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若辛:贿赂犯罪案件或已进入冤案高发期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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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8月25日
  2016年上半年,全国各地百名职务犯罪当事人亲属,联名上书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演绎了一起现代网络版的“击鼓鸣冤”。6月份,最高检对反映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27起司法不规范问题线索实行挂牌督办。由此,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再次引发舆论关注。以本人对近年来贿赂犯罪司法实务之浅薄了解,本人认为,贿赂犯罪案件或已进入冤案高发期。
  刑讯逼供或变相体罚虐待盛行。原南昌大学校长先被纪委关押近5个月,期间曾有过三次大规模的被刑讯逼供时间:第一次七天七夜不准睡觉,疲劳审讯,第二次五天五夜不准睡觉,第三次十天十夜罚站。经过医生及时救治才保住双腿。原滨海县司法局局长邓成蔚,双规期间遭受45天严刑拷打,肉体折磨,看守所一度因邓成蔚伤残而拒绝收押。原泰兴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叶余庆,连续7天被侦查人员要求同一姿势坐在带锁的老虎凳上,不准倚靠、腰杆挺直,否则就挨打;又连续7天被要求只能站立,每天20小时,其间穿插着抱头蹲马步等姿势,侦查人员稍不满意便拳打脚踢,他多次虚脱晕倒被冷水泼醒后继续站立。办案人员用鞋底和苍蝇拍打叶耳光,每天数次,每次打100多下,叶被打得满嘴是血。叶进监室时双脚浮肿,脚趾甲也是坏的,无法行走。原南昌市公共交通公司经理王立,在纪委办案基地3号房的98天里,经历各种暴打,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医院检查诊断为“双侧额顶部亚急性硬膜下血肿,”还有“右侧第七肋骨折”,并两次发出病危通知书,可谓是站着进去,躺着出来。棰楚之下,何求不得!作为呈堂证供的被告人供述,竟然以这种方式完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我认为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最好的是公安机关,看守所的管理变化最大。退步的是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现象越来越突出,已经超过了公安。
  同步录音录像造假,无法反映真实讯问情况。通常的做法是由纪委先行逼供,剧本搞定之后,再通知检察院录像。原湖北省鄂州市民政局局长廖来生受贿案中,录音录像掐头去尾,先供后录。他先是五天五夜不被允许睡觉,被逼供述,违心招供提供自书材料,然后补拍录像。开庭时,公诉人员仅承认录音录像有瑕疵,竟称同步录音录像只是最高检的内部规定,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同步录音录像。江苏徐州某区卫生局局长朱某受贿案中,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严重不符,大段大段的笔录与录像中被告人实际陈述竟然完全相反。但法院依然依据笔录定罪,不管录像。原南郑县法院院长何军辉受贿案,何军辉称汉中市检察院侦查期间使用了刑讯逼供手段,包括用烟头烫伤右手背、两颗牙被打断,以及不让穿鞋、不让穿裤子等。汉中市检察院提供了一份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但一直都无法打开播放,侦查期间的真实记录无法回放。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排除更难。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受贿案,以及正在审理的原合江县委书记李波受贿案,法庭均明确拒绝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原南郑县法院院长何军辉受贿案,何军辉在法庭上提出遭刑讯逼供,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2015年9月18月,何军辉被宝鸡市中院变更了强制措施,由“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案件至今不判,久拖不决。原徐州某区卫生局局长朱某受贿案,辩护人认为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严重不符,很多内容甚至相反,并整理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对照表提交法庭,后公诉人撤回部分笔录,法庭决定对其余存在同样问题的笔录不予排除。号称中国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的浙江宁波章国锡受贿案,一审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排除了庭前有罪供述,二审却出现大翻转,不予排除相关证据。还有的案件,你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他认为你态度不好,搞报复,重判了之。
  证人出庭难,出庭后遭遇威胁。受贿案件中,证人不出庭是常态。虽偶有出庭,但依然难还真相。原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受贿案中,南昌市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胡彪斌在南昌大学前湖校区办公室送给周文斌现金100万元。2015年2月9日,即周文斌案“第一季”时,胡彪斌出庭作证,并在法庭上全盘推翻了在检察院时的证言,称从未向周文斌行贿。在法庭上,胡彪斌还拿出一份银行转账票据来反驳检方的指控。出庭翻证后,其亲属被羁押,财产被查封,其本人被关十多天。经过这一次长达十多天的连续“传唤”之后,2015年11月11日,胡彪斌再次走上证人席,并推翻了此前在法庭上的证言,此时的他,仍然处于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之下。日前正在审理的原合江县委书记李波受贿案中,五名证人接受泸州市中级法院的传唤出庭,推翻了之前在侦查机关的证言。之后,2016年8月8日开始,5名出庭证人中,有3人相继被泸州警方以“妨害作证罪”、“伪证罪”抓走,另有2名至今失联。其中被抓的李某向其律师陈述,警方透露,可能会以税务原因查缉其丈夫的公司,也可能会传讯其女儿,也可能会找其年逾八旬父母谈话。
