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境构成走私毒品罪 - 毒品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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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3月16日
   【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行为人非法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境,且数量大,已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且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此,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巴拉姆·马利克·阿吉达利(以下简称巴拉姆),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籍。2008年2月22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人木尔塔扎·拉克(以下简称木尔塔扎),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籍。2008年2月22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巴拉姆、木尔塔扎犯走私毒品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均否认明知自己携带的公文箱夹层内藏有毒品。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指控二被告人明知所携带的公文箱内藏有毒品的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无罪。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巴拉姆、木尔塔扎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采取在公文箱夹层内隐藏毒品的方式,分别携带甲基苯丙胺740克(含量65%)、746克(含量61%),拟乘坐ek307航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巴拉姆在出境时被海关关员查获,后海关关员又将等候登机的木尔塔扎查获。上述毒品全部被起获并收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巴拉姆、木尔塔扎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海关法规,非法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当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二被告人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二被告人所提不知携带的公文箱内藏有毒品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认定二被告人明知所携带的物品系毒品的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执法人员在机场口岸对巴拉姆、木尔塔扎进行检查时,已告知二人须申报本人或者为他人携带的违禁品,二人均未如实申报。在二人所携带的公文箱夹层内查获的毒品,系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且二被告人对其所携带的毒品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二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巴拉姆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
  2.被告人木尔塔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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