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毒品入境构成走私毒品罪 - 毒品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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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3月16日
      【裁判要旨】
      走私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行为。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同时,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因此,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毒品入境的,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符合走私毒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傅伟光,男,196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傅伟光犯走私毒品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傅伟光辩称其当时不知道携带的是毒品。傅伟光的辩护人以下述情节为由请求对傅伟光从轻处罚:傅伟光认为美沙酮不是毒品,存在认识错误,没有走私毒品的故意;美沙酮含量少;傅伟光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无前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日下午5点半左右,被告人傅伟光在香港旺角一间茶餐厅,受香港朋友“阿东”(具体情况不详)的指使,由“阿东”将一装有美沙酮药片的咖啡色皮挎包交给傅伟光,让傅伟光将该挎包带往深圳其住处,过关后由“阿东”打电话与傅伟光联系接货,傅伟光可得酬劳港币 300元。当日晚上7点35分,傅伟光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从皇岗海关旅检大厅走无申报通道入境。经海关关员查验,在傅伟光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美沙酮药片2 400片、在其上衣左边口袋里发现美沙酮药片140片,总共2 540片(该批药片均为药片密封包装方式,外包装成橙色,包装背部印有“methadone bp tablets 5mg”字样,10片药片为一排,共254排,约14排为一小塑料药袋包装,然后分别用4只白色塑料袋包装,再放入挎包内)。傅伟光被皇岗海关关员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2 540片药片为美沙酮片剂,共重383.5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傅伟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美沙酮383.5克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伟光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傅伟光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美沙酮383.5克、咖啡色挎包1个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傅伟光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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