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的特征,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实现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与政府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相对抗,形成“地下社会”状态。
《刑法》第294条第4款规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特征是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就非法控制特征来说,不能仅根据一个或数个孤立事实来认定,而是要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事实来体现。而且,对于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也不能只看客观上造成的后果,还要审查行为时的主观意图。换句话说,就是辩护时不能简单堆砌和套用两个纪要的规定。
?3.控制或影响的对象具有广泛性,控制或影响的程度具有严重性。
?5.涉案组织没有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保护伞”。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已明确规定是否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犯罪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但为了更全面地否定非法控制要件,应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违法违纪等行为与长期为犯罪组织提供非法包庇的行为区别开来。辩护人可以结合国家工作人员与犯罪组织成员的联系、帮助行为发生的次数、动机及利益输送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相互融合,又有主次之分。根据当前司法实践,组织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具有较大的辩护空间,前者是所有特征的基础,后者揭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在关于涉案团伙是否有组织地对行业形成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辩护中,辩护人可主动出击,利用行业状况调查报告、各类统计数据等证明涉案组织在行业内不具有影响力,精准的结合两个特征进行辩护。
(来源:大成辩护人丨作者:蒲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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