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在成品药中非法添加阿普唑仑和曲马多进行销售能否认定为毒品的请示》(琼公发[2009]2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阿普唑仑和曲马多为国家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具有生产、管理、使用阿普唑仑和曲马多的资质,却将其掺加在其他药品中,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构成非法提供精神药品罪;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的,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没有生产、管理、使用阿普唑仑和曲马多的资质,而将其掺加在其他药品中予以贩卖,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3、4层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