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后与嫌疑人及其亲属有效沟通的经验总结 - 刑事证据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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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9月28日
  我从七个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分享:(一)会见犯罪嫌疑人与其“磨合”;(二)用“三心”对待客户;(三)律师服务有形化,让客户真实感受到律师的用心;(四)不能被客户或出资人绑架;(五)办案费用的处理技巧;(六)律师如何保护自己;(七)案件结束时的评判、总结和反思。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与其“磨合”
  1、我的沟通方式是在与当事人的交流中产生共鸣,进而取得当事人的信任
  接受委托后,律师的第一个工作肯定是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在会见时首先要学会倾听,倾听往往是一个人的最高境界。一个刑事案件之所以发生,背后肯定有各种各样的“故事”。每个人都不是独立的个体,在社会上生存都希望得到肯定,所以我认为刑事律师在交往中首先是与当事人建立“认同感”。嫌疑人也是人,也需要别人的肯定和认同。倾听当事人的倾诉,当事人能够体会到律师对他们的尊重。在倾听当事人的故事中,要肯定好的一面,坚决否定不好的一面。另外,在听的同时还要给当事人总结,让其反思。有时候,善和恶往往是一念之差。有些律师,机械地认为“干什么吆喝什么”,与当事人沟通就应该就事论事,只谈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倾诉往往不愿意倾听,或者表现的极不耐烦等等,这样的做的后果恐怕是无法与当事人建立充分的信任。当然,学会倾听不意味着让当事人像“祥林嫂”那样絮絮叨叨,而是要及时引导到律师需要了解的信息上来。
  一旦当事人与律师建立起充分的信任关系后,接下来的工作就非常融洽。
  2、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倾诉,对刑事辩护有重大帮助
  一个人走向犯罪的道路,肯定有各种原因。一些办案的司法人员,有时会基于一个人犯罪这一个“点”而无限放大到直接否定这个人,而没有考虑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环境、性格脾气、教育背景等各方面的原因。作为我们律师来讲,了解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后,我们就能有的放矢地和他有效沟通。
  我经常说在中国要考虑“情理法”,为什么要把法律放到最后,是因为凡事都事出有因,每个案件的发生都有其特定的背景,而不是孤立地看违背了法律的哪一条规定。一些办案的司法人员,有时候往往流水作业,针对嫌疑人,他们只是考虑案与法的衔接,而忽视或淡化了案件发生的背景和起因。我认为人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起点,第一个起点是出身,不同的家庭成长环境造就不同的性格和处事方式,往往决定一个人的一生。所以我作为辩护人,第一个辩护观点就是案件的背景和起因,案发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比如我和袁林律师做的于某某故意杀人案,他从福建坐飞机到济南,从超市买了两把刀赶到山东大学,一定要把他读研究生的女朋友杀死。第一次会见时我问他的成长环境,得知自幼他父母外出打工,他特别缺乏母爱,谈了第一个女朋友就把他女朋友当作他的母亲,以弥补缺失的亲情。一听说他女朋友移情别恋,触动他内心最弱的一面,不想因失去女朋友而受到第二次伤害。心想既然我得不到不如同归于尽,所以就产生杀死女朋友然后自杀的念头。对此,我一开始就与其交流成长环境,而这一点恰恰触动了他的内心,产生共鸣,随即痛哭流涕,对我们产生强烈的认同感。毫无疑问,他对我们非常信任,整个辩护配合的非常默契,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我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会和犯罪的官员们探讨人生价值。很多官员,都是靠自身的实力上来的,往往拼命工作,而忽视了家庭和亲情,探讨人生往往能够触动他们内心的另一面,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其信任,双方之间进行有效沟通,进而为庭审辩护打下良好基础。
  3、事实和证据方面的沟通
  我代理刑事案件,往往会说三句话,第一,当时发生了什么事?第二,我们认为发生了什么事?第三,证据证明发生了什么事?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只采纳第三句话,证据证明发生了什么事。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都不是案发时的亲历者,就需要证据还原事实真相。但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还原客观事实吗?这个未必,否则就不会有冤案产生了。所以律师会见时一定要让犯罪嫌疑人告知我们案件的真实情况,并结合自身经验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告知了我们真相。这样律师形成自己对事实的初步判断。
  刑事案件在不同的阶段,律师沟通的内容不同。如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后,律师可以阅卷了,通过卷宗还原的事实,律师针对发现的疑点,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固定基本事实和证据。
