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虚开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马律师介入获轻判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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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9月28日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朴某、宁某于深圳市福田区设立佳乐服装有限公司,此后,通过他人结识华峰电子高管钱某。在朴某、宁某怂恿下,钱某答应利用其人脉资源,为朴某、宁某披露部分公司信息,朴某、宁某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的8.4%向购票公司收费。其中,朴某、宁某收取8%,剩余0.4%由钱某收取。2013年8月至2014年2月,朴某、宁某以佳乐公司名义从福田区国税局领购2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钱某提供的购票信息,以佳乐公司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7份,价税合计45414595.46元,税款合计6734530.44元。朴某、宁某、钱某于2014年3月20日被福田区经侦大队调查,2014年3月30日钱某主动到福田区公安局投案自首。


  【办案经过】
  钱某妻子黄某在其投案自首后,在朋友推荐下,第一时间找到了马成律师。马成律师与黄某会谈后,了解到三被告人虚开增值税犯罪金额巨大,觉得案情重大。在得到黄某授权后,立即会见了钱某,与其进行了充分沟通。
  在详细了解案情后,马成律师作出专业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案中钱某涉嫌虚开价款达6734530.46元,若仅从犯罪金额辩护,可能难以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因此决定从钱某在共同犯罪的作用,自首情节等方面着手,为其进行辩护。在此期间,向其家属作出了专业建议,退还犯罪所得款项,多次与办案机关深入沟通,提交案情说明书、悔罪书,详细陈述案件真实情况,表达钱某积极的悔罪态度。
  经多次与钱某会见,多次与公安局经侦大队、检察院、法院沟通了解案情,马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钱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钱某系被朴某、宁某一时引诱,误入歧途,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较小。结合证据材料可以证实,钱某在案件中,分红仅为朴某、宁某的二十分之一,与二人完全不成比例,可见其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轻微。且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钱某提供的信息仅为朴某、宁某获知信息的少部分,朴某、宁某尚有大量的信息获取渠道。本案中,为中科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2382098元的增值税发票及为华宇技术有限公司虚开的1879038元的增值税发票,根据相关证人证言证明,均与钱某无关。可见,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钱某在到案后,已全部退还犯罪所得款项,多次向办案机关提交案情说明书、悔罪书,悔罪态度良好,应酌定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律师的辩护观点,认定钱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由于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较小,为从犯,在对其犯罪金额作出重新认定后,仅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钱某父母及妻子黄某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表示判决结果大大超出自己预期。考虑到刑拘逮捕刑期折抵,及未来可能能够争取到的减刑假释,钱某很快就能重新回归家庭与社会。马律师表示,希望他们一家人从此能幸福快乐的生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 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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