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秋后算账,职务犯罪专业辩护力争自首取保终判缓刑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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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日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被告人段某某在担任东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与时任公司财务的被告人柯某某共谋后,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240万元归被告人段某某个人用于设立深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款于同年6月21日归还。
  2014年8月,段某某从东莞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辞职,正式担任深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然而好景不长,深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核查账目的过程中,发现了柯某某有多次挪用资金的行为,顺藤摸瓜之下查出了段某某挪用资金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告发了段某某和柯某某。
  2014年9月15日,东莞市某区经侦大队电联段某某要求其到所里接受调查。


  【办案经过】
  在正式被通知调查前,段某某早已从朋友处收到风声,其可能会被前公司调查挪用资金的问题。段某某经朋友介绍预约了深圳职务犯罪专业律师马成进行咨询。通过对案件的分析,马成律师告知段某某,虽然挪用的公司资金是在三个月内归还,但因为是用于新公司的注册入股,属于经营用途,因此仍构成犯罪,而且200万已属数额巨大,可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当务之急是提前委托律师,作好自首准备,先争取取保候审,并通过后期与公安机关和前公司的沟通,争取不予起诉或判处缓刑。
  通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解答,段某某对马成律师丰富的办案经验十分认可,遂当即签订合同委托其担任辩护人。后马成律师团队连日帮助段某某书写和修改自首材料。在经侦大队通知其前往接受调查前,就已向现任公司的总经理、经侦大队、及前公司的现任董事长各邮寄了一份自首材料。
  在收到电话通知后,马成律师陪同段某某一起前往东莞配合调查,办案警官在听取了马成律师有理有据的法律意见后,当场同意为段某某办理取保候审。随后,段某某在马成律师的指导下积极与前公司进行沟通,后通过支付违纪赔偿,获取公司了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因为前期工作铺垫到位,公诉人在起诉书及量刑建议书中均认可了段某某的自首和悔罪情节,建议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办案结果】
  因为控辩双方的观点无根本冲突,庭审在不到一个小时的时间内就结束了。半个月后,法院在判决中完全认可了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段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其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段某某及其家人对马成律师团全程跟踪法律服务取得的成果表示了高度的赞赏与认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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