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的正确适用 - 暴力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暴力犯罪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30日

 

【要点提示】
  被告人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在索取赎金过程中以为对方已经报警而欲撕票,对被绑架人实施勒颈、土埋、刀刺等手段,以为被绑架人死亡后逃离现场,虽然被绑架人苏醒被救后经鉴定只受到轻伤,但被告人在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且采取了多种杀人手段,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系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因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加重情形,对被告人应当适用死刑。鉴于客观上并未造成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内刑初字第46号(2009年12月14日)
  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刑复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2010年3月16日)


  【案情】
  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伟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伟因经营负债,产生绑架他人敲诈钱财的想法。2009年5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唐某(女,时年19岁)到罗伟位于威远县文化街的服装店购买衣服时,罗伟产生绑架唐某之念。罗伟趁唐某在试衣间里寸,将其服装店巻帘门拉下,持西瓜刀威胁唐,并反绑唐某双手,威胁唐说出其母亲的电话号码,用唐某的手机和自己的手机打电话给唐某的母亲夏某,称唐被其绑架了,要夏准备钱赎人。随后罗伟在试衣间内对唐实施猥亵后欲奸淫唐,因情绪紧张未逞。此后罗伟将唐装入编织袋捆在摩托车上带至威远县庆卫镇金龙村附近一松树林内,并再次打电话给唐的母亲夏某,要求拿5万元赎人,同时对唐实施了奸淫。罗伟随后打电话给夏某时,认为夏已报警,即生杀人灭ロ之念。罗伟用唐的外衣衣袖绕唐颈部并用カ勒致唐不动,后罗认为唐已死亡,便用西瓜刀挖土掩盖在唐某的身体上。后见唐未死,又用西瓜刀刺、割其腹部和颈部,拿走唐某手机和现金,逃离现场。唐某苏醒后从土堆中爬出到附近的村民家中求救。经法医鉴定,唐某腹部之伤属轻微伤,颈部之伤属轻伤。次日下午,罗伟逃到宜宾市被抓获归案。


  【审判】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伟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唐某并奸淫,其行为构成了绑架罪和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罗伟手段极其残忍,伹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筹款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罗伟犯二罪,应数罪并罚。罗伟对其犯罪行为给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全部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伟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斯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罗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经济损失8362元。(判决生效后即付清)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罗伟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被害人唐某,在向被害人唐某之母夏某打了勒索电活后,认为夏某已报警,产生杀人灭ロ之念,进而对唐某实施了勒颈、刀刺割、土埋的杀人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实施绑架犯罪中又以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唐某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其所犯两罪,应予并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内刑初字第46号以绑架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罗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判决。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最好的刑事律师,或是了解深圳刑事辩护大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马成律师网 http://www.szmacheng-lawyer.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