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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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6月3日
  各位来宾、各位律师,大家上午好!非常荣幸参加咱们大成这样一个有意义的论坛。说实话,这个解释,各位律师包括我,都是来学习的。在4月18日,“两高”出台了贪污贿赂的司法解释,我将其简称为“418解释”。418解释只有二十个条文,我读了不下二十遍,但是每一遍读都觉得很拗口、很晦涩、很难理解,所以今天借此会议我跟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一、刑法《受贿罪》的规定。其实,我们接触任何一个案子,我有一个习惯,哪怕你办了很多的受贿案件,接一个新案子都应当翻开书本看一下刑法条文对受贿罪的规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这个条文其实解释的很清楚,索贿的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个等同条件。这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概念,简言之,索贿的不需要,收受财物才需要的。

  二、座谈会纪要的扩张。接下来,我的观点是“为他人谋取利益”一直在扩张化解释。我们知道,2003年全国经济会议座谈会纪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做了扩张化解释,这个解释刚才赵运恒主任已提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阶段,还包括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视为承诺等等,这个已经扩大化。这个扩大化其实我们以前办案的过程中,特别是这个座谈会纪要之前,我们辩护着重点往往是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比如,你来求我,你到我办公室扔下三万、五万,或者一个包,我为你做了什么?你这个工程项目都是招投标的,我为你做了什么?是不是我为你谋取的利益?在早年律师辩护过程中,包括我自己的辩护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是非常着重的辩护点。我们自己办理的案件中也有,收受了他人财物但是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认定为受贿。过去是能做到的,但2003年把事前、事中、事后、承诺、实施、实现规定下来后,辩护空间越来越小。所以,受贿犯罪认定很简单,只要四组证据:第一,受贿人的供述;第二,行贿人的交代;第三,职务便利的证据,比如单位中有工程项目、有采购等;第四,身份的证明,何时至何时在何处任职。但是,我们往往看不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这组证据从2003年开始不需要了。

  三、418解释的再次扩张。我简单的归纳了几点:第一,为他人谋取职务的提拔、调整。这是418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出现的,我们不要简单的认为受贿罪的数额升级了,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到情节的量刑,即1~3万元是其他较重情节,是犯罪数额的降格要求,第二个就是其他严重情节10~20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50~300万,这样升档的数字档,不是以数字为基准,而是以情节为基准。而具体到受贿犯罪,即第一条第二款中的(二)~(六)以及第三款规定的(一)~(三)项,“5+3”共八种情形,这样的情形包括数字的降格、数字的升档。第一条第三款中第三项提到“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认定为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的“提拔”好理解,好比副科升成正科、副处升正处、副局升正局,就是往高拔;那么什么叫“调整”?最高法苗有水认为,调整应当是坏的向好的调整,司法解释出台的本意是打击买官卖官的行为,而是为了客观需要,分居的两地夫妻为了相聚调整到一起迫不得已送钱,或者从好的地方调到差的地方,不是买官卖官,不宜认定为调整;第二,418解释再次扩张就是,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我们知道,2000年时,最高院出了一个解释是有关离退休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是否构成受贿,事先约定是必要条件,就是两个人事先商量好退休之后再给。新解释就是对2000年解释的补缺,按照新解释,没有约定事后收钱也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418的再次扩张;第三个扩张是,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的,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文中“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我看了几遍一直看不懂,其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我不知如何解释。其实,该条款本意是为区别律师辩护中往往提到的收受礼物、收受礼金是基于人情往来、感情投资等等,是为弥补这个漏洞。对“三万元”如何认定?苗有水的解释是,对一个人一次或多次,他认为是“一个人”。我们会发现,假如是某局局长,过年过节下属人情往来肯定会送礼,此时收受ABCED很多人的财物往往不止三万元。而苗有水的观点是多人的不宜认定,这里的“三万元”指的是一人以上一次或多次。跟人情往来是区别是我们一个主要的辩护观点。另外,对“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我无法理解,苗有水说起草时有争议,但同时他认为实践中不太可能发生不影响职权行使的情形,所以,我们律师辩护中以后应当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过年过节收受的是否能够认定。
  今天,我主要讲了贪污贿赂犯罪中“受贿”的非常小的一点,讲了418解释扩张的三个小点,也是抛砖引玉,418解释条款不多,内容很多,很拗口、很晦涩,值得我们学习。基于中国的政治原因而出台了这样一个多方权衡之下的司法解释,一个扩大化的解释,把我国《刑法》中贪贿犯罪的很多情节、情形都泛化了。如此情形下,我认为,法就在那里,司法解释就在那里,法院、检察院要用,我们律师也还得用,还需要慢慢学习,领会这二十条的精神。
  (作者:龚永茂 来源:大成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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