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最高法公报刑民交叉案件裁判要旨汇总 - 法律法规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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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年1月27日

  编者按: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的现象也越来越频发,但与此相对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相关程序的发展却十分滞后,这导致处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在程序上存在很多争议。各地法院通过合理解释来解决争议问题,凸显出了裁判者的智慧与担当。下面的案例均摘自最高院公报,详细案情不再赘述,仅摘录要旨供大家收藏学习。

  1、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审结日期:2001.01.17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宾馆内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刑事和民事责任,不构成共同侵权,宾馆能证明自己确实认真履行了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合同义务后,可以不承担责任,宾馆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李萍、龚念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审结日期:2001.11.2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当经营者无过错时,应当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对被害人予以适当救济。

  3、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2.05.2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涉案人员有犯罪嫌疑,也不影响其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4、华埠经济贸易公司与中国外运山东威海公司等船舶进口代理合同、废钢船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2.05.2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处理民事纠纷应当考虑刑事判决中所认定的基本事实,行为人过错是导致犯罪得逞的重要原因的,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使涉案人员有犯罪嫌疑,也不影响其依据合法有效的合同法律关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5、周培栋诉江东农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4.07.28)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卡片遗失、密码失密后卡内资金被盗取,系犯罪分子所为,但银行没有依照储蓄合同履行保证支付、保障储户取款自由以及保密义务,构成违约。

  6、顾某诉上海交行储蓄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4.12.2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未能及时履行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是犯罪分子使用盗码器得逞的主要原因,商业银行应当承担责任。

  7、陈丽华等23名投资人诉大庆联谊公司、申银证券公司虚假陈述侵权赔偿纠纷案(审结日期:2004.12.21)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必须以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为依据,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公布之日起算。

  8、郭景忠诉天泰公司、蓝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5.01.21)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以订立该买卖合同的经手人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为由,主张先中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但对其与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却不能用证据来否定真实存在,该诉讼主张不能成立。

  9、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然自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一般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审结日期:2008.04.22)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担任法人之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以该法人的名义,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民事合同,从中获取的财产被该法人占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自然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同时该法人与他人之间因合同被撤销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将自然人涉嫌犯罪部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继续审理民事纠纷部分。

  10、王永胜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河西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8.11.26)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犯罪分子利用商业银行对其自助柜员机管理、维护上的疏漏,复制假的借记卡,将储户借记卡账户内的钱款支取、消费的,应当认定商业银行没有为在其自助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构成违约。

  11、兴业银行广州分行与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09.01.04)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蔡红辉诉金才来信用卡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1.06)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联卡特约商户在受理有预留签名的银联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根据其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约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的规定,核对持卡人在交易凭证上的签字与信用卡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字是否一致,未核对签名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3、吴某某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10.08.02)
  ——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民间借贷涉嫌或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当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以及相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不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则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无须中止审理。

  14、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审结日期:2012.06.28)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认为:环境污染行为人在已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5、李彦东诉上海汉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审结日期:2013.05.09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处刑罚,并被责令退赔犯罪所得的,其他有过错人应当在犯罪分子刑事退赔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6、孙卫与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案(审结日期:2014.07.15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认为: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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