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的他人的彩票中奖应如何定性 - 刑事案例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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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5月10日
   【裁判要旨】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作了相应规定。盗窃的他人的彩票中奖的,对于该奖金是否应计入盗窃数额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第一目规定:“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根据该条规定,盗窃彩票与盗窃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情形相似,行为人在盗窃彩票时,主观上希望彩票能中奖而领取奖金,即具有非法占有彩票奖金的目的,因此,彩票中奖的奖金应计入盗窃数额中。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何忠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11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56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11起盗窃中尚未领取的税后一等奖金111816.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的答辩
  被告人何忠宝认为,不能将本案第11起盗窃中税后一等奖金111816.80元计人其盗窃数额。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5年5月3日晚,被告人何忠宝至本市思明区城市花园汇文路51号1305室,撬锁入室,盗走被害人颜鉴翔现金人民币6000元及1枚白金钻戒、1个mp3播放器(以上无法估价)等物。
  2005年5月7日晚,被告人何忠宝伙同冯斌(另案处理)至本市思明区流芳里17号201室,撬锁入室,盗走被害人毛小芳1台“新科”dvd影碟机、1枚白金蓝宝石戒指、1枚白金钻戒(以上无法估价)等物。
  2005年5月9日,被告人何忠宝至本市长安大厦14g,撬锁入室,撬挖保险柜盗走被害人廖清华3条黄金项链、3个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940元)。
  2006年5月13日晚,被告人何忠宝伙同谢爱华(另案处理)至本市思明区育秀里141号201室,撬锁入室,盗走被害人黄佩慧现金人民币12700元、1条黄金项链、1个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7419元)及1台“佳能”相机。
  2005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何忠宝伙同谢爱华至本市思明区槟榔东里43号602室,撬锁人室,盗走被害人詹烽芳1台联想电脑、1枚白金戒指、1个白金耳钉(以上无法估价)。
  2005年12月14日,被告人何忠宝伙同谢爱华至本市思明区香莲里5号402室,撬锁入室,盗走被害人林哲烽1台“戴尔”笔记本电脑(无法估价)。
  2006年1月30日,被告人何忠宝至本市思明区公园东路84号之一401室,撬锁入室,盗走被害人林梅英现金人民币1000元。
  2006年1月30日晚,被告人何忠宝伙同谢爱华至本市思明区莲前东路794号406室,撬锁入室,盗走被害人张跃州1台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1716元)。
  200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何忠宝伙同杨辉(另案处理)至本市思明区嘉华里11号302室,撬锁入室,盗走被害人曾琼琼1台数码相机、1部“摩托罗拉”手机(以上无法估价)。
  2006年4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忠宝伙同谢爱华至本市思明区莲前西路709号304室,撬锁入室,盗走被害人叶小军现金人民币300余元、1部“英华”小灵通(价值人民币340元)及1台相机、1台“jvc”摄像机(以上无法估价)等物。
  2006年9月2日晚,被告人何忠宝至本市永同昌大厦25g,撬锁入室,盗走被害人钟宝银1台“清华同方”电脑主机、1台“阳光家园”17英寸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540元)及100余张2006年第042期足球彩票(2006年9月4日开奖后其中一注中一等奖,奖金人民币139771元,九注开奖后中二等奖,每注奖金人民币902元,共8118元)。后被告人何忠宝将九注二等奖领走。2006年9月7日,被告人何忠宝持税后一等奖金111816.80元的现金支票在槟榔建行取款时被查获。归案后,被告人交代了前述的盗窃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其于2005年5月至2006年9月间在本市思明区、湖里区等地撬锁人室,实施盗窃11起的事实。
  被害人颜鉴翔、毛小芳、廖清华、黄佩慧、詹烽芳、林哲烽、林梅英、张跃州、曾琼琼、叶小军、钟宝银的陈述,证实各被害人失窃的情况。
  证人鞠蕾的证言,证实其下班后发现其住处失窃,即打电话通知同宿舍的被害人毛小芳,毛小芳被盗“新科”dvd影碟机、戒指等物品。
  证人何志强的证言,证实其叔叔即被告人何忠宝告诉其所买的彩票中奖,让其帮忙办理领奖手续,其就到体彩中心办理领奖手续,后持现金支票到建行领取奖金时被抓获。
  取赃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缴获了彩票、领款的现金支票以及相应的领款手续凭据。
  价格鉴定,证实本案中涉案可估物品的价值。
  作案现场照片,证实本案中各起盗窃发生的地点。
  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报后在被告人前往建行领取奖金时将被告人抓获。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何忠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11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560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与他人结伙盗窃,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忠宝关于不能将税后一等奖金11 1816.80元计入其盗窃数额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盗窃彩票时系希望彩票能中奖而领取奖金,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彩票奖金的目的,客观上被告人亦实施了领取奖金的行为,被告人的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故一等奖奖金应计入被告人的盗窃数额。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施领取税后一等奖金111816.80元的行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忠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何忠宝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退赔被害人颜鉴翔6000元、廖清华5940元、黄佩慧20119元、林梅英1000元、张跃州1716元、叶小军640元、钟宝银9658元。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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