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马成律师团介入获不起诉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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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6日

 

【基本案情】
  2013年清明期间,曲某叶到广东祭祖,与本家堂哥曲某勇商量共同在阳山县投资建设酒店。通过双方考察,预备选址在阳山县某某地块。之后,为了能顺利得到该地块建设酒店以及顺利完成征地和拆迁。2013年9月,阳山县国土局在委托清远某某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某某地块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曲某叶为了降低地块的评估价格,分两次向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员工孙某行贿20万元,某某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8日对该地块评估价格为2390万元。


  【办案经过】
  曲某叶被公安机关带走后,其亲属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尤其是其堂哥曲某勇内心更是感到愧疚,感觉弟弟为自己所害,遂立即决定要寻找著名律师拯救危难中的弟弟。通过四处打听,了解到马成律师团为刑辩领域翘楚,功底扎实,经验丰富。遂慕名前来咨询。曲某勇虽未直接参与行贿,但由于二人为生意伙伴,所以对其堂弟的行为也有一定了解。在向马成律师团队的专业刑事律师咨询时,便详细告知了案情。
  在曲某勇陈述案情后,团队的专业刑事律师分析:从刑法量刑的角度,单位犯罪相较于自然人犯罪,构成犯罪的金额起点一般较高,量刑一般较轻。本案中,曲某叶对孙某行贿时,虽然酒店尚未依法成立,但行贿的目的是为建成酒店,最终也成立了该酒店,利益归属该酒店;从行贿行为来看,是某某酒店全部股东的共同行为,符合单位行贿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完全可以往单位犯罪的方向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而本案的金额刚刚达到立案标准,可从多方面着手,证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争取对曲某叶免予刑事处罚。
  曲某勇在听完马成律师团的专业刑事律师分析后,对其清晰的办案思路感到钦佩,想委托马成律师团作为曲某叶的辩护人。但团队律师告知,只有直系亲属和配偶才具有委托权限,曲某勇与曲某叶妻子王某商量后,王某立即进行了委托。
  随后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马成律师领导团队成员分工协作,一方面通过委托评估机构对该土地进行评估,证明该土地的真实市场价格为2500万元,与孙某所在公司评估价格相差不大,属于正常市场差异。另一方面,不断地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检察机关人员的多番沟通,说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的客观情况,建议检察机关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案件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马成律师团队的建议,对曲某叶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曲某勇和王某对结果非常满意,对马成律师团的专业程度表示钦佩,并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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