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承办国企总经理贪污、受贿案量刑大幅降低 - 团队动态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团队动态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8年7月4日

C某在任某市某局局长、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期间,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三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其家人及时联系聘请了大成律师事务所济南办公室项浩律师、李新雷律师,为其辩护。后根据案件办理的实际需要,再聘请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刑事部于兴泉律师,组成辩护队伍。其中,确定于兴泉律师、李新雷律师为出庭辩护律师,项浩律师为顾问。


  有理有据,贵在精准及时,审查起诉阶段减一罪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C某,了解基本的案情,从嫌疑人口中获知三个罪名的基本概况。鉴于侦查阶段尚不能以在案证据的基础上了解全部案情,侦查人员对于辩护律师也三缄其口,在此情况下,我们经过再三权衡,选择问题相对突出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主要认为从犯罪嫌疑人陈述的事实角度分析,该罪名缺乏基本的犯罪事实,依法不能成立。
  后来我们从检察机关拿到的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载明:C某在任局长期间,先后将600余万元现金交由他人保管,其中300余万元拒不说明合法来源,或者说明的情况无法查证,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同时,C某涉嫌贪污罪,并与同案的D某共同受贿1100余万元,涉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
  辩护律师在充分阅卷、会见C某了解核对相关案情后,认为该案存在明显的瑕疵,尤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不清,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证明相关犯罪事实,这也印证了我们此前的判断。经反复研究,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确定了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重点、受贿罪作为次重点,分清缓急,有效出击,专门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检察机关及时出具法律意见书。主要辩护观点有:
  1、应继续调取被告人的全部存款记录和工资收入;
  2、被告人说明的部分事实情况,有相当程度的合理性,侦查机关应搜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最轻、无罪的全部证据;
  3、未穷尽侦查手段,不等同于无法查证。
  对于受贿罪,我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则认为,侦查机关就该罪名的事实认定有明显错误,根据受贿罪的法律规定,C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谁办理请托事项应该厘清,认定C某与D某共同受贿背离基本事实。

经与公诉人多次反映、沟通,最终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意见取得公诉人认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予起诉。


  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交流,配合庭审改一罪定性
   对于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C某到任某局局长、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期间,与被告人D某约定利用其职务便利,二人共同在该公司经销某酒厂知名品牌白酒的经济活动中收受回扣款1100余万元,予以私分,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们经认真研究分析认为,该罪名指控不当,属于事实不清、法律关系定性不当,理由如下:
  1、酒厂按照企业制定的公示的促销政策给予经销商返点让利,并如实记账,用于经销商的激励及宣传,符合酒水销售市场的普遍规则。
  2、酒厂与该国有公司的白酒销售通过被告人D某介绍促成, D某依照酒水市场销售代理的规则,拿到返利后,如何分配使用,由D某自行决定。
  3、酒厂一方不认识C某,与C某无直接的事实联系,自然也不产生直接的法律关系。
  4、依据共同犯罪理论以及受贿犯罪构成,本案指控两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受贿,应从三个方面区分定性,一是C某利用职务便利,为谁办理请托事项;二是指控的两被告人有无受贿的共谋;三是行贿人的意思表示。
  综合在案的大量言辞证据(C某40余次笔录、D某30余次笔录、酒厂10余名证人近50份笔录)系统梳理、分析,可以得出一个基本事实轮廓:D某自行联系酒厂,谈妥价格等相关事项,然后找C某帮忙,将酒厂的品知名牌白酒介绍到该国有公司销售。后D某从酒厂拿到返利,将返利中的一部分拿出给予C某,以示感谢。
  该过程中,C某是利用职务便利,为D某完成请托事项,收受的是来自D某的好处费、感谢费,而不是来自酒厂的返利款。应依照C某实际收受D某的数额,认定为D某向C某的行贿数额。
   对此,被告人C某反而认为,其没有受贿行为,该指控完全不属实,证人所讲与自己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也都是虚假的。对于被告人的观点,辩护律师认为,应与被告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帮助其知悉基本的证据认定规则与犯罪事实之间的关系,避免因侥幸心理或无原则的推翻自己的口供,影响庭审及态度。经过不厌其烦的交流、对在案证据的归纳分析,被告人表示认识到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会认真对待庭审。
  2018年3月,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C某、D某受贿、贪污案,对于公诉机关指控C某、D某共同受贿1100余万元的事实,判决认定为同案被告人D某向被告人C某行贿380余万元。该项判决内容下,C某由共同受贿1100万元的主犯,转变为单独受贿380余万元;D某由共同受贿1100万元的共犯转变为行贿380余万元的行贿罪被告人,依照法律规定,两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大幅降低。对于C某所涉贪污罪,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办理该案过程中,辩护律师多次研究、磋商案件细节,并克服困难,冒着严寒多次去会见异地关押的被告人沟通,核对落实笔录中的细节。对于案件中的问题,积极与承办人沟通,最终在公诉阶段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起诉。在审判阶段,指控共同受贿1100余万元,依法认定为同案被告人D某向C某行贿380余万元,全程做到了辩护律师尽职尽责、为辩护充分准备、与委托人进行的有效沟通和交流以及有理、有据、精准、及时的辩护,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有效辩护的又一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


(来源:大成辩护人)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座机:0755-26224985 联系电话:1359016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