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 - 毒品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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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3月10日

   【裁判要旨】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人往往都是为了自己吸食而持有毒品。运输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运输的行为。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都是以非法持有为前提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第一,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有法定的数量标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只能按违法处理;而构成运输毒品罪只要有运输毒品的行为即可,没有数量要求。第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证据能够证实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即以该罪论处,而不应再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只有在犯罪分子拒不供认,又无证据认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窝藏毒品罪中任何一种罪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王某某系吸毒人员,职业为本市某康体俱乐部的采购员。该俱乐部主要从武汉某公司采购维护大理石地面的化学药物。2004年以来,公司采购药物都是由王某某和张某某负责。相关流程通常是先由一个采购员电话通知对方公司负责人,说明订购货物的型号和数量,再将货款汇入对方提供的账户内或以现金支付;对方公司将货物通过陆路运输到北京,采购员再去货运站取货。大约在本案案发前十天左右,王某某让张某某同武汉某公司联系订购两箱药物,张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向对方公司说明订购货物的型号和数量后,汇款等后续工作都是由王某某亲自完成的。过了几天,货运公司通知张某某去取货,但王某某坚持自己要去取货。
  2008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朝阳区某物流公司提取由湖北省武汉市邮寄至本市的货物。物流公司人员核对了王某某的身份情况后,将两箱货物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携带货物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所持包裹中起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4.74克,从其身上起获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0.22克。上述毒品已经鉴定并收缴。
  事后警方向武汉某公司了解得知,此次北京方面订货后,一名男子到武汉某公司交纳了运费和货款,并将一盒茶叶放入货箱内,说是给朋友的礼品,委托该公司一并托运。由于不影响托运费用,当时该公司也没有拒绝这一要求。而警方起获的毒品就装在这个茶叶盒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7条第3款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自身系吸毒人员,从湖北省武汉市购买“冰毒”的目的是用于本人吸食,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证明其欲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行为,因此其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
  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现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运输毒品罪,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应予纠正。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系吸毒人员,明知他人邮寄的货物中夹带有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前往物流中心取货,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且涉案毒品数量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数量较大”。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王某某是获取毒品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的精神,其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判决后法定期间内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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