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律师第十五次会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嫌疑人J某 - 刑事实务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刑事实务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2日

2018年5月22日,团队律师施阳前往深圳第一看守所会见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J某,继续深入了解案件情况。


该案已进入审判阶段,数额巨大,案情复杂,接下来团队将继续全力以赴跟进案件进展,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层、4层
   座机:0755-26224985 联系电话:1359016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