  在审判阶段,律师领取起诉书后,要与被告人确定无罪、罪轻或者轻罪辩护,告知其庭审程序和注意事项等等。
  涉及到专业知识,这里就不具体展开了。
  需要注意的是,律师最重要的是时间成本,每次会见都要有价值,不能为会见而会见。有的客户要求每周会见一次,不一定是提供法律服务,而是心理上的安抚,这个时候提前要给客户沟通好,我们可以专门派一名律师去会见,但会按会见次数固定收费。
  (二)用“三心”对待客户
  我们只要和客户签了合同,客户很忌讳中途换律师。因为要重新适应和磨合。但有的律师接受委托后,被委托人解除了委托关系,大部分原因是基于律师的服务没有跟上,且沟通效果不佳,客户觉得你忽略了他们。
  律师作为一个服务型行业,除了专业,我们还要具备三点:
  第一是责任心。我常说,做人做事要有敬畏的心。委托人委托律师,是基于对律师的充分信任,我们做的是“良心活”,每个案子都输不起。有时候,委托人甚至把身家性命都托付给律师,我们更不能懈怠。我们既然接受了委托,就要竭尽所能,否则就不要接。如果你把客户的案件当做自己的事情,而不是一份工作,在与嫌疑人亲属沟通中体现你的责任心,他们会非常感动。我时常做梦都能梦到代理的案件。
  第二是用心,要有掘地三尺、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决心和勇气。
  刑事案子接手后我们要把每一个案件都作为你提升能力的机会。别去应付别人,只要精神不滑坡,办法总比问题多。不懂不会就多请教。谁都愿意和勤快、有想法的人为伍。把每一个案子做成精品案件。
  比如我们代理的李某某开设赌场罪,为了找出《鉴定意见书》中存在的问题,对计算机不专业的我们,买来书籍、查找各种资料,找专业人士咨询,穷尽所能,终于提出了强有力的抗辩意见,在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取得了被告人量刑和羁押时间相当的效果,这都是坚持不懈的结果。无论是被告人还是其亲属都充分感觉到了我们的用心。
  用心对客户来说就是要及时沟通,千万别等客户来追问你案情的进展,做事情想在客户之前会赢得他们的好感。也减少他们对你的骚扰,不要让客户追着你,就是什么时候你的回复都在他找你之前。你经常这样做,他打给你的电话会越来越少,因为他觉得你比他想的多,他没有想到的你都给他想到了,这是减轻你工作压力的一个方面,也能减轻你好多工作量。
  另外无论是好消息还是坏消息,尽量在客户知道之前和他沟通,早晚都要面对的难关,尽早让事情朝着理想的方向去发展,否则只会更糟,更多占用你的精力和时间。
  第三是耐心。一个刑事案件接受委托后,和客户有可能共事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无论客户还是公检法工作人员,其实他们的心情有时候跟我们一样糟,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看到阳光的也很少。尤其是一家之主被羁押的情形,一个家庭可能就会垮掉。所以跟他们之间的沟通,还是要有些耐心的,理想跟现实有时差距很大,但我们不能因为他们的态度影响我们的工作,否则会得不偿失。
  (三)律师服务的有形化,让客户真实感受到律师的用心
  接受委托后,刑事律师要进行着脑力加体力的劳动,但绝大部分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脑力劳动。客户作为外行人,他们并不了解我们的工作流程。查询资料,客户看不到;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研讨案件的过程,客户看不到;会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客户看不到;若案件不公开审理或者二审不公开审理,客户看不到等等。在漫长的等待中,客户的心情可想而知,有时候甚者会产生对律师产生只收费不干活的误解。若结果再不理想,刑事律师的作用很难得到客户的认可。
  我认为,既然接受了客户的委托,就要认真负责,在与客户的日常沟通中,我把非诉的工作方式引用到我们刑事业务中,做到法律服务的有形化,让客户真实感受到我们的用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每周和客户通一次电话,及时告知案件进展及律师工作情况,并简单记录通话内容。
  2、将每次与客户见面沟通情况形成书面备忘录。
  3、在开展完每项工作后,将工作小结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客户,让其知道我们律师在每个阶段开展的具体工作。
  4、将相关法律文书发给客户,让其知晓我们的辩护思路与意见,当然要叮嘱客户注意保密。
  5、将查询的案件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理论文章、书籍、工作底稿、研讨记录等展现给客户,让客户直观感知到我们的用心工作。
  6、每月汇总一次工作情况,发客户邮箱确认。
  如果你坚持服务的有形化,客户会认为律师天天给他们服务,甚至会觉得律师费都付少了。律师前期是先收费再办案子,后期是办好案子才能挣到钱。如果上不了这个台阶,律师永远就没有质的飞跃。
  我们经常在老客户这里忙得焦头烂额,却很少在老客户如何带来新客户或者开发新客户上下功夫。尤其是刑事案件,大家觉得是一锤子的事,很少在服务下功夫。不能说犯罪的人当然还会继续犯罪,而是他的圈子里会有一些和他相类似的人或者和他从事相类似工作的人。他信任你,自然会给你宣传,所以每一个案子都要用心。我就碰到了多起犯罪嫌疑人介绍他同监室的人而带来的案源。
  (四)不能被客户或出资人绑架
  律师和客户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律师靠自身的专业技能吃饭。律师尊重客户,不代表一味迎合客户,我们应有的原则和立场一定坚持。该较真的时候一定要去较真。客户容易把他的观点强加给我们,甚至为达到其目的,不惜让律师去犯罪,我们一定要告诉他做律师的底线。比如客户让律师找关系,通过让律师行贿的方式来达到其无罪或从轻的目的。又比如让律师违法取证等等,律师一定要明确拒绝。
