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劳务派遣到国企的人员受贿如何定罪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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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4日

 

【裁判要旨】
  被劳务派遣到国企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受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本案案号: (2013)栾刑重初字第1号
  案例编写人: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顺渠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武淑娟


  【案情】
  河南省栾川县龙某钼业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简称龙某公司)因商业需要征用栾川县冷水镇南泥湖村土地,该村需整体搬迁。河南慧龙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系非国有企业)(简称慧龙公司)根据合同要求将本公司职工杜某某、陈某某派往龙某公司,主要负责征迁关系协调工作,统计被搬迁对象的财产并登记在册。
  璩某某家的房屋在搬迁之列,其为了在搬迁过程中多得赔偿款,遂让外甥女婿琚平贵想办法联系杜某某,使其在登记财产的时候予以照顾。
  为了方便办事,璩某某交给琚平贵6万元现金,又让琚平贵先垫付4万元找杜某某帮忙。琚平贵找到杜某某,送给杜7万元。之后,琚平贵根据杜某某提供的电话号码找到负责登记数据底册的陈某某,送给陈2万元,让陈某某给璩某某的房屋丈量数据上增加一层。后陈某某在璩某某之子璩保国的附属物复查登记表上将二层的砖混房屋改为三层,使龙某公司多支付了18.1万元赔偿款。璩某某从中取6万元给了琚平贵,其中2万元是为了还案外的借款,4万元是还琚平贵为办理此事垫付的钱,余下的钱占为己有。


  【裁判】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系慧龙公司(非国有企业)派遣到龙某公司(国有控股企业)人员,虽然在龙某公司中从事具体工作,但二人非该公司职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二人利用担任龙某公司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璩某某谋取利益,分别收受璩某某经琚平贵送去的贿赂款7万元和2万元的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琚平贵帮助璩某某向杜某某、陈某某行贿,属于共同犯罪。2013年2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琚平贵免予刑事处罚。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1.被告人杜某某、陈某某的身份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二被告人虽是被劳务公司派遣到国有企业的,不是国有企业的职工,但他们是利用在国有企业中的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的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故二被告人在此案中本质上应等同于“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应以受贿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二被告人虽然是在国有企业工作,但他们是和慧龙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然后被派遣到国有企业工作的,他们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所以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条件。他们利用担任龙某公司拆迁办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为被告人璩某某谋取利益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本案中,杜某某和陈某某是被劳务派遣到国有企业,劳务派遣的特征之一是劳务关系只存在于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之间(即慧龙公司和二被告人之间)。尽管劳务派遣工是为接受单位工作而不是为派遣单位工作,但接受单位并不加入到雇佣关系中来,派遣工不是接受单位的职工,即二被告人杜某某和陈某某不是龙某公司职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杜某某和陈某某的身份应定为公司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从事业务的人员。故杜某某、陈某某应被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被告人琚平贵应如何定罪
  琚平贵是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还是介绍贿赂罪?二者的区别在于:一是主观方面。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共犯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本案中,琚平贵作为璩某某的外甥女婿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璩某某。二是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如果贿赂双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则可认定行为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本案中,璩某某为了在搬迁过程中多得赔偿款,找到琚平贵并给他送去6万元,让琚平贵先垫付4万元找杜某某帮忙,后琚平贵给杜某某送去7万元(包含琚平贵垫付的1万元),并给负责登记数据底册的陈某某现金2万元。可见,琚平贵在本案中的作用不仅仅是处于第三人的位置,而是在帮助璩某某完成贿赂行为。三是侵害客体方面。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秩序;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的廉洁、公正制度,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本案中,行贿的对象杜某某、陈某某是公司、企业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综上,琚平贵的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而是和璩某某属于共同犯罪,应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来处罚。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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