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昔龙:结缘刑辩 质朴人生 - 团队动态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团队动态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7月21日
  许昔龙简介: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副主任,大成全国刑委会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生。执业十多年以来坚持走专业化道路,只办理刑事业务,为多起全国性特、重大刑事案件的主要被告人出庭担任过辩护人,荣获北京市优秀刑辩律师称号,现受聘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校外法律诊所指导教师。
  道路曲折,不悔初衷
  从当年一个怀揣梦想,没有案源的实习律师,到咬定青山,专职刑事辩护的国际性特大型律师事务所资深高级合伙人,许昔龙律师用十年完成了漂亮的转身,远去的是一个T恤牛仔稚气未消的职场新手,走来的是西服革履沉稳智睿的刑辩专家,这一路上有机遇,有幸运,有创意,有收获,一个正确的专业选择,一个海纳百川的卓越平台,一个年轻人十年锲而不舍的持守,造就了他的故事。
  问:俗话说“机会只属于有准备有的人”,您十多年来只做刑事案件,成就斐然,是一入行就立志要做一个刑辩律师吗?
  许昔龙:谈不上有什么成果,由于从业以来只办刑事案件,无非是该类案件经历得比较多而已。今年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成立十周年,而我于2007年初加盟大成至今也近十年,我的专业定位与大成作为国际性特大型律师事务所专业化发展战略不谋而合,得以在这个崭新的平台上迅速成长为高级合伙人,也见证了“大成辩护人”这个专业团队从小到大、从专到强的发展历程。
  十多年前,刚拿到正式的律师执业证时,我曾彷徨了好久,找不到方向,为案源发愁,不知道律师这个职业从何做起,当时只是觉得自己一个大男人,辛辛苦苦考取了律师资格,要找个事做,要解决北漂的生计问题,同时也是想利用法律知识服务于社会,不能让自己成为家庭、社会的负担,就是这样一个朴素的想法,仅此而已,对我来说,律师只是职业,我没有事业。
  当一个人在某个领域做出点成绩,事后演绎当初一些神奇的励志故事,可能会更迎合大众的心理,而实际上,人生选择某一种职业,并找到感觉,常常是误打误撞,幸运而已,有时候生存是第一要务,容不得你去树立高大上的理想并顺利实现,现实中事与愿违的例子比比皆是。
  我在从业之初,什么案子都做,只是我所接触的案子中,刑事案件占大多数,也算是与刑辩有缘,慢慢对刑事案件熟悉起来;时间稍长,刑事之外的案件相就对生疏了;时间再长,职业形象就被人贴上“刑辩”的标签,你再想转专业都难了,于是就一直坚持下来。
  我记得拿到正式执业证后出庭代的前两个案件都是刑事案件,其中一个是高校法律专业在读女生,以落榜生能来京读大学的名义收了多位老乡的钱,涉嫌诈骗;另一个是与我同龄的东北姑娘,被男友利用贩毒。这两个案件,经过辩护,宣判结果都得以从轻处理,家属也满意,因此增加了我代理刑事案件的信心与兴趣。
  当时在北京的律师中,已出现了专门为业主维权的房产律师,及专注于离婚案件的婚姻家庭律师,他们的事迹屡见于报端,这也启发了我,“一招鲜”更能得到市场的认可,更能找到职业感觉。选择某一领域定位为自己的专业方向,刚开始的时候,可能丢一些其他案件的机会,但只要坚持下来,还是有较好的发展,现在,不仅是一线城市,一些三、四线城市都出现了刑辩专业律师,可见专业化执业有其生命力,也一种大势所趋的感觉,早做专业选择,就早一步抢占法律服务市场,从中分得一杯羹。
  问:作为出庭律师,第一次出庭的经历肯定让您终身难忘,能谈谈那是个什么案子吗?
