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主犯不能一概判处死刑 - 暴力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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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裁判要点】
  在罪行极其严重的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对主犯不能一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应当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的不同,体现量刑区别。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连云港市中院(2005)连刑一初字第022号(2005年5月27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刑终字第0258号(2005年12月30日)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习军、王媛。
  2004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孙习军、王媛(系夫妻)经预谋后携带菜刀、绳子、手套、头套等作案工具,爬气窗进人选定的作案对象卓长林(女,23岁,丈夫外出打工)的住处。17时许,二被告人将回到家中的卓女的手脚捆绑并用胶带蒙眼,劫得现金200余元。24时许,二被告人因被被害人认出,决定杀人灭口,遂将卓女挟持至附近的一山坡上,又劫得卓女随身携带的金项链一根及现金200余元,后在王媛的配合下,由孙习军用菜刀切割卓女颈部,致卓女失血性休克死亡。后孙又割下卓女的头颅抛至该市的一条河中。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孙习军、王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施暴,掠人钱财,后又杀人灭口,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且故意杀人罪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认定被告人孙习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认定被告人王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一审宣判后,孙习军以其没有预谋杀人,且有检举他人犯罪以及交代第二被告人藏匿地点的立功表现,请求从轻判处为由提出上诉;王媛以其在作案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为由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日.来源合法,依法予以确认;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孙习军定罪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对被告人王媛定罪正确,但鉴于王媛在故意杀人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于孙习军较轻,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王媛的抢劫犯罪量刑则予维持。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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