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为一宗金融非标业务提供咨询服务过程中,因出具兜底保函的湖北某银行所盖公章被发现系假章,作为金融资产转让方的四川某银行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涉案数额特别巨大(38亿元),湖北省公安厅指定湖北应城市公安部门立案管辖,湖北应城警方将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S某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刑事拘留。
2015年12月份,于兴泉律师接受该案S某家人委托。经会见S某,详细了解、研究案情后,于兴泉律师认为,S某虽然属于该宗贷款业务的居间人,但认定为共同犯罪证据不足,不应继续羁押S某。应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遂向侦查机关递交了《关于S涉嫌骗取贷款罪证据不足应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但侦查机关以尚未侦查终结、案情不明了为由,不予同意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公诉机关后,于兴泉律师及时联系阅卷,分析全案证据,更加坚信S某不构成犯罪。随即在最快的时间向公诉机关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并两次当面向公诉机关承办人陈述相应的观点及事实理由,请求对S某不起诉。
3、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于故意的认定也不排除可以采取推定的方式。但是,对于共同故意的认定,无论是采取直接证据认定,还是通过推定的方式,都必须有证据事实支撑。借贷方和中介方在法律地位上,双方是互相独立的。对于借贷方在贷款过程中是否实施虚假行为,由于中介方没有实质审查义务,所以,在借贷方实施了虚假手段贷款的场合,不能当然认定或推定中介方主观上是知情的,进而认定两者属于共同犯罪。本案在对该问题的认定上,明显采取了对犯罪嫌疑人S某不利的推定,缺乏证据支持!
公诉机关在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16年8月18日, 通知律师及被告人家属,为S某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此后,于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联系沟通,直至取保候审期满之后的2018年4月20日,应城市检察院对S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此时,本案另外5名同案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交付监狱执行已久。
攻城不怕坚,攻书莫畏难。
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辩护意见有时不会被办案机关采纳。作为一名专业刑辩人,要坚定自己的信念,坚持自己正确的观点,坚持不懈地向办案机关展示、表达,直至被理解和接纳!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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