  许昔龙:第一次出庭倒不是刑事案件,是2001年我做实习律师时,自己当原告胜诉的一起购房案,这个经历我记忆犹新。记得那是一个总共只有五、六人的小型律师事务所,平时业务不多,我去做实习助理,没有工资,也没有人带着我做业务,但我特别想学习业务技能,特别期待有人能带我出庭,但由于所里没有什么业务,我呆着实在心里发慌。
  当时社会上有个叫王海的打假名人,专门去买假索赔,他的故事启发了我,我发现那时北京的商品房销售很不规范,好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就开始做广告售房了,我想,如果来个商品房销售资格的打假,通过司法途径维权,既可以丰富自己的出庭经验,又可以解决暂无收入的窘境,还可以促使房地产销售行业走向规范化。
  于是我选了一个位于丰台区右安门一带的楼盘,当时售楼人员明确告诉我暂无销售许可证,但一月内肯定能下来,现在可以先交定金1万元,等一月后取得销售许可证时再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我经过一番调查认为,这个楼盘不可能在这么快的时间办下销售许可证,于是就交了1万元的定金,并特别约定,开发商如果一个月内没能办下销售许可证,要担违约责任。一个月后,销售人员催我交首付款,并要我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我问他销售许可证办下没有时,他说没有,并说不影响销售,并强硬地告诉我,如果我不交首付款,1万元的定金不退了。
  销售人员的强势表态,正是我所要的,也是我预料之中的,于是我一纸诉状,将这个开发商诉到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诉状起草、证据整理、立案手续等,全靠自己摸索。记得开庭那天是夏天了,天很热,我当时也不太懂法庭礼仪,T恤衫、牛仔裤、运动鞋,就跑去开庭了,但对方来了一个西装革履的律师,是专车送来的,大热的天穿戴这么整齐,一下子把我震住了,尽管感觉自己对胜诉信心满满的,但看了这阵势后心理上就矮了人家一截。事后知道,这位律师是专做房地产业务的,担任了好多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内很有名气。
  开庭的时候,我很紧张,也不太明白法庭处理案件的顺序和各个环节的重点,法官让我质证的时候,我却念了“代理意见”,幸运的是我遇到了一位好法官,我至今仍对她印象深刻,并永怀感恩之心,她是一位中年女性,态度特别和蔼可亲,可能知道我是初战法庭,她很有耐心地引导我理顺了法庭审理的各个程序,当我把事先准备好的起诉意见发表完时,因紧张手心出不了少的汗,居然把稿纸湿透了。
  后来法庭很快判我胜诉,对方上诉后维持原判,我又申请强制执行,当我拿到执行款时,已是冬天了,从法院出来,天空下着鹅毛大雪,我把2万多元紧紧捂在大衣里,在雪中寻找回暂住地的公交站,心中感慨万千。
  问:都说做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打交道很难,同时风险又大,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许昔龙:我也注意到,近些年一些法学院优秀毕业生不愿选择刑事辩护,而是更愿意选择一些商事非诉业务,我问他们为什么?他们说在校期间,就有老师或前来做讲座的律师们都说刑事案件不好做,收费低,风险大,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觉得这些对刑事辩护带有偏见的老师、业界前辈是有责任的。
  要说风险,与法律职业相关的法官、检察官,他们的风险不大吗?前些天还有新闻报道一个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民事案件审判长在家被当事人枪杀的。一些非诉讼的服务,如IPO业务,新三板挂牌法律服务,时有律师或事务所因出具不实的法律意见而被处罚的。
  当然也有人将刑事律师的执业风险理解为与执业行为本身相关的,如辩护人为了证明某个观点,要去取证,当取证的结果足以推翻指控时,会引来职业报复,司法机会可利用强大的国家权力机器,将手无寸铁的律师以涉嫌辩护人伪证、妨碍作证罪为由推向被告席,或当一些案件出现一些程序违法需要在法庭上死磕时,容易被扣上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帽子。
  但我觉得,很多律师涉及伪证的案子,往往从业时间不长,缺少资深的业界前辈进行指导,办案经验不足造成的,一些需要在法庭上死磕的案子,只要掌握好度,也可避免执业风险。也有些律师代理刑事案件中,涉嫌诈骗或行贿现象,就在接案时大包大揽,声称“有人”能摆平,承诺了案件的结果,加上签约收费不规范,事后被当事人举报,当事律师如真说把钱送给司法人员了,则涉及行贿,如果没有送却打着找关系的旗号收取不合规费用,则可能构成诈骗。
  但这不能说是刑事律师特有的风险,出事的也往往不是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从近几年被查处的几起较大的司法体系内集体腐败案来看,有诸多律师涉贿的案例,案发原因多集中在经济案件代理、财产执行中的勾兑行为。刑事律师的风险有被人为放大的现象,导致好多新入行的律师,不愿从事刑事辩护,这使本来刑事案件辩护人出庭率不高的现象,雪上加霜。做任何一种职业,都会面临种种困难甚至风险,关键还是看自己怎么去做,同时也要坚信,法治环境会慢慢变好的。
  我要见我的当事人
  十年磨砺,训练出许昔龙律师独特的办案风格,冷静,犀利,勤勉,持守,他擅于总结办理各类案件的心得体会,从中发现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痼疾,给出治疗方案,发出律师的声音。通过个案的代理与公、检、法不断的碰撞,切磋,一点点争取着作为辩护律师的执业空间。
  问:时下反腐行动正在势头上,您也承接了不少落马高官的案件,代理这些案件有什么感触?
