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师】黄先生挪用公款300万炒基金,马成律师团成功辩护获缓刑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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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5月5日
   【案情简介】
  黄先生系某国有银行总经理,2014年4月,黄先生利用担任该国有银行总经理之便,挪用银行发放给某公司的贷款资金300万元用于购买一项基金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人民币4000多元的利益。后因案发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5年5月被拘留,2015年10月被提起公诉。

   【律师辩护】
  案发后,黄先生的妻子陈小姐通过网络搜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找到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队,得知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队系全球最大律所大成律师事务所一支刑辩专业化团队,在业界久负盛誉,该团队拥有众多资深刑辩律师,且与高校的刑法教授常有专业交流,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更是成绩斐然。因此,当事人家属与团队领导马成律师面谈后决定委托其担任黄先生的辩护人。团队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安排会见了犯罪嫌疑人黄先生,向其了解详细案情,并快速向侦查部门提出取保候审及不予批准逮捕的申请,最终成功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马律师和申律师向法院提交了不予起诉及量刑建议书,为后期审判阶段取得良好判决结果打下基础。法院阶段,马律师组织团队资深刑事律师开会深入讨论,马律师斟酌疏理后最终确定最终辩护方案,具体包括:
  1、黄先生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马成律师团分析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指出黄先生挪用公款时间短,获利也较少,没有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
  3、 马成律师团积极收集了黄先生的品格证据,证明黄先生在单位工作期间、就学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犯危险;
  4、 马成律师团通过阅卷研究黄先生的供述及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发现从黄先生的犯罪动机、手段反映出其主观恶性小,仅是鬼迷心窍觉得市场行情好而偶尔为之,从社会效果角度考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5、 黄先生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好,已积极退还所有违法所得,并愿意承担因此给银行带来的利息损失,且取保候审期间遵纪守法,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再未有任何违法行为;
  6、马成律师团积极联系了黄先生所居住的社区,出具愿意接受黄先生在社区接受矫正的证明材料。

   【辩护结果】
  庭审中,马成律师团充分发表了上述辩护意见,积极与承办法官反馈我方辩护观点及思路。法院最终采纳了马成律师团提出的全部意见,对黄先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本案中,黄先生挪用公款达300多万,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黄先生的行为已经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马成律师团秉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高于一切”的执业信条,从量刑的角度入手,细致地分析了本案的具体情节,从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两方面阐述,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黄先生及其家属对马成律师团的专业及认真的执业态度表示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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