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丨“张文中案”改判带来的法治思考 - 刑事实务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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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6月15日

一起案件,历时近11年。从一审宣判、到二审维持原判,再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如此跌宕起伏的案件,终于在2018年5月31日上午划上了一个公正的句号。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对原审被告人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张文中无罪,同时改判原审同案被告人张伟春、原审同案被告单位物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罪,原判已执行的罚金及追缴的财产,依法予以返还。


改判结果一出,该案迅速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关注的焦点。正所谓,“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大成刑辩委员会多位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分析了该案的积极意义,并进行了深度思考。


  让被告人在法律面前真正得到公正公平待遇

对于这起历时11年的改判案件,在为它最终结果点赞的同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大成刑辩学院职务犯罪研究中心主任许昔龙律师从另一个角度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他认为,张文中案从一审、二审的量刑上折射出个别刑事司法案件中“审者不判”的问题,让被告人在法律面前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是基本要求,迟来的正义是打折扣的正义。值得称道的是,中央正在积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高司法机关专门制定了深化庭审实质化改革系列规程,要求“疑案精审”,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意见形成在法庭,接下来还需要司法人员转变观念,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辩护权。


  本案是经济犯罪再审的“标杆”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张志勇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一案予以再审,并改判张文中无罪,不仅是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政策的“标杆”案件,也是经济犯罪再审的“标杆”案件。随着社会发展,刑事政策和司法理念等革新与进步,在党中央依法治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战略要求下,人民法院贯彻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以审判为中心,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的冤假错案将浮出水面,并将得到公正判决。这也预示着刑事律师代理类似案件的申诉、再审等辩护工作,将大有作为。


  改判无罪基于罪名犯罪构成
  对于张文中案改判,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厦门办公室合伙人许兴文律师有着同样的感受,“该案是在全面依法治国、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审的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的“第一案”,对于企业家权益保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再审判决可以看出,再审改判无罪仍是基于罪名的犯罪构成来处理的,即:
  ◆ 诈骗罪是否虚构了事实使他人产生了错误认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单位行贿罪是否由单位这个主体实施,是否谋取了不正当的利益;

◆ 挪用资金罪是否归个人使用,是否为个人牟利等。


这说明作为纠错的案件,仍要将犯罪构成与在案证据相结合,着重在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点寻求突破。


  明确“非法占有故意”和“虚构主要事实”两要素

就本案的审判实践而言,青海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诈骗犯罪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邢志律师认为,关于诈骗犯罪,最高法院明确了一个标准,即取得财物的主体与其描述的自身信息不符合时,仍然不能认定为欺骗的手段。涉案人向财物的支出者陈述的项目只要真实存在,日后对资金的支配和使用没有完全依照执行,只要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然不能认定为犯罪。总之,最高院在本次审判中释放的核心理念就是,认定诈骗类犯罪应该紧紧围绕考察犯罪构成中的“非法占有故意”和“虚构主要事实”两个要素,而不是对所有虚假陈述都认定为诈骗的实施行为。


  解除企业竞争违规行为入刑的枷锁

谈及司法实践,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郑州办公室刑事部主任李红新律师认为,“在张文中案原审判决中,诈骗罪认定是以违规而认定有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均以客观结果推定主观故意,属于客观归罪。此案改判无疑给此类案件判决指明正确方向,为企业解除了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违规行为入刑的枷锁。而张文中挪用资金罪的改判无罪,更体现了以审判为中心,以证据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总之,大成刑辩人与许多法律人一样,相信张文中案件的再审判决会是一缕春风、一剂良药,让人们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希望,让司法环境更加法治理性。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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