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丨聚焦徐某某死因:如何确认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 - 刑事实务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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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7月21日

徐某某到底是不是因为电信诈骗电话导致的死亡,这是“徐某某被电信诈骗案”案中最大的争议点。对此,被告人陈文辉的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


据临沂市检察院谭长志介绍说,检察机关把固定徐某某死亡原因的证据作为本案的重点问题处理,加强相关证据的补强,强化分析论证,突出出庭效果。办案中,案件承办人仔细审查了徐某某住院抢救的病历、与主治医生进行沟通交流、邀请全国的知名法医学专家座谈,最终决定向法院申请了两个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学理称为专家证人)出庭。“司法机关在法律方面有着专业的知识水平,但是对于本案中的很多医学知识,只有申请鉴定人、专家证人出庭,针对徐某某的死亡原因作出专业的解释,才能解答公众和辩方律师心中的疑惑,对于案件的事实认定具有重要作用。”谭长志说。


在6月27日上午的庭审中,该案鉴定人薄召利、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教授刘良、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海东两位专家学者,分别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均认为:家境贫寒的学生徐某某,经努力考上大学,本来充满喜悦,正是电信诈骗发生后,情绪十分低落,非常忧伤焦虑,造成其最终死亡。即诈骗行为的实施与徐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但是,我们注意到,根据上面的介绍,二位专家证人对徐某某死因与诈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方面,仍然语焉未详,二位专家并没有详细说明诈骗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究竟以何种形式或方式产生了自然逻辑意义上和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联。


“对于刑法极其严厉的惩罚而言,重要的不仅仅是要问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更为首要的是要问从人的作为能力的角度考察,是否许可将社会危害性的结果归责为行为人之所为”。质言之,考虑犯罪构成时,关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部分,应当分为两步讨论:第一步讨论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必要条件),在肯定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部分之后,第二步是讨论结果归属,也就是危害结果是否可以归责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充分条件)。


我们知道,在这个世界上,万事万物之间都可能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众所周知的蝴蝶效应即是气象学家洛伦兹1963年提出来的,其大意为:一只南美洲亚马孙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能在两周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引起一场龙卷风。但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却自有其独特的涵义,并非自然界中的所有存在自然意义上的因果关联都可以被认定为具备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比如,如果不是杀人犯的母亲生下了杀人犯,则杀人犯就不会杀人;如果不是汽车制造商制造了汽车,就不会出现交通事故,如此等等。但是显而易见的是,这些自然意义上的因果关联,都不会成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否则,杀人犯的母亲也要因为生下了杀人犯而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是荒谬的。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在对有一定价值的自然因果关联中的部分事项经过筛选后,对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评价价值的相关因素,依据一定的规则条件予以综合考虑评判后作出的合乎刑法规范的评价。也就是说,存在自然意义上的因果关联的某些事项,是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评价的前提和基础,在此前提和基础之上还要进行再一次的规范上的判断,才能确定是否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在发展到今天的现代刑法理论中,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还包括了客观归责因素,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出现,不但要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联,还要再进一步考察客观上可以归责于该危害行为,才能确认行为人对此危害后果承担刑法上的责任。


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1期的审理法院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二中刑抗初字第16号王宝庆非法行医案中,法院认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属刑法加重情节。认定造成就诊人死亡情节,应区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或者说将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相区别。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并不必然得出被告人要承担造成就诊人死亡刑事责任的结论”,本案被告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两者之间存在没有前行为就没有后结果的条件关系。对此,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已予以明确:“易光清的死亡与被告人王宝庆的非法行医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进行客观归责的充分条件,只有当非法行医行为对死亡结果具有高度的参与度,方能进行客观归责,不能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款,简单地将非法行医致人死亡案件一概认定为造成就诊人死亡,否则将导致量刑畸重,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和刑法谦抑的法律原则。


虽然我们也痛恨那些专门诈骗穷人钱财的可恶的骗子们,并且恨不得将他们千刀万剐方才解恨,出于刑事政策方面的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司法部门对泛滥的电信诈骗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基于法律的层面对临沂市人民法院认定的徐某某死因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否具备刑法理论上的法理依据和充分的事实依据而产生合理的怀疑,即使是有二位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为其背书。


(来源:刑辩之声丨作者:李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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