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行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马成律师团介入获缓刑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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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8日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广州市某银行某支行副行长江某维在一次应酬聚餐中向客户余某明提出 自己想换车,但最近缺钱。余某明考虑以后贷款担保业务上还需要江某维给予关照,提出自己可送江某维一部19万元的本田轿车。后余某明果真履行,江某维予以接受。2013年8月余某明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案侦查,江某维害怕余某明供出其对己行贿的事情而受牵连。


  【办案经过】
  余某明被抓后,江某维多日辗转反侧,彻夜难眠,惶惶不可终日,故上网自己查询相关法律规定。在查询到广东一类地区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金额在2万元以上便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内心更是绝望。联想自己即将锒铛入狱,妻儿父母无人照顾,内心更是愧疚万分。绝望之下,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想找律师看能否提供帮助。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了办理过大量缓刑案件的马成刑辩团队。经预约后来到了大成律师事务所咨询。
  马成律师团刑事律师在江某维先生介绍基本案情后,立即作出了专业的分析:首先,可以作好退赃准备; 此次,可以立即写一份悔罪书,对案件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再者,准备好相关的授权材料,与亲属做好沟通,在自首或被抓获时,可以让律师及时介入。若能做好这些工作,前期取保,后期判处缓刑是完全有可能的。
  就在江某维来深咨询的一周后,果然公安机关收到线索后,传唤 江某维到所里接受调查。因为前期进行过有效咨询,江某维在收到公安通知后第一时间告知了马成律师,马成律师团立即派团队律师陪同江某维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说明情况,当天就成功为江某维先生办理了取保候审,并使侦查机关关注到江某维先生罪轻的情节。
  在庭审过程中,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提出了被告人江某维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且涉案款项已全部退还等辩护意见。


  【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团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江某维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综合考虑其自首、退还涉案款项的事实,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法院宣判后,江某维表示,马成律师团的努力让他们家免于陷入绝境,对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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