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主任违法放贷数百万,马律师成功辩护争缓刑 - 职务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职务犯罪
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15年8月17日

 

【案情简介】
  2012年,广西某市大规模生产发展设施农业建设,为了加快推动有机蔬菜生产的健康发展,切实解决农棚大户资金短缺问题,市、县两级政府均鼓励和提倡金融部门给予农棚大户最大限度的支持。2012年5月,刘某因建设农业大棚需要资金,以“三户联名担保”的方式向地方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保证担保贷款人民币300余万元。2013年9月,刘某明知其经营的“刘氏蔬菜专业合作社”处于亏损状态,无力偿还前期人民币300余万元贷款本金,根本不具备贷款条件,为延续“刘氏蔬菜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达到继续贷款的目的,遂与信用社副主任付某联系。
  付某是刘某多年的好友,刘某给付某看了县农村经济局的证明材料,该材料明确载明刘某符合政策融资支持范围。付某见刘某有政策支持,最终答应帮忙操作。在付某的帮助下,刘某利用不具备贷款条件和无贷款需求的虚假借款人蒋某某等11人的身份信息,以保证担保借款的方式,骗取信用社贷款5笔,共计人民币50万元。而后,刘某又在付某的授意和帮助下,利用伪造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等贷款材料,骗取信用社贷款10笔,共计人民币589万元。所骗得上述钱款被刘某用于偿还其于2009年贷款本金人民币300余万元,余款被其用于建设农业大棚。后刘某仍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归还贷款而案发。


  【办案经过】
  付某已五十有几,在临近退休时遭受牢狱之灾,实是让人唏嘘不已。付某在深圳工作的儿子付某某惊闻噩耗之下,聘请了当地的律师介入,然而多次会见却未获得任何有效的反馈。当地律师甚至直言,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难有回旋余地,只有积极退赔才可能获得较轻量刑。付某某心有不甘,认为当地律师的水平有限,遂通过网络搜索深圳律师以求获得更好的法律服务,后终于找到了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经过一番咨询,付某某对马成律师的专业水平十分肯定,遂决定委托其担任父亲的辩护人。
  然而此时,检察院已将案件移送法院,时间已非常紧迫。在接受委托后,马律师急忙远赴广西的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返回深圳后,组织团队通宵达旦研究案卷,纂写材料,最终开庭前完成了所有文书材料。其辩护思路大致如下:
  1、公诉机关指控付某违法发放贷款的金额有误。虽然曹某某等11人信贷管理档案能够证明以上人员的贷款数额累计为人民币246万元,虽然二人对该246万元予以认可,但由于公诉机关未提供上述证人的证言予以佐证,属证据不确实充分,该246万元应在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2、刘某是以“三户联名担保”的方式,正当地向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贷款人民币300万元,之后是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方式对该300万元予以偿还,用换据的方式完成了信用社“财务记账”的要求,起诉书指控付某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应扣除该300万元。
  3、付某系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为扶持刘某经营蔬菜大棚,而刘某因经营不善、市场原因等导致大棚亏损,才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另外,案发时,刘某的蔬菜大棚完好无损,价值约420万元,付某的行为未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在刘某贷款到期不能按时偿还的情形下,农村信用社可依法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由于信用社怠于行使抵押权,从而导致立案时损失扩大,即信用社在给自身造成重大损失上存在一定过错。
  4、付某在犯罪事实已被公安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和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
  5、付某主观恶性不深,且其能够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且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二人做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在社区内一贯表现较好,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法庭对付某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成律师大部分辩护意见,最终认定犯罪数额仅有343万,认可了付某的自首和悔罪情节,并认为信用社本身存在过失,故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付某某十分庆幸自己最终选择了专业的马成律师,让父亲不再受困囹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想要咨询深圳经济犯罪律师,或是了解深圳无罪辩护律师更多讯息~
   敬请关注:深圳知名经济犯罪律师网 http://www.szsylawyer.com/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1号公交大厦10、17楼(市中级人民法院西门对面)
   座机:0755-61366275 联系电话:13824316788,13715092265
   QQ:2243832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