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将单位资金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未谋利构成滥用职权罪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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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3月24日
  【裁判要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擅自将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包括从中没有谋取个人利益,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以单位资金投资收益归还欠款的不能认定为已填补单位损失。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261号(2008年11月21日)(未上诉、抗诉)

  【案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余振宝。
  1996年4月至2000年12月,被告人余振宝在担任上海市徐汇区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网点办”)期间,故意违反《上海市人民政府财贸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建商业网点接收工作并安排好新居住区商业网点的意见》、《上海市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市、区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财务管理工作办法》等关于网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将网点资金人民币6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出借给上海捷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苑公司”)。期间,捷苑公司先后归还徐汇区商业网点管理办公室人民币274万元,尚余386万元未归还。
  被告人余振宝为了填补借给捷苑公司造成的386万元的漏洞,以其兼任总经理的天南公司的名义与上海天任投资公司签订了2000万元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并且约定了一个补充协议,在保证10%收益的同时,填补386万元的漏洞。最终,通过一系列操作,通过天南公司将286万元“归还”了徐汇网点办。捷苑公司也以位于田林东路的网点使用权折价100万元抵冲余下的欠款。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余振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余振宝坚持自行辩护

  【审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振宝作为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违反规定擅自出借资金,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8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余振宝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当庭认罪,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在审理过程中,针对本案的定性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余振宝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余振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网点资金人民币660万元挪用给上海捷苑公司使用,造成286万元的损失,符合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余振宝作为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故意违反网点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擅自出借网点资金,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合议庭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认定被告认余振宝构成滥用职权罪。
  针对286万元的损失是否已填补,合议庭内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这286万元是协议约定之外的收益,不属于单位所有,可以用来填补单位欠款。第二种意见认为,不管是在协议约定的收益之内还是之外,只要是单位公款所产生的收益都应当归单位所有。合议庭最终采纳第二种意见,认定被告人滥用职权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86万元。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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