  许昔龙:落马官员一般涉及的罪名是受贿罪,这类案件最大的问题是侦查阶段几乎是全封闭式办案,这给律师介入案件带来了很大的障碍。2012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一法律规定往往被侦查部门视为拒绝律师介入的“尚方宝剑”。
  后又有司法解释出台,涉贿5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贿赂案件,这样一来,几乎所有的涉贿案件侦查机关都可拿这个规定来对付律师,不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像以前,当律师提出会见申请时,侦查机关会考虑律师的要求,尽管严格限制会见时间、次数,但基本上还是能在侦查阶段会见几次。
  落马官员一般先是被双规后移送司法机关,逮捕后还有长达7个月的侦查期限,如果双规的时间长一些的话,这些落马官员可能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见不到律师,我认为就贿赂案件律师会见这一块的规定来说,是立法的倒退。一个人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接受调查,得不到任何专业律师的帮助是不可想象的。
  随之而来的,好多官员到了法庭就翻供,如近期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国家能源局局长许永盛涉贿案,就在法庭上提到在侦查期间遭受种种刑讯逼供的情形,全面否认了控方的指控,庭审过程被媒体很详细地向社会披露,舆论哗然,产生的社会效果很差。这类案件给我有这么一个感觉:越是排斥律师介入的案件,当事人翻供率却越高。这些涉案的官员,先从对侦查起诉机关办案的方式、方法有意见,到对整个法治的失望,对司法公信力的失望,这个负面影响非常大。而不许律师介入使得在这些案件的前期,只有侦、没有辩。
  此外,侦查人员为了不让律师介入,往往会动员当事人不要请律师,甚至诋毁律师,否定律师在案件中的作用,有的当事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会轻信办案人员的话,在办案人员的要求下亲笔写信给家人,声明不要律师,让家人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等等,但事后经常反悔,知道自己上了当。
  如果律师在场权制度能确立起来,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调查时必须律师在场,否则获取的供述可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就可以从源头上杜绝刑讯逼供的现象。所幸的是,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这样的制度建设,并在北京个别区级司法机关开展试点工作,“大成辩护人”有幸被选中与中国政法大学一起参与律师在场权试点项目,这在中国刑事司法史上是开天辟地的大事件。
  问:除了涉贿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顺利的履行辩护职责呢?您有哪些实际的案例吗?
  许昔龙: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主要辩护权利有:(一)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受托的辩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二)在案件报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提交不应逮捕的辩护意见;(三)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还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这三大权利,在以往的法律规定中是没有的,这也更丰富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内容。
  在实务中,特别是前两个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即刑事拘留后的取保候审及报送审查批准逮捕时的辩护,显得尤为重要,也是最可能常用的,有律师说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是救人的黄金时间,相对来说,逮捕后再成功取保候审的概率要小得多。
  我于2015年上半年分别办理了两起案件,都是犯罪嫌疑人意识到自己可能被抓,尚在没有失去自由的时候就委托我,所以我对案情事前就了较充分的了解,于是都在侦查阶段积极行使辩护权,最后均没有被批捕,我想就这个机会谈一下在实务中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所遇到的一些问题。
  一起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这个案件由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在自首前全额退赃等情节,加上她被刑事拘留后,单位为其出具了求情函,因为她是单位的技术骨干,所在的岗位还需要她继续奉献专业知识,我认为对这样的人,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于是在她被刑事拘留后就立即提出取保申请,但是当场被驳回,经办警官根本没有看我的取保候审申请书的内容,现场拿出一个事先准备好的不予取保的格式文书,填写一下就送达给我了。
  于是我把希望寄托在报送批捕阶段,大家都知道,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的时间只有7天,经办人如果认为不批捕的话,得先形成自己的意见,再报领导通过,那么在这7天的时间里,前面的三、四天应该是经办人自己思考并形成自己意见的时候,最好是案子刚到经办人手里辩护意见就同时到了,这样才能帮助经办人思考案子。