  虽然客户不对,但拒绝客户的无理要求时不能用义正言辞、大义凛然的方式,尽量考虑这个事情用什么样的话语他能接受,不能张嘴就说你这个不对,那个不对啊!也不要直接反驳他,而是应耐心向其解释,律师的工作是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合法辩护的方式达到委托的目的。一定要避免因客户的无理要求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内耗。
  另外,有的客户经济条件不好,但其亲朋好友往往有钱代其出律师费,出钱的一方觉得自己有经济优势,往往会对律师指手画脚。就如我前面讲的,一定和确定好的联系人沟通,不能因为出资人有钱就被其绑架,失去自我。因为他们有再多的钱,也不是我们的委托人,不能践踏律师的底线。
  (五)办案费用的处理技巧
  在办案过程中会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餐饮费等相关费用,一般我们会在合同中约定承担主体。如果是由客户方承担的话,我们一般是先由客户预支一部分款项,并给其出具收据,最后案件结束时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多退少补。对于律师来讲一定要保存好单据原件,并每次出差回来后将发票拍照和花费明细列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客户,让其知情和确认。客户会根据你报送的花费情况,在预收的办案费用即将用尽时主动续费。
  在执业过程中,我们每个人可能同时处理多个案件,而每个案件处理可达数年,这个费用处理看似琐碎、不重要,但实际上如果我们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每个案件都能做到如此,既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也避免与客户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更重要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客户可以感受到你的用心、细心,以及对他的充分尊重。
  (六)律师如何保护自己
  1、会见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最好能够录音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有很多风险,这里呢,我着重谈一下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何保护自己。职务犯罪,我们在会见时最好是两个人,互相有个照应,最好能够录音。一般来讲呢,职务犯罪是检察院的自侦案件,他们的考核标准与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的考察标准是不一样的,往往要求更严格。有时候犯罪嫌疑人见完律师后会翻供,有时候就说不清是律师的原因还是其自身的原因。如果律师能够有录音的话,能够很好的保护自己,能够自证清白。当然,现在很多看守所不让带手机,但可以带录音笔。
  2、职务犯罪案件的保密
  律师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因涉及国家秘密,具有保密义 务。在我们山东,有些检察院从律师介入时就要和律师签保密协议。这个时候呢,律师掌握的案件内容轻易不要告诉犯罪嫌疑人亲属。我们就碰到过当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进行阅卷时,发现律师会见完犯罪嫌疑人以后,和其亲属沟通,随后检察院就传讯犯罪嫌疑人亲属,问律师和亲属的谈话内容并形成笔录。如果律师将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告诉犯罪嫌疑人亲属,那么律师的风险可想而知。
  3、犯罪嫌疑人亲属知情权
  虽然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有知情权,但是我们还是要小心,尽量多谈一些案外的事情。比如说这个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情况、状态、心态等等,而对于案情的问题,涉及到保密的内容,尽量少谈,如果亲属有需要的话,可以简单的点一点,不要过度展开,而且让亲属一定要保密。
  (七)案件结束时的评判、总结、反思
  一个案件的结束,并不代表真正结束,要看客户在心目中对你的认可和评分。案件结束也分两种,客户对案件的结果很满意,自然很好,他当然对你的能力和水平是无可挑剔的。第二种是经过我们的努力,案件的结果并不尽人意。那在这种情况下,怎么让客户仍然尊重你、信任你,才是最重要的。
  什么叫刑事案件的赢,大家一定要搞清楚,我认为,客户的满意才叫赢。有人说这个太难了,客户的要求太高了,客户无罪要求怎么能够达到呢?其实大家想想,客户对自己的情况心里真的没数吗?很多情况下客户还是很有数的。就像一个病人到了医院,明知是癌症还要治疗。治好了呢,是他的身体和技术两方面的问题,治不好呢,有的亲属还一个劲的感谢医生,因为他觉得在这个医疗过程中的医生是尽力了,医生无回天之力,是患者本身的问题,是自己的命数到了。但是有的医患关系就闹得很凶,甚至闹到伤人事件、群体事件,这说明结果的满意与否跟客户的感觉有关。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你的用心、责任心以及全力以赴,他们都能感觉的到,虽然案件结果不理想,但是他们对我们律师的服务过程满意,这何尝不是一种赢?
  服务过程的满意是整个案件结束后客户对你的认可,是发自内心的认可。他的口口相传比你自己说多少次,比你网上宣传都有用,因为他周围的人会感受到他发自内心的真诚传播。所以,我们在办理每个案件的过程中,都要及时复盘、总结、反思,力争做到最好。

(来源:大成辩护人丨作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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