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丨依法保护涉黑案件企业家财产权的三要点 - 刑事实务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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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5月17日

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通知》强调,要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综合运用追缴、没收、判处财产刑以及行政罚款等多种手段,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该《通知》的这一段,涉及到了案件当事人的财产权问题,我们应当作二方面的理解,一是对涉及犯罪的财产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处置措施;二是对不涉及犯罪的财产予以合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我们刑事律师在进行定罪、量刑辩护的同时,也要把财产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的辩护工作内容,加以重视。


  一、查封、扣押、冻结在案财物,是办案机关的法定职责,但应当依法进行在一些普通的经济类犯罪案件中,已经涉及到不少拥有多家企业资产或者其他巨额财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合法的财产权应该获得依法保护。
  涉黑案件具有的经济性特征,涉案财产往往数量更多,容易涉及到一些企业资产拥有着(企业家)。涉黑案件还有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特征,就是:涉黑案件多由政府领导的指令成立专案组,开始立案侦查、采取司法措施。这种来自政府方面的指令,容易造成对涉黑案件中财产权的保护不利或者直接侵犯,因此,强调对涉黑案件中财产权的依法处置和保护就更为重要。犹如上述通知,也强调了要“依法”采取各种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众所周知,依照法律规定,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机关自立案之日起,具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职能;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也要对涉案财产的情况进行审查,并随案移送;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依法判处没收财产和罚金类型的财产刑。及至对于财产刑部分的执行阶段,都贯穿、体现了财产权利的保护内容。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之后,最高法、最高检相继发布《意见》,强调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结合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可见,依法处置涉案财产非常重要。
  但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情况,并不理想(如辽宁袁诚家、谢艳敏涉黑案因司法机关非法处置财产国家赔偿案)。
  原因:
  ◆1、司法机关执法水平和意识;
  ◆2、自由重于财产,导致财产被侵害的情况容易忽视;

◆3、财产处置法律依据问题。


  二、财产与案件的关联性缺乏明确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司法实践中,什么是“与案件无关”?目前无清晰并易于操作的界定,是造成对被指控人的财产保护不够的重要原因,应该予以重视。虽然一些法律文件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但不够具体、不便执行。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司法机关对涉案财产处置的基本要求是:
  ◆ 一是随案移送为主的原则(侦查、起诉、审判,刑诉法234条)
  ◆ 二是无关财产三日内退还。案件未决前,对查封、扣押的各类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刑诉法143条)
  ◆ 三是判决生效后一审法院负责处理。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刑诉法234条、解释367)
  涉黑案件中常见的侵犯财产权益的几种情形:
  ◆ 1、定性不当,将非黑案件定性为涉黑案件,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以至判决没收全部财产;
  ◆ 2、判决涉黑案件罪名成立的,没收财产范围不清;
  ◆ 3、案件侦查过程中,提前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处置;
  ◆ 4、将涉黑案件中,非涉黑的罪名涉及的财产,一并采取措施;
  ◆ 5、对没有涉案的其他家庭成员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 6、公司企业中,未涉黑股东享有的股份权益,一并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判决没收;
  ◆ 7、羁押期间,非自愿签订企业转让、公司股份或者其他财产转让协议等。

◆ 8、其他情形。


  三、律师在涉黑案件中对涉黑案件涉案财产的保护,属于辩护权内容,应予重视
  辩护人的基本职责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对案件的定罪、量刑进行辩护的同时,当事人的财产权保护也应该是重点辩护工作内容之一。
  个人建议,辩护律师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1、就指控罪名、事实提出法律意见时,一并对司法机关处置财产的行为,甄别合法性,及时提出异议。
  (1)要求退还:及时反映诉求,阐明财产与案件有无关联性,要求办案机关将无关财产在3日内退还(刑诉法第143条);
  注意:要求退还的申请或反映材料,除了送交办案主管人员,还应该包括专案组负责人。
  (2)案外人提出异议(刑诉解释第364条);
  (3)与本案无关但列入清单的,及时向采取措施的机关申请处理(刑诉解释第369条);
  (4)将财产权保护作为专门的辩护意见重要内容载明,既是为法官提供判决依据,引起法官重视,也是为上诉或判决生效后的财产处置不当维权做好准备。(刑诉法234条规定,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孳息做出处理)
  (5)坚持判决生效后由一审法院处理(刑诉解释第367条);
  (6)申请国家赔偿。
  2、向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申请解决;

3、推动建立、完善刑事诉讼中财产保护的救济机制。


(来源:大成辩护人丨作者:于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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