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集受贿案件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 刑事证据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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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8月31日
  一、受贿与接受馈赠的界定在受贿案件中,遇到犯罪嫌疑人对其收受他人的财物,以“亲友馈赠”为由进行辩解的情形,一般可以通过收集以下证据进行界定:
  1、犯罪嫌疑人与送财物人是否存在亲友关系,日常往来情况如何;
  2、送财物人的家庭收入状况,所送财物价值是否超出其日常往来馈赠标准;
  3、有无接受馈赠的合理或正当理由;
  4、接受财物的时间、地点、数额;
  5、送财物的人是否有求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行为;
  6、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求利益;
  7、犯罪嫌疑人收受财物后,是否有对应的回赠行为,回赠的财物及数额。
  二、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界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一般通过收集以下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认定:
  1、收集证据证明交易时当地同种类商品的市场价格,必要时可以通过价格鉴定确定交易商品的市场价格;
  2、实际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或高于该商品的市场价格;
  3、实际交易价格是否属于经营者事先设定的针对不同特定人的优惠价格;
  4、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行为或职权有关。
  三、以收受干股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
    1、国家工作人员获得股份的事由、形式、时间、数额;
  2、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还是指定或授意他人持有股份;
  3、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据;
  4、股份未发生转让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因股份而获得分红,及分红的次数、数额;
  5、股份发生转让的,根据股权转让登记或者其他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移的证据,计算转让行为发生时股份的价值。
  四、以委托证券投资、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收受贿赂的认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收益明显高于应得收益的行为,一般通过收集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1、国家工作人员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的原因、时间、品种、数额,或者以其他形式委托请托人理财的具体形式;
  2、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实际出资,及出资的数额;
  3、国家工作人员未实际出资的,所获取的“收益”的时间、形式、次数、数额;
  4、国家工作人员实际出资的,有无“收益”分成的约定,该出资应得收益的数额和实际获得“收益”的数额差额。
  五、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所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证据进行判断:
  1、在查明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相关事实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所谋求的利益是应得利益、可得利益还是不应得利益。
  2、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的是可得利益,还要进一步查明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可得利益的程序是否正当,即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
  六、言词证据的固定行贿、受贿犯罪一般采取“一对一”的犯罪形式,此种情况下受贿人与行贿人的供述就成为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果行受贿双方有一方不供述或者供述后又出现翻供、翻证情况,就可能给起诉、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影响。鉴于此,有必要在侦查阶段积极查找、收集相关证据对言词证据予以印证、固定和强化,以尽量避免或减少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对认定案件事实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来源:《贪污贿赂案件收集证据参考标准》丨作者:徐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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