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律师成功介入陈某职务侵占案,二审获减刑四年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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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8月20日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上诉人陈某进入珠海市光明公司担任业务员。2010年9月,光明公司承揽了珠海市中天公司开发的中天居小区的高低压配电安装工程,双方约定部分工程款以中天居的商品房和地下车位抵扣。2011年10月,上诉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从光明公司账上转账95000元到珠海市方达智能石材门窗厂账户,转账85000元到珠海市乐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账户;2012年4月5日,上诉人陈某从光明公司账户转账250000元到珠海市青城区高智智能电子书专卖店账户;2012年5月6日,上诉人陈某再次从光明公司账户转账20000元到高智智能电子书专卖店账户。上述款项共450000元由上诉人陈某套取现金后非法占为己有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


  【律师辩护】
  对于一审法院的判决,陈某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其家属通过网络搜索深圳刑事大律师进入到马成律师团专业刑事辩护网,了解到马成律师团成功办理过多起职务侵占案件,团队首席大律师马成律师系大成律师事务高级合伙人、所内刑事诉讼部主任,二审辩护经验丰富,遂决定委托马成律师担任陈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的二审辩护人。
  马成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认真研究卷宗材料,团队多次开会讨论辩护方案,提出以下二审辩护意见:
  一、原审判决对陈某职务侵占的数额认定有误。光明公司属于家族企业,管理混乱,并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其账本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对于2011年10月95000元的套现款,支票上的章是左某晓盖上去的,套取的现金也是被左某晓拿走,该笔款项与陈某无关。
  二、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根据2006年8月30日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侵占、受贿、挪用资金等刑事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4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本案涉案金额远未达到该金额,应在五年以下刑档量刑。
  三、陈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罪行,积极悔过,二审期间退还涉案款项五万元,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
  最终二审法院采信了马成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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