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 毒品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毒品犯罪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3月8日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白某因贩卖毒品需要,联系其上家陈某某,欲向其购买300g海洛因用于贩卖。陈某某接到电话后,由于手中没有“现货”,但又不想错失挣钱良机,便用300g面粉假冒海洛因,并以350元/g的价格卖给白某。白某获取“海洛因”后,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以400元/g的价格转卖给他人。2013年8月,白某与陈某某被深圳市福田警方抓获。


  【律师评析】
  深圳刑事律师分析本案案情后认为,对于陈某某而言,在明知提供物为面粉的情况下,谎称其为毒品海洛因进行贩卖,并使白某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就此而言,陈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罪要求,在这一点上,并无何异议。但对于白某的行为,却有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系对象的不能犯,在此情况下构成贩卖毒品罪,以未遂论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张某的行为不可能会有危害现实法益的可能性,故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对此,深圳刑事律师认为,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首先,将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入罪,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有刑事犯罪处罚,都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定罪处罚。换言之,从罪刑法定的角度而言,贩卖毒品罪必须要求行为人贩卖的是毒品。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及《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规定,明确指出了何为毒品,这其中并不包括本案中存在的面粉,也就是说白某实际上贩卖面粉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次,任何犯罪行为都要求存在法益侵害或者对法益构成现实的危险。众所周知,只有当行为侵害法益或者对法益构成现实危险之后才具备违法性。如果并没有发生法益侵害的事实,就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在《刑法》将贩卖毒品的行为以犯罪行为加以规定,其原因就在于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生命安全以及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而在本案中,将面粉当做毒品进行销售,因为客观上根本就不存在毒品,也就不可能对社会公众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同时也不可能妨碍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换言之,也就不存在对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更不可能切实侵害法益。因此,既无法益侵害,又何来责任承担呢(犯罪未遂)?
  最后,深圳刑事律师认为,刑事司法的发展应当是从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的发展过程。纵观我国刑事犯罪发展可知,我国古代刑事审判以主观主义为主,重视当事人的口供以及其主观心态的认定,这种主观定罪主义一直延续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而在这种入罪模式(第一种观点)下,意味着行为人只要有犯罪的意图,且在该意图的支配下实施相关行为,无论该行为如何,都可能会构成犯罪。而这也在定罪上,使客观行为丧失了其本该拥有的意义,将刑事责任的认定完全构建在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上。然而随着司法实践的进步,我们应当明白客观主义才是未来刑事立法的趋势。即以行为辅之以情节的入罪模式。因此,深圳刑事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如果行为人贩卖面粉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进行了入罪,无疑是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进行了主观归罪。

 综上,深圳刑事律师认为,白某将面粉当做毒品进行犯罪,因为面粉并非法律中规定的毒品,客观上并不可能造成侵害法益的结果,白某的行为也就不具备实质的违法性。因此,白某的行为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进行处罚,而应认定其无罪。


【关键词】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深圳缓刑辩护律师

     如果您有刑事法律问题想要咨询知名深圳刑事律师,或是了解专业刑事辩护团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马成律师团刑事辩护团官网(专注刑事):http://www.lawmacheng.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