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未缴投注金空打彩票兑奖构成挪用资金罪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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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3月21日

  【裁判要旨】
  被告人利用销售福利彩票之便,没有缴纳投注金而空打巨额有效彩票兑奖,并欲在中大奖后以奖金 补缴投注本金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公益财产,但无非法占有之故意,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05)滨刑初字第104号(2005年8月9日)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盐刑二终字第82号(2005年9月5日)

  【案情】
  被告人:刘必仲。
  2003年12月1日,被告人刘必仲与江苏滨海县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签订了销售福利彩票协议,取得了“江苏省32090322福利彩票投注站”的彩票销售权。2003年12月21日下午5时许,刘必仲认为当日 销售的彩票还未出现中奖号码,遂利用自身销售彩票的便利,没有缴纳投注金就从彩票投注机上一次性 打出15张总金额为55.692万元的彩票,以期中得大奖,而后再用奖金归还投注金。但中奖号码揭晓后 ,刘必仲仅中奖8320元。在当晚开奖前,盐城市福彩中心即发现被告人负责销售的投注站销售异常,迅速派人调查。后被告人刘必仲因无法支付巨额彩票投注金企图逃匿,24日中午在盐城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必仲犯合同诈骗罪,于2004年4月2日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刘必仲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就本案定性提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必仲是福利彩票投注站的工作人员,而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侵犯 福彩中心资金所有权,且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审判】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必仲受彩票机构委托从事销售工作,利用管理、经营福 利彩票投注站的便利,违反有关规定,在没有缴纳投注金的情况下,擅自打印并获取巨额彩票,其行为 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变相挪用单位资金,进行投机活动,数额巨大且未退还,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必仲的犯罪事实成立,对指控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名,经查被告人刘必仲空打彩票 挪用巨额资金而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予支持。对 被告人刘必仲提出无罪的辩解,经查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成立,子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供认主要犯罪事实,且无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5年8月9日作出(2004)滨刑初字第104号判决:
  被告人刘必仲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宣判后,被告人刘必仲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必仲身为彩票机构的彩票销售人员,利用管理、经营 福利彩票投注站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且属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上诉人刘必仲提出的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刘必仲利用职务之便,在没有交纳投 注金的情况下,擅自打印数额巨大彩票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特征,故刘必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原判决定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 一)项之规定,于2005年9月5日作出(2005)盐刑二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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