  律师辩护难,难以发挥制约作用。律师介入案件后,无法及时会见嫌疑人。办案单位常以案情重大为由不批准律师会见。(50万元的重大标准是最高检早些年制定的,现今贪污贿赂罪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了,可最高检对这过时的标准仍无修改意思。按照之前10万元判十年,新法300万元判十年的逻辑,这个重大标准应该修改为1500万元,才能与相关司法解释相协调。本文不展开说了。)有的地方规定凡是贪污贿赂案件都不允许会见。还有的办案单位绕开法律,秘密关押嫌疑人。曾有律师反映去看守所会见,发现侦查机关隐去被关押人的真实姓名,给其安上一个假名字,“律师明知道犯罪嫌疑人就被关押在那里,可是看守所的电脑系统里就是找不到这个人”。还有更离谱的,直接把辩护人赶出法庭。周文斌受贿案中,其辩护人曾被四次赶出法庭,连首席大法官都觉得“百思不得其解”。
  羁押率高,取保候审难。刑诉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但在实践中,这个法条可能是执行最差的一条了。很多依法可以取保的不能办取保,办案单位用长期羁押换取被告人屈服认罪。以至于有的案件,到判决的时候只能关多少判多少,俗称“实报实销”。关人容易放人难,即便是错了,也要判有罪,将错就错。还有的,案件尚在侦查期间,人就已经被组织宣布“双开”,若要法院逆组织而为,来个无罪判决,简直比登天还难。
  利益驱动使得无罪判决难。被控行贿罪的陈一超一案中,陈一超名下5辆总价值490万的车已经办完过户,其中有三辆车(价值415万)被过户至办案机关,另有两辆(价值75万元)分别过户至张掖市检察院马某、甘州区检察院董某名下。另有两笔存款,分别为100万和180.3万元,被分别划至办案人陈某和贾某个人账户。案子还没开庭,被查扣、封存的涉案财产,居然就这样被私分了。这样的案件,还可能拿到无罪判决吗?根据法律规定,涉案赃款,应当一步步移送:侦查终结后,由侦查机关移送到公诉机关,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再由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如果是犯罪所得,则应当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个公开的潜规则是,上缴国库的赃款赃物,财政部门会返还纪委检察院80-90%。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若判无罪,钱必归还当事人。如此一来,无罪判决发生的概率几乎没有。
  思考:如何让冤案少些发生
  运动式思维应摈弃。笔者拥护反腐,但认为打击犯罪应当与保障人权并重。运动式反腐搞政绩不可取。历史无数次证明,每一次运动式严打,免不了的是冤案的发生和对人权的戕害。 纪委主导应改变。实践中,纪委定调子,案件每个环节要跟纪委汇报,之后的一系列调查、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均形同虚设。以前政法委协调个案,曾经协调出不少冤案。现在纪委主导个案,也很难避免主导出冤案。纪委应学政法委,只管宏观,不问个案。让纪律的归纪律,让司法的归司法。 双规、双指措施不应被滥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并未赋予办案单位限制甚至剥夺被调查对象人身自由的权利。与此相反,《条例》规定,办案人员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而实践中,很多纪委采取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方式获取口供,有的甚至致伤致残。对这些人,应当有个说法。陈氏有西前两天发微博说,纪委的人以后怎么怎么样。我就不说了。 坚决禁止纪委检察院联合办案。有些检察院,认为纪委可以不受《刑事诉讼法》约束,认为纪委办案点是法外之地,就利用纪委武威,借用纪委办案点,大搞刑讯逼供,疲劳审讯。前期由纪委把炉膛烧热,后期检察院趁热打铁赶制笔录。因此,制度应当禁止联合办案,让讯问回归法定主体,回到法定场所。 尽快废除监视居住制度。没有任何理由让嫌疑人在看守所之外的其他地方接受讯问。修订前的刑诉法规定,监视居住须在嫌疑人住所进行,后来刑诉法取消了这个限制,这实际上为某些检察院玩儿那些刑讯逼供的猫腻提供了便利。实践证明,看守所的刑讯逼供少了,其他场所的刑讯逼供多了。 加强对检察机关监督制约。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自己侦查,自己起诉,自己履行庭审监督,对判决不服还可以抗诉。权力不可谓不大,却无相关制度加以制衡。难免有人质疑,谁来监督检察院? 建立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刑诉法修订时,学者曾建议,对于证人出庭只主张两个条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分歧,证人证言对定案有重大影响,而且强调应当出庭而不出庭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但最终的法律文本对司法机关妥协了,没有采纳上述意见,在新的刑诉法中,证人出庭需要“法院认为有必要”。就这一句话,报废了所有证人出庭的法律规定。
  结语
    这几年,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文件很多,会议不少。对照现实,反差强烈。小文纯属技术探讨。万望不删。

(来源:辩护人Defe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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