  那么,如何掌握一个案子由公安报送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就非常关键了,稍有耽误,7天就过去了,更不用说开始的前三、四天了。什么时间报送,只能问公安局的预审部门,因为也只有预审部门的联系电话,但预审警官并不是天天在办公室呆着,这些预审警官一般要经常出去提讯或办别的事,他的电话几乎是极难接通的,更何况,你现场去查询经办人的时候,一般只告诉你警官姓什么,全名都不会告诉,甚至连性别也不透露,这样找起人来就更难了。
  为了能及时得获悉报送批捕的消息,我几乎天天要打预审警官的电话,因为刑事拘留后三十天内,时刻都有可能报送审查批准逮捕。幸运的是,这个案子在刑事拘留近三十天的时候,终于联系上了预审警官,并在第一时间得知报送审查批捕的人民检察院,于是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不应逮捕的辩护意见,最后这个案件没有被批捕,半夜放人。
  另一起案件是内幕交易案,我认为这起案件的证据存疑,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来处理,于是也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就立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理由集中在犯罪嫌疑人只是无意中听到有可能是涉案上市企业“资产评估”消息,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其有主动获取内幕消息的故意,他又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资产评估”有可能企业要进行重组,于是果断买入涉案的股票,但很快出现利空消息被套,亏损20%后全部清仓,后来发现涉案的这支股票可以建仓的时候,才又大举入市,不久就重组停牌,复牌后获利退出。
  对这样一个案情,我认为从没有人明确告诉过犯罪嫌疑人涉案上市公司要重组的消息,出现利空消息被套,说明他认为自己先前关于“资产评估”而得出可能重组的利好消息判断是错误的,即使“资产评估”有内幕消息,也是随着被套清仓一次性被利用完了,当他再次满仓持有这家上市公司,并不是依据前面所提的“资产评估”消息。
  但取保申请的结果也是跟上面案子一样,几乎也是现场被驳回。于是就想知道什么时间报送批捕,过了一周,突然接到人民检察院的电话,说某某案子在他们手里审查批捕,问我有没有意见,并说时间很紧了,要马上向领导汇报,如果有意见的话先传真过去,正式文件事后再寄来,于是我赶紧准备了辩护意见传真过去,最终结果是这个内幕交易案没有被批捕,也是折腾到晚上放人。
  时隔半年多,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这对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是一个利好消息。现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相关侦查部门或公诉机关如果在网上设定一个便于辩护律师查询案子进展的窗口,将会大大方便辩护律师精准把握提交法律意见的时间点,这在技术上很容易解决,所以我在很多场合呼吁解决这个问题。
  问: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是否用得太少了?
  许昔龙:按法律规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可取保候审的条件,但实践中羁押是常态,取保是例外,侦查机关对取保候审的条件把握过严,且无相关的科学的程序设计,即接受取保候审的申请,又可决定是否取保候审,集运动员裁判员于一身。
  就目前的司法条件看,不可能马上确立取保候审由法官裁决的做法,但是,能否在侦查机关内部设定一个专门受理取保候审的机构?公安部的有关领导曾公开谈到要由法制部门统一管理案件,是否也可由法制部门对取保候审问题召开听证会,详细听取一下辩护律师的意见再做决定呢?
  如我前面遇到的两起案件,最后不批捕,说明都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检察院不捕的理由就是辩护人所提的取保理由,如果当时的公安机关详细研究了申请,及时做出取保候审决定,而不是傲慢的直接驳回,将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尽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建议,检察机关应加强侦查监督权的行使,“坚持少捕慎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羁押率,建议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严把案件的事实关和证据关,充分听取律师的意见建议,做好检察环节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工作,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进一步探索逮捕公开审查、诉讼式审查制度机制,在确保逮捕质量、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律师对案件的参与程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从制度上保障少捕慎捕”。
  但是,这个提议,能否很快落实?我表示担忧,就目前来看,辩护律师的知情权都难以保障,案卷中有辩护律师的联系方式,在收到待批捕案件后是否规定必须告知一下辩护律师?在辩护律师提出意见后,是否将采纳的结果也告知一下辩护律师?
