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为胡某涉黑案庭前辩护,成功减少指控罪名 - 刑事案例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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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1月11日

  胡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由山东省公安厅牵头成立专案组并联合省检察院共同督办,犯罪嫌疑人多达二十余人,在山东德州影响较大。案件侦查终结后,起诉意见书认定胡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迫交易罪十个罪名,涉及四十多项犯罪行为。

  2015年7月,大成济南办公室刑事部主任王勇律师在德州代理的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一审法院在李某某拒不认罪的情况下,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按李某某被实际羁押时间量刑,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该案宣判后,异地羁押的胡某恰巧与李某某关押在同一监室,在更换多名辩护律师后,要求其亲属到大成济南办公室聘请王勇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带助理邓文娟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胡某,到检察院阅卷。鉴于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时间跨度长(2002年至2015年),王律师和邓律师制作了详细的阅卷笔录及表格,经认真审查,发现了证据之间存在的瑕疵,最终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分成两部分:

  其一,将胡某涉嫌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重点,单独和公诉机关进行交流沟通;

  其二,对于胡某涉嫌的其它九项罪名,按照先重罪后轻罪的顺序与公诉机关进行沟通,争取说服公诉机关能够对存疑的罪名、存疑的犯罪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胡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王律师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09]382号)、《最高人民法院<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291号)等规定,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社会危害特征四个方面,结合该案案情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得出了胡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并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人员关系图、《关于胡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辩护意见书》。

  对于胡某涉嫌的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等九个罪名,王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关于胡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等个罪辩护意见书》,并多次就个罪的疑点、证据之间的矛盾等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探讨。

  2016年11月28日,本案提起公诉。公诉机关采纳了王律师的大部分辩护意见,不但在起诉书中未认定胡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且未认定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只认定胡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五个罪名(指控的犯罪行为数量也减少为十二个),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案系庭前辩护成功的典型案例,当事人非常满意,为下一步审判阶段的辩护也打下良好基础。

  王勇律师认为
  辩护人需高度重视庭前辩护,要在认真阅卷的基础上,尽可能全面的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给承办检察官,并且争取在有限的时间内与承办人进行有效沟通。同时,王勇律师对于公诉机关能够认真听取并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当面表示了由衷的感谢和敬意。

  王律师一直主张
  依法治国是通过每个个案予以体现和推动的。我们虽是普通律师,但要不负重托,在案子的每个阶段都要充分发挥专业律师的专业价值,才能最大限度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真正以个案的辩护推动法治进步。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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