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挪用资金,马成律师团侦查阶段介入获轻判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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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4日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4年6月期间,毛某在深圳市某银行工作期间,利用担任会计职务便利,趁中午或其他出纳不在岗时,进入银行系统查找客户存款信息,然后以本人或他人的身份授权,将银行定期存款客户的存款在系统上进行提前支取的操作,私自将客户存款提前支取后归个人使用。一年多时间里,被告人毛某共计挪用银行20名客户在该行存入的二年至五年定期存款本金共计1300000元。毛某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以及用自己的现金兑付客户到期存款本金的方式。至2014年6月16日银行检查工作组发现时,已经归还客户到期存本金金额人民币600000元,后挪用的本金金额人民币700000元到案发时尚未归还。


  【办案经过】
  在银行检查工作组离开后,毛某惶惶不可终日,坐卧难安,后经妻子李某劝慰,决定立即寻找律师,积极面对。通过网络检索,发现马成律师刑辩团队办理过大量经济犯罪案件,系深圳知名经济犯罪辩护团队,办案质量较高,结果令人满意,故决定来所咨询。
  在咨询过程中,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坦白告知毛某,目前情况不容乐观。深圳市属于广东省一类地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挪用资金80万元以上的,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现毛某挪用资金金额高达1475200元,犯罪情节严重。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建议,为争取刑期尽可能降低,以下几点应尽快落实:一、应尽快写一份《悔罪书》,并投案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左右;二、尽快归还尚未归还的款项,争取取得单位出具《谅解意见书》;三、有无掌握他人犯罪情况,可自首时同时进行举报,争取立功减刑。
  毛某及时听取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意见,提前委托团队律师作为自己辩护人后,立即回家准备相关材料。6月19日,在妻子陪同下,毛某携带《悔罪书》、举报丁某涉嫌犯罪的《举报书》前往某公安局自首。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随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但由于毛某涉案金额巨大,未能获准。其后团队律师又立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尽快固定毛某自首、立功等减轻、从轻情节。同时,毛某妻子李某在团队律师的指导下,立即筹集款项,一星期内便全部归还银行剩余款项,银行念及毛某多年所做贡献,对其出具了《谅解意见书》。不久后,公安机关根据毛某的举报,对该银行丁主任涉嫌职务侵占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向毛某出具了案件受理告知书。
  后在案件侦查阶段终结时,办案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并将毛某具有自首、立功、退赃获得单位谅解等情节一一列明。在其后的审查起诉、法院审判阶段,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又不断完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毛某构成挪用资金罪,但考虑到其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且挪用款项已全部归还,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仅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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