速赚钱,拥有内幕信息等,有的不法公司不但以各种名目非法收取投资者高额的咨询费,还有可能将投资款卷走逃跑。很多投资者遭受损失,但却不知道如何进行维权。事实上,对于这种未经许可而从事证券咨询服务业务的,我国刑法规定了非法经营罪,投资者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的。在实践中还存在没有证券咨询牌照却冒充有证经营并以代客操盘为由将投资款卷跑的情况,则可能涉嫌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投资者损失的不只是咨询费或者服务费,而是投资款或者本金。因此,为了避免经济受损,股民应当认准有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的机构去寻求专业的帮助,这些有牌照的机构目录都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网站查询到。当然,已经取得了咨询业务许可牌照,这并不意味日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这些公司取得牌照之后,还应当依法从事相关的咨询服务,否则业务资格仍然可能被暂停甚至被撤销。有些之前取得牌照之后又被撤销资格的公司,即使还拥有具备相关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也不能继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否则仍然可能被追究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为了避免这样的刑事风险,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平时应当做好相关的法律合规工作。国内证券咨询公司从2008年的150多家到2018年减少成了84家,数量减了近大半,也说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被取消证券咨询资格或牌照的情况不在少数。


拥有了咨询牌照,还应依法从事咨询服务,有的机构或者从业人员为了谋求更大的利益,通过微信、QQ等途经招募会员,卖炒股软件号称稳赚不赔,还有销售炒股课程指导快速赚钱,有一些还会冒称知名私募基金贩卖内幕消息,或者代客理财、坐庄操盘进行收益分成或者分担投资损失,有的还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股价,很多人认为这些行为只是一些违规,因为做得比较隐蔽很难被发现,就算被发现也只是罚点钱,与能获取的巨额利益相比,很多人还是愿意铤而走险。事实上,这些行为早已在相关的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禁止,如果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构成犯罪,将面临刑事审判并被判处刑罚。笔者在这几年办理的多起金融犯罪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大多都是高学历高智商,曾经为自己的行业做出大量的贡献,最终走向犯罪道路,主要是缺乏法律意识,加上金融创新而导致法律滞后等因素,加大了刑事方面的法律风险,所以有必要将这样的刑事风险提示给大家,以引起这个行业人员的高度重视,因为这不只是罚一点钱的问题,他们面临的有可能是牢狱之灾。


比如操纵股价,对应刑法上的罪名是操纵证券市场罪,这个罪名最高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很多咨询从业人员自己先买卖相关证券,然后对这个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最后再通过市场波动获取差额经济利益,也就是常说的“抢帽子”。在行业内,很多人认为这只是一种投机行为,只是利用了其自己职务上的优势,查到了最多受点行政处罚。事实上,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中已经将“抢帽子”认定为一种证券操纵的手段,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操纵方法,但制定了“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兜底条款,虽然辩护律师通常会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进行相关辩护,但被采纳的几率却不大,曾经叱咤风云股市名嘴汪建中就是因此成为了遭受牢狱之灾的股评第一人。


此外,在证券投资领域,很多人对未公开信息情有独钟,投资咨询的从业人员为了能揽到更多客户,也喜欢鼓吹自己能掌握内幕信息以取得投资人的信任。


刑法上的未公开信息分两种,一种是未公开的涉及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或者对证券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内幕信息,另一种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利用这两种未公开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证券交易,情节严重的,都可以构成犯罪,一个是内幕交易罪,另一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很多人对内幕交易罪比较熟悉,听的也比较多,但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了解甚少,这个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最高刑期与内幕交易罪一样都是十年有期徒刑,但主体要求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人员,这些人员容易利用公众投入的巨额资金作后盾,以提前买入或者提前卖出的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将风险与损失转嫁到其他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所以国家在2009年也把这个行为纳入到了刑法规制的范围。很多证券投资咨询的从业人员不了解,认为只要利用的不是内幕信息,就不会触犯刑法,容易因不懂法而陷入刑事风险当中。


再者,作为证券投资咨询的从业人员,通常要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形式是多样的,可以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可以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还可以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的咨询,在提供咨询的过程中,从业人员应当以行业公认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完整、客观、准确地运用有关信息、资料,不得编造并且传播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不得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很多从业人员认为反正分析、预测、建议都是主观性的,即使提供了虚假信息也不可能被发现,更不会想到这种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对以上行为也规定了两个罪名,一个是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最高刑期是五年有期徒刑,投资者和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均可以构成;而另一个罪名是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这个罪名是特殊主体,仅限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最高刑期可以达到十年有期徒刑。因此,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提供咨询时一定要遵循行为规范,避免侥幸心态或者不懂法律而陷入到刑事法律风险,以免追悔莫及!


(来源:大成辩护人)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座机:0755-26224985 联系电话:1359016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