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医师受药厂红包,专业职务犯罪辩护免除处罚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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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0日

 

【案情简介】
  穆某某担任深圳市某某医院主任医师,在2013年9月-12月期间多次收受某药业公司的代表龚某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60000元,希望其能多开该公司生产的药品并促成医院多引进相关药品。后龚某某于2014年8月因涉嫌其他商业贿赂案件被捕,在讯问期间将其向穆某某行贿一事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出来。


  【办案经过】
  在侦查人员尚未采取行动时,穆某某便从朋友处收到了风声,经朋友推荐,来到大成律所咨询。马成律师团职务犯罪领域的专业刑辩律师向穆某某耐心地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并一一解答了穆某某所提出的问题。穆某某对于团队律师在咨询过程中展现的专业水准和服务态度非常满意,遂当即提出了委托的请求。
  在接受委托后,团队律师马不停蹄地为穆某某完善自首材料。在作好充分的准备后,穆某某首先向医院领导递交了相关的自首材料,随后在团队律师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自首,顺利办理取保候审。随后,团队律师分别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向办案人员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在庭审阶段,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1、穆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属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2、穆某某虽然收受了贿赂,但只是因为不好推脱被动接受,其接收的现金红包至今仍放在家中未予使用,其愿意退赃,积极悔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3、穆某某的受贿金额并不大,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其本人是医院的技术骨干,故综合考量,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全部辩护意见,认定穆某某构成非国家人员受贿罪,但因仅属数额较大,且有自首,退赃、悔罪等情节,可免除刑事处罚。穆某某对马成律师团取得的辩护成果感到十分满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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