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周年”研讨会纪实 - 法律法规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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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5日

  2016年12月10日,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承办的“纪念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周年”,在北京国家法官学院隆重召开。会议按“开幕式暨主旨发言”、“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回顾与经验总结”、“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辩护”、“死刑复核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四个议程分别进行,会议规格高,议题重大,影响深远。来自中央政法机关、政法院校、研究机构、律师界120余人参加会议。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国法院网、民主与法制等多家媒体对此次会议进行报道。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高级合伙人赵运恒、许昔龙、张成、于兴泉、马舒宁等人以及合肥分所王金胜应邀出席会议,会务组安排吴立伟、张志勇做主题发言,并获得好评。

  根据研讨会的主旨与嘉宾的主题发言,特别是针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周年的主要议题,归纳如下:

  第一,回顾
  嘉宾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周年的历史,进行了简要回顾。自从1982年“严打”活动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将故意杀人、抢劫、强奸、危害公共安全等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大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由于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导致死刑适用标准的宽泛,加之“严打”刑事政策的泛滥,致使“少杀、慎杀”的死刑刑事政策形同虚设,判处死刑的数量急剧增加,甚至出现因刑讯逼供而出现的冤家错案,严重践踏了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我国判决死刑人数高企,极大损害中国在世界上的形象,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党和国家领导人认识到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弊端,亡羊补牢,防微杜渐,及时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第二,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年来,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死刑复核收回,改变司法理念,促进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修改,推动法治进步。如死刑罪名的减少,从68个减少到46个;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得到很大程度的贯彻;死刑判决的证据标准,也是最严格掌握;死刑类的冤假错案,很多得到纠正。死刑复核的收回,社会价值、法治价值,总体评价非常正面。

  主要体现在一是,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罪刑均衡等刑事法治基本原则。二是树立疑罪从无、存疑有利于被告、非法证据排除等现代化刑事司法理念。三是判决死刑的数量,大幅度降低。省级法院更加严格死刑适用标准,“可杀可不杀”的,基本不判死刑。四是,死刑罪名的减少。社会、经济的变革和理念的革新,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取消了经济犯罪和部分犯罪的死刑,死刑的罪名,由68个降到46个,减少了22个。五是,程序上,更加完善死刑证据原则,确保死刑证据适用上最严格的标准。六是,贯彻“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七是,倒逼刑事司法改革,逐步以侦查为中心,过度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八是,纠正部分涉及死刑中的冤假错案,特别是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

  第三,展望
  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进一步完善问题,与会代表总结如下:一是从实体上,进一步从立法上减少死刑的罪名;二是从程序上,更加严格把握死刑案件适用标准;三是从观念上,牢牢树立“少杀、慎杀”的执法理念;四是从证据上,统一死刑复核案件的证据标准;五是从复核的公开性上,淡化死刑复核程序的封闭性、行政化色彩,进一步放开死刑复核的参与程度,考虑是否增设死刑复核的第三审程序;六是从法律监督层面,进一步加强。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的监督;七是从律师辩护层面上,考虑设定死刑复核辩护律师准入制度,完善死刑复核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八是建立保障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权利制度;九是从舆论监督层面上,正确引导,确保舆论的正确导向,杜绝死刑复核中的舆论审判。

  研讨会当天,恰逢世界人权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所折射的司法理念与刑事政策,与保障人权,特别与尊重生命权高度契合。大成律师事务所承办这次研讨会,受到会务组、主办方、与会代表一致好评。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承办“纪念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十周年”研讨会圆满闭幕,体现了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社会责任感,彰显了大成律师事务所的行业地位,提升了大成刑事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影响力。

    (来源:大成辩护人丨作者:张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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