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第七次会见走私武器案港籍犯罪嫌疑人L某 - 团队动态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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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5月22日

2018年5月16日,团队精英律师李锐杰律师前往深圳第一看守所会见了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港籍居民L某。


该案涉案仿真枪数量巨大,依法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十分重大紧急。目前已进入审判阶段,正等待开庭,团队将继续全力以赴跟进案件,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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