  前面两起案件尽管最后都及时提交了不批捕的辩护意见,最后也是不批捕处理,但是辩护律师直到放人才知道没有被批捕,如果提前告诉辩护人,律师好告诉家属提前做好接人的准备,这两起案件均是夜里放人,家属都是临时接到通知去接人,看守所又在郊区,家属被搞得狼狈不堪,家属在接到接人通知后,开始往往还怀疑这是不是真的,向律师求证,但律师也没有消息,这样一来,家属好像会觉得律师没有尽责,也有人说,司法机关放人不通知律师,而直接通知家属,是想自己做好人,不想让家属认为这是律师的功劳。
  问:为什么侦查机关可以如此霸道呢?
  许昔龙:律师在实务中履行辩护职能特别是侦查阶段的辩护权所遭受的困境,是长期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惯例所带来的弊端,现在国家倡导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这意味着控辩对抗加强,以前法院审理案件,证人、鉴定人不出庭,法庭上只是摘要宣读口供,法院审理等于是重复一遍侦查阶段的调查成果。
  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真正发挥法庭的作用,证人、鉴定人、甚至办案民警都要出庭作证,法庭要对侦查机关的证据进行重新审视、评判,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要改变以侦查为中心的做法,就必然要改变现在的侦辩关系,侦查机关的证据要经过得起法庭上推敲,法律适用要精准,办案程序要合法,在侦查阶段就要认真听取律师辩护意见,与律师积极互动,所以这也要求侦查机关要及时转变观念,不要把律师当作对立面看待,律师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立场对案件提出法律意见,帮助侦查机关依法公正办案,少办错案。有的案件,如果辩护意见及时被采纳,就不会走到法院这个阶段,让法院再来判无罪。
  目前,司法改革顶层设计还没有看到,较为欣慰的是,去年8月20日这天,两高、两部召开了史上最高规格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公安部部长郭声琨明确提出:各级公安机关要着力消除一些地方在存在的对律师规避、排斥行为,切实解决不及时安排律师会见、不认真听取意见、不告知律师有关案件情况等突出问题,努力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保障。我一直认为,律师的辩护权是否能落到实处,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改革的成败。
  刑辩的桂冠,无罪辩护
  我伸手摘取那冠冕,那用荆棘编织的荣誉,高贵而又苍凉,我依然奋力去争取这样的结局,因为我确信在法律面前,我的当事人无罪……
  问:记得2011年您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刑辩律师的时候,《北京晚报》以“无罪辩护的另类结局”为题刊登过您代理过的案例,为什么叫“另类结局”?
  许昔龙: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刚刚闭幕,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在这次会议报告中提到宣判无罪率为0.08%,可见是极小的概率,但这不等于说司法机关办案质量高。近几年,冤案平反的案例穷出不尽,说明那些案子办错了,而这些案子当时的代理律师均提出了对控方的反驳意见,作了无罪辩护,却没有被采纳从而导致错判,甚至是人都被枪决了。
  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案件除了法院明确做出无罪判决外,还包括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诉到法院后撤回起诉,两者最后都是变更强制措施放人,这些也算是无罪的案例。
  现实中法院在面对可能无罪的案子时,会充分体现公、检、法之间良好的合作关系,会更多地考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颜面,一方面是千方百计找理由定罪,如实在不好定罪的,往往在一拖再拖后,劝说控方撤诉。
  但也有相当部分应该作无罪处理的案子,法院会找理由轻判,由于我国法院拥有以A罪起诉而以B罪判决的权力,法院可利用这个权力找个理由轻判,有的则在犯罪数量上做文章,使之轻判,目的就是尽量让当事人关多久判多久,俗称“实报实销”。“疑罪从无”是基本的刑事司法原则,到了实践中就成了“疑罪从轻”,变味了,这样就省去了国家赔偿的麻烦,又保全了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的面子。
  对于当事人来说,关了这么久,可在宣判后立即回家,似乎是皆大欢喜的局面,前面所提《北京晚报》报道我代理的案子就是个令人啼笑皆非的结局,公诉机关以职务侵占700多万元为由起诉到法院,我做无罪辩护,法院最后认定职务侵占3万多元,犯罪嫌疑人被关了一年零四个月,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真正的“实报实销”,可以说是无罪判决的“另类结局”。
  问:大家都知道,您去年一年就办理了三起无罪的案子,其中一起就是业界最难得的当庭宣告无罪的案子,能谈谈这起无罪辩护案件的代理思路吗?
