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制毒物品出境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 - 毒品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毒品犯罪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5月4日
   【裁判要旨】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复杂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由此,行为人违反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制毒物品出境的,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2008)二中刑初字第01184号(2008年7月14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刑终字第459号(2008年11月3日)

   【案情】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吕书阳。
  被告人:崔友方。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1)走私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吕书阳、崔友方伙同范保星于2007年1月至3月间,违反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规定,在办理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他国出口含有麻黄浸膏粉的混合物的业务中,隐瞒该混合物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事实,以“绿茶减肥冲剂”等品名,逃避海关监管,将该公司生产的含有麻黄浸膏粉的混合物共计1000余千克(含麻黄浸膏粉共计500余千克)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出境,并办结通关手续。(2)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吕书阳、崔友方经预谋,于2007年2月至3月间,利用其分别担任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销售部经理、业务员,主管或者从事该公司国际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向该公司有关人员低报货物出口价格的手段,将该公司出口销售所得货款共计人民币18.6万元占为己有。其中,被告人吕书阳分得人民币7. 8万元,被告人崔友方分得人民币10. 8万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毒品检验报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工作说明、视听资料及二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以证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为被告人吕书阳、崔友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制毒物品出境;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处罚。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书阳、崔友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均未辩解,对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吕书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吕书阳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崔友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崔友方犯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应认定为7万元,而不是18.6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书阳、崔友方分别利用担任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公司)国际销售部经理、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于2007年1月至3月间结伙并伙同范保星(另案处理),在办理艾克公司向他国出口含有麻黄浸膏粉的混合物的业务中,为逃避海关监管,隐瞒该混合物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事实,以“绿茶减肥冲剂”等品名,将艾克公司生产的含有麻黄浸膏粉的混合物1000余千克(含麻黄浸膏粉500余千克)向北京首都机场海关申报出境,并办结通关手续。在办理上述事宜中,二人结伙采用向艾克公司低报货物出口价格的手段,私自将货款人民币18. 6万元截留,并占为己有。其中,吕书阳分得人民币7. 8万元,崔友方分得人民币10. 8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吕书阳、崔友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制毒物品罪均未辩解,但对指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均提出异议,认为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审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书阳、崔友方违反国家对制毒物品的规定,以隐瞒事实和逃避海关监管的手段,非法将制毒物品运输出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均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二被告人的行为又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且侵占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对被告人吕书阳、崔友方所犯数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吕书阳被审查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不掌握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本应视为自首,但其当庭翻供,否认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自首情节不予认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吕书阳、崔友方犯走私制毒物品罪、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吕书阳、崔友方所提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吕书阳、崔友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低报价格的手段,将应属于本单位的财物私自截留并占为己有的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对二被告人的辩解,本院均不予采信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吕书阳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被告人崔友方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崔友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发还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随案移送的人民币十三万元及冻结被告人吕书阳的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电脑主机两台发还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身份证两张发还二被告人。五、随案移送的银行存折两张、牡丹卡一张、手机两部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吕书阳、崔友方均提出上诉。
  吕书阳上诉称:其走私制毒物品属于公司行为;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有自首情节原判没有认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吕书阳走私制毒物品系单位行为,不属于自然人犯罪;吕书阳所犯走私制毒物品罪与职务侵占罪属于牵连犯,应以一罪论处;吕书阳在审庭审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只是对该事实的性质有异议,不属于翻供,应认定为自 首,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崔友方上诉称: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原判认定其职务侵占的数额有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崔友方职务侵占的数额应为7万元,原判认定18.6万元有误;崔友方有立功表现原判没有认定,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吕书阳、崔友方违反国家对制毒物品的管理制度,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制毒物品出境,二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二上诉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二上诉人的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且侵占数额巨大,亦应依法惩处;对二上诉人所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上诉人吕书阳在归案后侦查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其在一审庭审虽对犯罪行为性质有辩解,但其并不推翻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应当认定其犯职务侵占罪具有自首情节。上诉人吕书阳及其辩护人所提吕书阳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对其所犯职务侵占罪予以从轻处罚;吕书阳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他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崔友方及辩护人所提崔友方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及原判认定其职务侵占数额有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不符,且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吕书阳、崔友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正确,对崔友方的量刑以及追缴和随案物品的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惟对吕书阳归案后的部分情节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改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崔友方的上诉,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刑初字第118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即崔友方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崔友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元发还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随案移送的人民币十三万元及冻结吕书阳的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电脑主机两台发还赤峰艾克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身份证两张发还二被告人。随案移送的银行存折两张、牡丹卡一张、手机两部予以没收。二、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刑初字第1184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即吕书阳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书阳犯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关键词】深圳刑事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深圳刑辩大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