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律师成功介入黄某生行贿案,五年实刑改判缓刑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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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8月28日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黄某生为了能够顺利承揽广东省某市某工程处第一工程公司的运输业务,先后送给时任该市某工程处职员经理的方某某、赵某某、广东省某市某工程处副处长游某共计款物1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某生在位于广东省某市城南区花园街方某某家附近的饭店送给方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3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黄某生先后四次在时任广东省某市某工程处职员经理赵某某的办公室内,送给赵某某共计人民币12万元。2013年、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某生在广东省某市城南区先后两次送给游某共计价值3万元的超市购物卡。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生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游某、方某某、赵某某等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属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辩护】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黄某生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通过朋友介绍,经过当面咨询沟通决定委托大成律师事务所马成律师担任黄某生涉嫌行贿案的二审辩护人。
  马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大量查阅卷宗材料,团队多次开会讨论辩护方案,提出以下二审辩护意见:
  一、黄某生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黄某生经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其向方某某、游某、赵某某行贿的事实,之后侦查机关破获该三人受贿案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的规定,应当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二、案发后,黄某生主动退出赃款,积极悔罪,认罪态度良好,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三、黄某生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黄某生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及立功情节,并且主动退出账款,说明其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当地社会矫正机构调查已出具证明认为对黄某生适用非监禁刑对当地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依法可对黄某生适用缓刑


【二审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黄某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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