  许昔龙:这十多年来,共有十多起案子最后不起诉或起诉到法院后,控方又撤诉的,这些都是无罪的案子,去年共办了三起无罪的案子,其中两起是作不起诉处理,另一起是法庭当庭宣传无罪释放,将无罪的结论白纸黑字写在判决上的,不是很多见,我十多年来也是第一次遇到,这是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案子。
  由于是一起单位涉嫌犯罪的案子,主审法院在天津滨海新区,我们在北京、天津两地组建了律师团,吸收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的律师加入,又外聘了多位技术顾问,因为涉案的商业秘密与化工产品的设计、生产有关,这对律师来说往往是陌生的领域,有了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我们遇到问题可随时请教,给我一个有力的后盾。
  这个案件控方出示的核心证据是一份北京J知识产权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涉案的技术是商业秘密,但律师团发现,鉴定结论上明确写了“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涉案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来讲,在不能排除“反证”存在的情况下,该鉴定结论是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
  但对于这个案件来讲,仅如此反驳还不够,律师团必须要让与北京J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同等资格的专业机构对本案的技术进行鉴定,要彻底推翻公安机关委托所做的鉴定结论才行。于是,律师团开始分头行动,最后终于找到几十年前就有公开的出版物对涉案的技术进行过详细披露,这就是前述鉴定结论的“反证”,律师团如获至宝,立即委托北京T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对涉案的技术进行鉴定,结论与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完全相反,彻底推翻了控方的核心证据。开庭时,我还请了专家证人出庭,增加辩护效果,最后完胜控方。
  问:作为不多见的因无罪辩护而当庭释放的案件,其辩护过程肯定颇费周折吧?
  许昔龙:包括庭前会议,这个案件前后四次开庭。在审查起诉阶段,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我们积极与公诉人沟通意见,提交了新的鉴定结论,及相关“公知”材料,公诉人也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并在2014年5月20日通知当事人所在公司及辩护人,定于同年5月23日上午先将当事人做取保候审处理。
  刚收到这个听上去的好消息,又通知马上开专家,听证会日期在短时间内一改再改后,终于定在5月23日下午在汉沽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上述极不严肃的听证会根本是一个流于形式的程序,辩方请的专家在听证会上条理清晰地陈述了“公知”鉴定结论出台的原因,连参与旁听的毫无专业知识的人都听懂了本案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上级人民检察院无视辩方有理、有据的陈述,会后突然又通知本案要起诉到法院审理,这是个周末,也是该案审查起诉的最后日期,绕了一大圈又被告知要起诉,使人感觉这背后有一双无形的手在左右着案子的走向。
  第一次正式开庭时,公诉机关提出被害单位损失数额为人民币190多万元,在认定当事人有立功情节的前提下,建议法院判处一到二年有期徒刑,而第二次正式开庭,公诉机关又出示了另外一份关于被告单位获利333. 34万元的鉴定结论,并因此把量刑建议改为三到四年,这给当事人增加巨大压力。
  他在第一次开庭前,就想“认罪”,让法院判缓或“实报实销”出来,因为当事人的身体不好,长期羁押使健康每况愈下,情绪极为焦虑,另一方面,他对自己从浙江被带到人生地不熟的天津,肯定是竞争对手要置其于“死地”,他曾与竞争对手认识,知道这家竞争对方在当地有不错的司法资源,特别是他知道了公诉机关明确说不起诉,但又出尔反尔的时候,顿时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每次律师会见时,都谈到如果认罪,会不会马上出来?如果不认罪,是不是判不上缓刑?
