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假冒注册商标,马成律师团介入获缓刑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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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6日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施某在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华强北附近的手机市场收购旧苹果、三星手机及购买新的带有苹果公司、三星公司所有的注册商标的假冒手机后壳等零配件,在其租用的深圳市福田区某综合楼内对收购的旧苹果、三星手机进行维修、换壳,组装、翻新后再对外销售牟利。
  2014年10月12日时许,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对上述地点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施某,现场查获已换壳翻新好的假冒苹果注册商标的手机38部、假冒三星注册商标i9300型手机38部。经鉴定,上述已换壳翻新好的假冒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57865元。公安机关同时缴获假冒苹果iphone4S16G型旧手机65部、假冒三星i9300型旧手机80部、手机后壳、中框、翻新工具等物。


  【办案经过】
  施某被抓时,其儿子仅出生两个多月,其妻子郭某收到拘留通知书时惶惶不安,在稍微冷静下来后,立即开始为丈夫找律师。其在网络上搜索到大量马成律师刑辩团队办理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的成功案例,决定来所咨询。在咨询过程中,郭某对马成律师刑辩团队办案丰富经验,深厚的专业功底表示认可,故决定委托团队律师为丈夫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立即会见了施某,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并从中挖掘施某罪轻的情节。经过充分的分析论证,团队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了说明施某罪轻事实的法律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团队律师立即调阅了卷宗材料,仔细研究本案所有的证据材料,并与施某核实了部分存有疑点的证据材料,补充完善相关法律意见,再次形成法律意见书向检察院提交。经过前期充分地准备,在庭审过程中,马成律师团刑事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检方犯罪金额计算有误。检方以第三方机构价格鉴定为标准,计算犯罪金额,计算方法不当。根据施某的供述及相关交易单据可以证实,其所售卖的手机价格稳定,涉案型号苹果手机每部售价2200元,三星手机每部售价17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假冒注册商标手机的价格能够查清的,应当以查清的价格计算。因此,检方对犯罪金额的计算有误,请求法院依法重新进行核算。
  二、缴扣的苹果65部、三星80部旧手机,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施某对其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该部分手机金额不应计入被告人施某的犯罪数额
  三、施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家属已替其退缴部分账款,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四、重新核算金额后,施某的犯罪金额仅为148200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量刑应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结合其坦白、退赃等情节,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施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金额为148200元,考虑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部分退赃,认罪态度良好,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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