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实”抗辩何以换取有利裁决? - 刑事证据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刑事证据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在受贿案件中,针对控方指控被告人收受他人贿赂并出示相关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辩方往往会抗辩称该款项系双方正常的经济往来款,而非受贿款。那么,在双方主张的事实都难以证实的情况下,裁判者该如何裁判?这不得不说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笔者办理的一起受贿案件就出现了控辩双方不同事实主张的直接碰撞,以致法官本欲根据控方主张速判速决,最终却迟迟难以下判。

  事实上,归根结底,该问题的核心无非是以下两点:一是辩方对其提出的“正常经济往来”的抗辩主张要不要举证?二是控辩双方两种事实主张存在竞争的情况下如何裁判?

  一、辩方主张的事实要不要举证证明
  在这个问题上一般辩护律师普遍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公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被告人和辩护人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没有负担给被告人举证责任,因此,辩方不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

  然而,笔者认为,辩方虽然没有法律上的举证责任,但是仍然具有事实上的举证必要。因为从诉讼实务的角度来看,如果被告人仅凭质证反驳明显力度太弱,不足以动摇控方的指控体系,甚至可以说,控方证据的证明力越强,被告人越有举证的必要。特别是当辩方主张转账为正常经济往来的情况下,更应当提供一定的线索、证据来冲击控方的证据体系,从而动摇法官内心的初步确信。如果单纯依靠无罪推定原则和法定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完全不足以形成有效辩护。

  那么,在辩方提供了一定证据形成一定事实主张的情况下,裁判者该如何裁决呢?

  二、两种事实存在竞争的情况下如何裁判
  通过辩方提供的证据可以构筑一个与控方事实针锋相对的辩方事实,正是由于两个对立事实的竞争,往往使得裁判者左右为难,无所适从。

  虽然两种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但在“收受贿赂款”和“正常经济往来”之间,二者在证据实力方面都无法压倒性的说服对方。因为综合案件证据来看,两种“事实可能”都处于一种“盖然性的证明的状态”。在贿赂案件中,第一种版本的事实主观上往往仅有行贿人的证言予以直接证明,且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方面往往存在各种问题,无法满足刑事证明“事实清楚”的标准,因此第一种事实的证明程度是一种“盖然性证明状态”,即无法查证属实,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第二种版本事实往往也有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间接证据予以印证,而且其行为表现也确实表现出一定的合理性,其证明程度也属于一种“盖然性证明状态”。

  就证据体系来看,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前一种可能性必然为真,后一种可能性必然为假的情况下,就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就应遵循存疑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做出事实不请、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通俗地讲,控诉方讲了一个故事,辩护方讲了一个故事,前者的故事存在很多和错误矛盾之处,被告人讲的故事,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撑,也符合逻辑,具有很大的合理性。两个故事并列存在,都具有合理性的时候,甚至被告人讲的故事的合理性比公诉机关所讲故事的合理性低,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也应当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解释,即通常所说的“疑问唯利被告人”。

  其实,该问题不光存在于受贿案件中,在笔者办理的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都会向法庭提供一定的证据构筑一个对辩方有利的事实。在法庭上,通过质证、辩论等辩护活动强化所主张事实的“合理性”,形成对被告人有利的疑问,从而动摇法官初步形成的有罪心证。这一辩护手段相对于单纯的通过质证攻击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往往会取得不错的辩护效果。

   (本文乃团队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出处)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4层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