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证据印证﹢内心确信”的证明标准防范冤假错案 - 刑事证据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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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6月16日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聂树斌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决定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社会公众期待更多的冤家错案得以纠正。对于一名刑事审判法官来说,更为关注的是如果通过科学的裁判规则、合理的审判机制来提高审判质量,从而防范甚至杜绝冤假错案,降低办案风险。本文将从证明标准角度做一探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是,对于何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会有不同的理解,甚至会带有判断者的主观倾向。在我看来,从法官的角度,应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严格把握,具体地说,认定被告人有罪,需要做到证据印证与内心确信相结合,即确立“证据印证﹢内心确信”证明标准。唯有如此,才能防范冤假错案,才能在终身负责制的背景下降低办案风险。

  “证据印证﹢内心确信”证明标准,是一个认定事实的过程,可以分解为三个判断步骤。
  1.证据印证
  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即证据裁判原则,是诉讼的一项基本要求。由于证据个体自身具有局限性,我们需要通过证据印证来定案,单独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也就是常说的孤证不能定案。
  这里的证据印证,既包括两个以上证据之间相互的印证,也包括一个证据的不同内容,由不同的其他证据分别印证。凡是认定有罪的案件,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都要符合这一要求。需要说明的是,用于印证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甚至包括其翻供前的有罪供述。当然,因为系非法证据而排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印证其他证据的证据。
  对于案件当中有直接证据的,需要有其他证据来印证直接证据。如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陈述其遭受被告人侵害的过程,属于直接证据。从定案的角度来说,需要证据来印证被害人的陈述。如果被告人亦供述了其伤害被害人的过程,二者内容基本一致,则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如果被告人否认此事实,则需要有其他证据来印证被害人的陈述,这里的其他证据,既可以是目睹了整个案件过程的目击证人的证言,也可以是摄像头拍下的视听资料。如果没有这些全程的证据印证被害人陈述,则需要其他证据从不同环节来印证被害人陈述。如有的证人看到二人争吵,有的证人看到被告人挥拳等,通过不同环节的印证来确认被害人陈述。
  对于案件当中没有直接证据的,就需要运用间接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在侵犯人身权利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死亡,被告人否认案件事实,则往往没有直接证据。在盗窃案件中,没有目击盗窃过程的人员作证,被告人否认案件事实的,亦没有直接证据。这些情况下,需要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运用间接证据,更强调证据间的印证,要求全部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且排出合理怀疑。
  《刑诉法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2.内心确信
  案件中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形成了案件事实,但这种案件事实更多的属于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不同,更追求更强调客观事实。所以在证据印证的基础上,办案人员还要形成内心确信。有些案件,虽然形式上实现了证据印证,但内心难以确信,存在可疑、蹊跷之处,不能得出确定有罪的结论。
  对于一个刑事案件,办案人员接触到案件的证据材料后,往往会有一个内心判断的过程,形成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相应行为的认识。这个认识是在占有了一定信息资料之后形成的。不论是法官、律师还是旁观者,在了解了某一案件的情况后,往往都会在内心觉得这个事就是被告人所为或者就不是被告人所为,觉得是受害人说了谎或者是被告人在无理狡辩,这都是一个内心判断的过程。内心确信的形成,有赖于一些虽然不是案件事实却能够反映当事人心理的细节。比如强奸案中,被害人在性行为发生后立即报警,其关于不愿意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陈述就容易让人形成确信。相反,被告人首先否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DNA鉴定确定发生过性关系之后,又称被害人系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则容易让人确信其没有如实供述。

  3. 证据印证与内心确信的结合
  证据印证有可能偏离客观事实,依赖于内心确信的辅助。反过来看,内心确信的形成,不仅与案件本身的证据材料、有效信息有关,而且与感知人的个人因素有关。感知人自身的阅历、情感、是非观都会影响其对一些事情的判断。正是由于内心确信容易受到案外因素的影响,所以不能仅凭内心确信来定案,需要通过证据印证来强化内心确信。实际办案中,也存在先有内心确信,再寻找证据印证的思路。当然,如果达不到证据印证,内心确信是可以推翻的。
  从法官办案的角度看,一方面要形成内心确信,确信案件事实认定无误;另一方面要实现证据印证,能够在判决书中充分说理,说服他人包括被告人。内心确信是一个心理过程,能促使办案人员下定决定,但无法据此说服他人,也无法在判决中表述。证据印证不能确保客观真实,但具有说服力,是办案人员能够在判决中表述的内容,尤其在案件复查时,办案人员能够为自己所做决定作出合理解释。在司法责任终身制的背景下,法官更需要坚持这样的证明标准。
  在经过上述三个步骤之后,认定一个特定的案件事实。如果仅有证据印证,但不能形成内心确信;或者仅有内心确信,但没有无法实现证据印证的,都不能做出有罪判决,只能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来源:刑事胜谈 作者:臧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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