  特别是律师为他作了无罪辩护后,案子又被公诉机关撤回补充侦查,期限一拖再拖,他感觉在里面呆的时间太长了,还不如认罪好,如果认罪了,一审判决早出来了,且缓刑的概率极大,补充侦查后不但时间拖久了,且还搞了一个数额更大的获利鉴定,量刑建议还增加了刑期,当事人对此无法接受,并对曾经的无罪辩护方案似有抱怨情绪,他认为是不认罪的态度激怒了背后的黑手,这次一定是要从重法办他了。
  律师团也因此被蒙上了一层阴影,好在其夫人及公司的高管们支持律师团的无罪主张,一直在给他打气,让他不能轻言放弃。2015年1月底中央政法委关于取消有罪判决率、结案率等不合理的考核项目文件出台后,似乎让人看到了一线希望。
  同年2月2日法院通知要开庭宣判,但就在宣判前的几分钟,尽管辩护律师团对无罪判决充满信心,可同案的缪某(取保候审)在庭前告诉我们,法官让其这天带2000元过来,我们心头又一紧,这是什么钱呢?常识告诉我们,这很可能是罚金,有的法院要判取保在外的人缓刑,往往在判前通知当事人带钱来,如果是这样,缪某可能是交罚金判缓刑,那我的当事人连缓刑的希望都没有了,家属也开始抽泣起来。但当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我们又渐渐开始看到希望,直到最后宣判无罪,旁听席上响起掌声,当事人终于当庭被宣告无罪释放,与前来的亲人们相拥。
  侵犯商业秘密罪,常常被市场竞争者作为打压对方的手段,公安机关往往从中充当了打手,当事人是浙江籍企业家,被警方带到人生地不熟的天津海滨新区羁押侦查,而报案人正是天津当地的一家同行,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他被同行算计了。该案曾经前后四次开庭审理,冗长的司法程序,使其身心备受折磨,其所在企业也因此遭遇困境。
  一般来看,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更多的来自于行贿,特别是在反腐案件穷出不尽的时代背景下,每个落马官员后面均有一串民营企业家的行贿者名单,只要听到某一官员被查的消息,与之关系密切的老板们则闻风丧胆,行贿罪是高悬他们头顶的达克利摩之剑,随时可置其于囹圄之中。而实际上,商场如战场,一些竞争对手为了置对方于死地,会绞尽脑汁,频繁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罪陷害对方,利用公安的力量“法办”竞争对手,把弱肉强食的游戏发挥得淋漓尽致,在他们看来,没什么比用刑事手段打击对手来得更高效了。其实早就有学者调研称,在商业秘密纠纷上,有些人利用基层公安可以管辖商业秘密案件的规定,先走刑事程序,把人抓了、判了,再通过民事程序索赔,可见,本案当事人的遭遇并非个案。
  善待弱者,淡定人生
  平时在所里,大家看到的是一个谦和,从容的许律师,许多大案要案的家属来找他谈案子,他很忙,但还是会让出时间去接一个几乎不收费的敲诈勒索案,因为他发现案子里有弱者,需要帮助……
  问:您在2011年的时候成功代理过北大教授控告高中生情人敲诈勒索案,你认为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什么问题吗?
  许昔龙:我感觉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罪往往成为强者用来对付弱者的手段,有被滥用的现象。如一些地方政府担心访民过多影响政绩,为了息访,往往愿意拿出一部分钱给“上访专业户”,但事后,却将以敲诈勒索为由将拿钱的访民推向刑事法庭接受审判。在一些拆迁纠纷中,维权律师找到政府违法之处后代表被拆迁户向政府提出索赔要求,政府利用自身的强权,用敲诈勒索罪报复律师。还有,在一些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因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而向商家提出高额索赔时,商家也往往以敲诈勒索罪来报复消费者。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但上访也好,律师维权也好,消费索赔也好,只要作为弱势一方的行为人对其所提出主张有一定的权利基础,尽管要求过高,也不宜动用刑罚打击。否则,但无法逃脱假借公权之手进行打击报复的嫌疑,司法的公信力也大打折扣。
  那个北大教授控告高中生情人敲诈勒索案中,嫌疑人是云南丽江当地纳西族的一个小姑娘,还在读高中时就认识了前去游览的北大教授,两人年龄相差20多岁,被这位北大教授发展为情人,因此耽误了高考,但后来小姑娘发现北大教授原先对她的承诺都落空,感觉被欺骗了,于是最后一次来京与其商量分手时,提出30万元的赔偿要求,双方因赔多少、赔不赔问题发生争执,小姑娘一方言语过激,被北大教授私自用手机录音后报案,公诉机关在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后,做出不起诉处理。
  问:这个案子中,您的辩点是什么?
