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办理涉案金额230万职务犯罪案一审宣告缓刑 - 团队动态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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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7月9日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深圳市某区某街道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D某某,因严重违纪行为,接受深圳市纪委的审查。该案于2017年5月由深圳市纪委移交深圳市检察院依法处理,后深圳市检察院将D某某的犯罪线索移交深圳市L区检察院办理,深圳市L区检察院侦查部门以D某某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对D某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深圳市L区检察院侦查查明:2007年至2011年间,D某某在担任某股份合作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社区主任、支部副书记、工作站副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G公司提供帮助,使G公司的旧城改造项目在股东大会上顺利通过,D某某在董事长Z某某的授意下,分三次收受G公司总经理人民币1300万元,自己分得人民币380万元。


  二、办案过程
  D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多方咨询律师,最终委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的靳军律师、胡珺律师作为本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靳军律师与胡珺律师立即开展辩护工作。
  (一)审查起诉阶段稳扎稳打,重阅卷、重会见、重调证。
  通过深度阅卷,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与承办检察官积极沟通,律师团队了解到:D某某所涉嫌的罪名是受贿罪,涉案金额高达380万元。围绕D某某所涉嫌的罪名、诉讼程序、法定刑、重要量刑情节,团队内部多次研讨,制定了初步的辩护方案,并且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1、多名证人受贿细节描述高度一致时,如何还原犯罪嫌疑人实际受贿金额远少于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载明的涉案数额?
  在审查起诉阶段,靳军律师与胡珺律师仔细阅卷,在全面梳理案情的过程中发现一个重大疑点:本案时间跨度长达四年,涉案人员共十几人,而D某某是两次受贿行为中分派受贿款项的人,虽然D某某称其自己不记得每人具体的分赃金额,但所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证人陈述的分赃金额均严丝合缝、毫厘不差。靳军律师与胡珺律师根据丰富的办案经验判断出,本案在涉案金额的认定上存在问题,未被立案追诉但参与受贿的数名证人,极有可能为了脱罪以及配合办案机关,在受贿金额上做了不真实的陈述,D某某的涉案金额计算有误。
  在当前的贿赂型犯罪中,往往呈现出实物证据缺失、言辞证据定罪的常态,这就导致言词证据在案件定罪量刑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多名证人证言高度一致,同一人所作的前后陈述高度一致的情况,一般被称为“拷贝”言辞证据。“高度一致”的言词证据不符合人的认识规律,多年前发生的事情,不同人对同一问题的回答在细节描述、语气停顿上完全一致,甚至在不同证人证言中的个别段落是完美一致的,串供也难以达到如此高度的一致。
  对于这一类的证人证言,律师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相反的证据,或者通过当庭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反驳。本案中在多次会见、案情研讨以及走访家属后,律师团队注意到D某某将受贿款全部用于装修房产,而其装修房产的开支仅为200余万元,装修公司人员可以证明。靳军律师与胡珺律师立即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反映上述疑点,建议对D某某的受贿金额进行补充侦查,并申请调取装修公司的证言与书证,重新认定受贿金额。
  2、被告人身份不符合受贿罪主体构成要件,宜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轻罪)追诉。
  关于被告人所涉嫌的罪名,靳军律师与胡珺律师认为,本案的主体性质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D某某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应当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提交了相关法律意见、证据、参考判例。
  通过靳军律师与胡珺律师的努力,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查明部分证人证言确实失真,D某某的受贿金额并非380万元,而是230万元。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而成功将涉案金额这一重要量刑依据减少150万元,起诉罪名也由受贿罪改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定刑大幅下降。作为本案的辩护人,靳军律师与胡珺律充分的维护和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为后续的审判阶段扫清了大部分主要障碍。
  (二)审判阶段审时度势,注意区分在逃犯与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作用。
  在审判阶段,靳军律师与胡珺律师制定详细周密的辩护方案,针对被告人系在公司董事长的指派下,收受行贿款,再按照董事长的指示进行款项的分配,故而律师团队在辩护时重点说服合议庭认定被告人的从犯身份。但由于主犯在逃,仅凭被告人的辩解,合议庭难以信服,故而律师团队进一步的梳理了案件的重要细节。
  行贿款金额的确定、交付是在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与G公司董事长的商议下达成一致的,被告人自始至终都未参与过磋商谈判。被告人对贿款数额的确定既无商讨权,更无决定权。被告人拿到行贿款后,每次都是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将钱交给董事长,董事长再安排被告人如何分配剩余款项。律师团队重点梳理款项分配的比例,也可知董事长是主犯,再使用可视化图表的方式,将贿款分配情况进行还原。

另外,为了庭审效果,律师团队对被告人进行细致的庭前辅导,对法庭发问环节、质证环节进行细致的打磨,多次进行庭审模拟,法律文书也经过十几次修改,形成了最终的辩护意见、质证意见、发问提纲等庭审材料,提出被告人D某某有自首、从犯、坦白、退赃的从轻辩护意见,检索出深圳地区近期的相同形式、相同性质的同类型判例,通过比对判例中各项情节,用举重以明轻的方式,说服法官从轻处罚。另外,靳军律师与胡珺律师收集了大量被告人D某某平时表现良好的证据,其中包括深圳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徒手制服持枪抢劫犯的荣誉奖章。由于该案受到市区纪委的高度重视,庭审现场有多位市区纪委及公检部门的领导旁听,近百人的审判庭旁听席座无虚席。庭审过程中,靳军律师与胡珺律师相互配合、据理力争,用事实与证据说服合议庭与公诉人。扎实的辩护功底和专业的辩护意见,赢得了旁听人员及被告人家属的侧目,最终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三、判决结果

今年五月,一审法院采纳了靳军律师与胡珺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D某某受贿金额为230万元,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D某某被宣告缓刑后立即重获自由,被告人以及家属对该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四 、经验总结

职务犯罪因其本身对于言词证据的依赖性,具有侦查机关办理难度大、律师及被告人的部分权利较难得到保障的特点。一旦案件进入下一个程序,之前程序所认定的事实将很难改变。本案中,靳军律师与胡珺律师从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及时跟进案情,发现重大疑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减掉150万的涉案金额,并变更了起诉意见书上的罪名,取得阶段性重大突破,这是本案成功的基础。此外,靳军律师与胡珺律师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取得了被告人家属的信任,与被告人及家属保持良好的沟通,是保证辩护工作持续性的重要环节。更为重要的是,辩护人与承办单位的有效沟通,这是辩护意见提出后能被重视、最终能被采纳的重要因素,而打开这道门的钥匙正是扎实的辩护功底和丰富的辩护经验。当辩护人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能够切中案件的核心、能够解决侦、控、审人员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能够在专业上取得办案人员的认可,那么,为被告人争取到良好的辩护效果就水到渠成了。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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