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界人士对“捕诉合一”的争论和担忧,是有一定道理的,主要在于“捕诉合一”改革后有好的方面,比如提高了效率,增强了检察官的责任感,降低了羁押率等,但也有不好的一面,就是随着程序的简化而相应地减少了监督制约,律师辩护机会实质上减少,可能影响案件的公平公正。
既然“捕诉合一”的改革势在必行,很快就要全面推开,那么我们就有必要针对合理的担忧,提出可行的配套的制度性建议,尽量减少“捕诉合一”的负面作用,实现“捕诉合一”的程序公正和实体正义。
在保障辩护权方面,我提出三点建议,供立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改革中参考。
在审查批准逮捕的环节,应当严格实行讯问规则。不讯问就批准逮捕,在人权保障上就缺失重要的一环,很容易出问题,比如忽略了非法证据。
同样,在逮捕后的羁押审查阶段,以及审查起诉期间,对于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提出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也应当举行听证审查会议。
最后说几句关于效率的问题。这次“捕诉合一”改革中,很多检察人员认为追求的目标之一是提高诉讼效率,这有利于防止出现“迟到的正义”。因为有了这样的出发点,可能就对增加流程中的监督制约和诉讼化改造抱有抵触想法,认为与改革所要追求的效率是矛盾的。其实,这完全是一种有意无意的误读。司法改革所有的目标,首先都应该是公平正义,效率永远是附属性的追求,不能以牺牲程序正当性而片面追求“高效”,那会产生更为严重的弊端。何况,大家在这里说的效率,实际上是指检察机关内部的“劳动生产率”,并不是法治程序意义上的效率。英国法谚中,“迟来的正义非正义”(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就是针对的非正当的程序耽误、迟延(delayed),而不是指简单的速度快慢。缺乏正当的配套程序,一味追求马儿快跑,造成错案再去纠正,恰恰才是迟来的正义。
(来源:大成辩护人丨作者:赵运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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