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家最致命的风险是刑事法律风险 - 团队动态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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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1月11日

中国企业家最致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对企业而言,致命的打击有哪些?这是许多人非常关注的话题。


12月13日,汤森路透《亚洲法律杂志》(ALB)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联合举办了2018 ALB大成企业合规论坛,业界合规专家就当下各个行业、不同领域涉及的最核心合规问题与企业合规管理最新发展态势展开探讨。


汤森路透中国Head of Professional车虎先生和大成律师事务所全球董事局主席彭雪峰律师为大会致开幕词。


彭雪峰主任表示,2018年对中国企业来说注定是不轻松的一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的出台,让所有中国企业包括外资企业都对“合规”这个词一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合规管理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刻不容缓。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中国区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娄秋琴律师受邀进行主题发言《企业刑事合规审查和风险防控》,娄律师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十余年,代理了诸如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受贿等一系列社会重大影响案件及诸多起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同时一直耕耘于企业刑事合规业务,在2008年就出版了《公司企业管理人员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商界警示》等专著。娄秋琴律师以自己在2018年成功办理的四起无罪辩护的案例为引子,提出中国企业家最致命的风险是刑事法律风险,在其办理的多起企业家犯罪案件中,即使最后无罪辩护成功了,但这期间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都是不可估量的,使得企业和家庭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痛苦。近几年,国家陆续出台了很多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和文件,重申了很多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也反向说明这几年在打击和惩处企业家犯罪的过程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娄律师根据自己刑事辩护的经验和企业刑事合规审查的经历,指出企业家刑事风险高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四个方面:


  01立法的模糊性

立法是一个国家法治的根基,应当明确、具体,让公众可预知。尤其是刑法,因为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和法益保护的广泛性,刑法作为后盾法更应谦抑保守,尤其是针对企业家常触碰的市场秩序领域,应当明确哪些行为由法律甚至是刑法进行规制,哪些行为应当交给市场自行调节。当前刑法第三章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涉及的罪名共有近110个罪名之多,其中就包括目前企业家常发的刑事罪名,如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拿非法经营罪来说,这个罪名是从计划经济时代的投机倒把罪转变而来的,立法本意应限于保护国家的特许经营制度,但因立法上存在“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兜底条款的设置以及“违反国家规定”条件的设定,使得非法经营罪在实务中常沦为打击企业家的口袋罪。


  02执法的选择性

由于规制市场秩序的刑法罪名众多,且有些规定是模糊的,有些规定是在当前市场环境中大多数企业无法做到而产生了普遍性违法,于是给了执法者进行选择性执法的巨大空间,企业家为了不被选择性执法,必须与执法者维系好关系,进行权力寻租,但又为下一个刑事风险埋下了隐患。由于普遍性违法和选择性执法的存在,很多企业家产生的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也使其面临较高的刑事风险。


  03司法的不公正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中共中央、国务院、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发文一再要求公正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依法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依法不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案件,未能依法及时地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无罪宣告,未能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给企业家的人身和财产处在不安全的状态。


  04企业家自身的原因

除了外部的环境因素之外,企业家自身也是产生刑事风险高发的重要原因。很多企业家是经营能手、管理能手,是业界精英,但对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可能是“无知者”,如规制上市公司高管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规制国企人员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还有一些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诸如骗取贷款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准备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罪、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在无法律意识的状态下,也不可能识别得了风险,所谓无知者无畏,也容易引发刑事风险。


  对于企业刑事法律风险的防控,娄律师指出一方面需要通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层面的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需要企业家自身提高刑事法律意识,补充刑事法律知识,做好企业刑事合规审查。娄秋琴律师通过生动的案例,从不同的视角针对不同的风险来源点提出了刑事风险防控的渠道和思路:
  第一,来自于企业内部的高管和员工的风险。
  通过对以往几年企业家犯罪的大数据分析,受贿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最高发的罪名,这些刑事风险主要来源于企业内部,一旦触发,意味着企业的财产和资金可能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和侵害,对于民营企业,也存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等案件,要防范这类风险,企业在合规管理的时候应当加强内控,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做好制度和流程方面的管控。
  第二,来自于企业外部的关联方和第三方的风险。
  企业要经营,不可避免地要与外界进行打交道,有的风险是企业可预知,有的风险甚至是企业不可预知的。就拿滴滴顺风车而言,企业最初开发这个产品的时候,节能、绿色出行、交友等出发点是好的,因平台司机自身的刑事犯罪而暴露了管理出现的问题而最终导致顺风车产品的整体下架,这种刑事风险对企业的声誉和经济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可估量的。我们鼓励企业进行创新,有创新企业才有活力,但在创新的同时,在考虑市场风险、经济风险、民事和行政法律风险的同时,也一定要考虑到刑事法律风险,因为这种风险一旦爆发,就是致命的。
  第三,来自于企业决策和管理的风险。
  这类风险是民营企业家风险的主要来源。根据以往大数据的分析,民营企业家犯罪排在前两位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随着P2P网络借贷企业的频频爆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了很多企业家高发的罪名,在国家鼓励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企业家对企业的运营模式如何进行设置,使企业在市场中存在生存空间又不触碰雷区,这种决策需要市场智慧和对刑事法律和政策的把控。
  第四,走出去和走进来的风险。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很多中国企业走出国门,也有很多外资企业走进国门,由于各国的法律渊源不同、法律规定不同、司法环境不同,企业容易因“水土不服”而滋生刑事风险。华为CFO孟晚舟在加拿大被拘押后被保释受到舆论关注,已经让大家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程序上的重大差异,那么对于实体上哪些构成犯罪哪些不构成犯罪,各国的差异也是很大的。因此,不管是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还是走进来的外资企业,都应当尽快熟悉所处国家的法律和文化,做好企业刑事合规工作。


最后,娄秋琴律师总结提到,企业要做好刑事合规和风险防控,一定首先要有刑事法律合规的意识,因为意识决定行动,然后将刑事合规审查落实到企业各个环节当中,并做好定期体检筛查,如果刑事风险一旦爆发,也要沉着应对,寻求专业人士的专业法律帮助。


正如车虎先生在致辞中所言,随着中国企业不断做大做强、越来越多企业“走出去”,无论是企业合规整体设计、还是应对不同国家合规监管要求,还有刑事合规审查等方面,都需要企业更加关注和重视。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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