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中的累犯和毒品再犯如何量刑 - 毒品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毒品犯罪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3月17日
     【裁判要旨】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而毒品犯罪的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类之罪的,对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由此可知,行为人在共同贩卖毒品中其主要作用,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且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伟,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无业。2002年12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2011年1月 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人吴秀龙,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农民。2005年3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0年8月9日刑满释放,2010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万林,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无业。2004年11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11年 1月1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被告人刘伟、吴秀龙、邹万林犯贩卖毒品罪,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被告人刘伟、吴秀龙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共谋贩卖毒品海洛因,并商定由刘伟负责提供毒品,吴秀龙负责联系毒品买家。后吴秀龙在重庆市綦江县找到被告人邹万林,让邹联系毒品买家。同年11月,邹万林将其通过张某联系毒品买家王再刚的情况告知吴秀龙,吴秀龙遂携带刘伟送来的海洛因样品在綦江县与邹万林一道来的王再刚验货谈价。之后,刘伟又通过吴秀龙多次与王再刚联系,最终商定以每克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50元的价格交易毒品海洛因。同年12月13日下午,经吴秀龙、邹万林联系,王再刚于当日18时许入住綦江县新百利酒店810房等候交易毒品。20时许,吴秀龙到重庆市接上携带海洛因的刘伟赶到綦江县入住顺心旅馆后,将刘伟带来的海洛因样品带到新百利酒店810房让王再刚验货,并与邹万林共同查验了王再刚的购毒款。之后,在吴秀龙、邹万林的带领下,刘伟来到810房,将五块海洛因交给王再刚,收取毒资14.8万元。后刘伟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吴秀龙、邹万林也在酒店附近被抓获,现场查获含量为64%的海洛因246. 17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伟、吴秀龙、邹万林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246. 17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刘伟、吴秀龙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邹万林系毒品再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刘伟、吴秀龙共谋贩卖毒品后即进行分工,由刘伟提供毒品,吴秀龙联系毒品买家,二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邹万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吴秀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被告人邹万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4.对查获的违禁品海洛因264.17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17克及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邹万林提出上诉,称其有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伟、吴秀龙、邹万林共同贩卖毒品海洛因246. 17克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刘伟提供毒品,吴秀龙积极联系毒品买家,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邹万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刘伟、吴秀龙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邹万林系毒品再犯,依法均应当从重处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对刘伟、吴秀龙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邹万林二审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对刘伟、吴秀龙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对刘伟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以贩卖毒品罪改判邹万林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被告人吴秀龙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3日被抓获,同月21日经诊断患有贲门癌,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3月12日,医院对吴秀龙进行全胃切除手术并进行化疗。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鉴定,吴秀龙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然而,吴秀龙被判处无期徒刑,依照修正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看守所和监狱拒不执行法院收监决定的情况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多方协调,最终确保其依法作出的收监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关键词】深圳刑辩律师深圳刑事律师深圳无罪辩护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