  许昔龙:在这场感情纠葛中,两人的关系无论身份、年纪、阅历都是不对等的,高中生小丽显然处于弱势一方。本案肇因于小丽与北大教授的特殊情感纠葛,名牌大学教授的身份使涉世未深的小丽沉溺于可以通过特殊关系上大学这一不切实际的梦想之中。后小丽出于绝望和愤怒,才在不理智的情况下对北大教授进行了口头威胁,但是这属于情急之下的临时起意。最终小丽也没有得到30万元,而小丽之所以到今天的地步,也与秦某利用北大教授身份玩弄女生的不道德行为分不开。事后,秦某对小丽的行为予以了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求情书。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出发,小丽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因此,我向控方提出建议作不予起诉处理。
  海淀检察院在历经二次退回警方补充侦查后,于2011年12月31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被羁押了8个多月的小丽终于被无罪释放,检察机关这次是守住了法律的底线。
  问:2015年度您在创收上取得了重大突破,应该更劳累更忙碌才对,但却感觉你更从容、淡定了,这是为什么?
  许昔龙:律师特别是刑辩律师绝不能以创收论英雄,但在这样一个特大型律师事务所里,对高级合伙人年终考核的标准之一就是是否完成创收指标,这确实给人有种不大不小的压力,但我自有化解压力的法宝。
  首先,我认为刑辩律师,要学会选择当事人、拒绝当事人,一些当事人要求辩护律师包打结果或要求通过关系捞人,面对这样的不合规或不法之托,要把握住底线,予以婉拒,否则会给自己陡增不必要的麻烦。
  其次,要尽可能展现出一个专业的形象,让委托人是认可你的专业才委托你的,只做专业,并以专业赢得委托人的尊重。
  还有,律师费只是律师因专业劳务付出而收取的报酬,不要与刑事案件的代理结果挂钩,不要惦记不该得的东西,无欲则刚,这样工作起来相对轻松。
  每个人都有善的一面,看守所里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他们只是暂时涉嫌犯罪,要用最大的慈悲去跟他沟通交流,不要把他们当“坏人”,要把他们的可爱之处、闪光之处挖掘出来,要给予鼓励、安慰,甚至让他们感动,带给他们正能量,同时要充分运用法律智慧,帮其找到无罪、减轻、从轻处罚的辩护方案,让把生命、自由托咐给你的当事人感到安心、踏实。
  经常看到同行们在微信朋友圈里晒自己繁忙的身影,有的深夜还在加班,有的在冰天雪地里要换好几种交通工具到偏远的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完后还要尽快赶赴下一站,日夜兼程,从这些图文中,我能解读到他们很敬业,对他们的艰辛更是感同身受,自己有时何尝不是如此呢。
  也有同行朋友晒出了很多的美食、美景等,能在奔波、辛劳的旅途中不忘挖掘美,分享美,这种精神值得点赞,也说明他们内心有着丰富的精神世界。当然,有的字里行间也能捕捉到他们要表达的一种职业成就感,社会上其他行业的好多“成功人士”也都是这样忙碌、奔波,且被这样的日常工作状态裹挟着,形成惯性,歇不下来。
  刑辩律师对于案件都要亲力亲为,有些工作没法交给助手去完成,如果案件承接数量过多,自然会身心俱疲,我现在除了有些不能接的案件外,也要看看自己精力与时间还够不够,避免超负荷运行,这源于我的一段亲身经历。
  2014年7月份的最后一天,就是上面提到的那个侵犯商业秘密案最后一次开庭,持续到晚上9点多,我当晚开车从天津回到北京家中,第二天一早,来不及等女儿、儿子醒来道别一声我就住院去了,一住就是半个月,出来后不久又远赴山东烟台为“招远麦当劳故意杀人案”辩护。
  这是我平生第一次住院,平时积劳成疾,所幸不是什么大毛病,但当我躺在病床不上能动弹时,突然感觉这世上没有什么放不下的,你平时再忙,业务再多,到了这个时候,什么事都由不得你了!疾病面前人人平等,再牛的人,到了这里,都得乖乖地呆着。
  2015年度,我也看到,好几个年轻的大成同事倒在工作岗位上,英年早逝,令人叹息!自己经历过的,或身边同事遇到的这些病、亡实例,会给人带来强烈的感受,还有,作为刑辩律师,工作中接触到的当事人中不泛曾经的高官、富商,从他们起伏的人生中,也常使人引发对案件法律问题之外的思考。我们每个人在这世上都是暂住者,无论你多么留恋这里,无论有多么成功,随时都会身不由己,这样一来,我们应该会明白,除了所谓的事业,人生应该还有更重要的事,多从病痛、死亡等这样的无常事例中去感悟人生,就不至于入戏太深,就容易从名利中解脱出来,这样也许会变得更从容、淡定些吧!

                                      (来源:大成辩护人)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