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递】省高院出台恶意欠薪入刑标准 - 法律法规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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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4月3日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使恶意欠薪者的量刑有“据”可查。下发全省法院执行。
     试图通过换手机号码、逃跑藏匿、转移财产、销毁用工关系凭证等卑劣行为恶意欠薪的“老板们”注意了:今后你们的处境将更“危险”了!今年三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下发全省法院执行。其中广州等6个位于珠三角的城市属于一类地区,汕头等15个城市属二类地区,二类地区拖欠工资3个月(含,下同)以上累计超1万元就将可能入刑。《标准》从今年3月3日起正式施行。


     恶意欠薪入刑案不断增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拖欠工人工资并恶意出逃,拖欠总额达104万多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何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5年1月7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该院今年的第一个恶意欠薪入刑案作出判决。
      同一天,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上述判决只是广东法院依法打击恶意欠薪的一个缩影。司法统计数据表明,从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规定“对恶意欠薪者入刑”,特别是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相关实务问题作出规定以来,广东法院对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呈“高压”态势。2012年至2014年期间,广东法院共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277件、判处被告人295人。3年来,案件增幅涨势迅猛:其中2012年50件52人,2013年77件80人,2014年150件163人,案件数和判处被告人数年均增幅达174%和17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中院就‘数额较大’具体标准问题反映到我们这里。我省系劳务输入大省,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多,劳资纠纷尤其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频发。因此,有必要制定适应本省情况的具体数额标准,以规范和指导各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解决适用《解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广东高院刑三庭庭长王在魁告诉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究竟多少才算作‘数额较大’说法不一,特别是对于如何把握好地域经济的差异性,我们做了大量细致的调研认证。”


      不同地区有不同量刑标准


      笔者从广东高院今年3月3日下发的《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中发现,《标准》着眼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实际情况,将量刑适用标准分为两类地区,分两类地区、用“两把尺子”,并采取“期限+数额”或者“人数+数额”两种不同的“模式”,对恶意欠薪者量刑。
      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等6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2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等15个市,定罪量刑标准是:拒不支付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1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6万元以上。
      此外,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恶意欠薪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广东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珠三角地区部分地市经济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而部分地市经济在全国处于中等或者偏下水平,以2013年广东各地人均GDP为例,深圳为137476.82元,而最低的地市才18630.45元。”广东高院副院长洪适权说,“我们在制定标准时主要参考了各地级市人均GDP、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其他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等参照因素。”


    “宽严相济”打击恶意欠薪


    《标准》既体现了广东特点,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笔者获悉,广东高院在制定标准时对于一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是《解释》规定的上限,而对于二类地区,其数额标准采用的《解释》规定的中间值。
      不仅如此,广东高院在依法打击恶意欠薪过程中,注重把好案件审理关,特别是在“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等方面,以防止打击面过宽、刑法介入过度。
      广东高院同时表示,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体为: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南方日报记者 陈捷生 通讯员 林晔晗 衣海君


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件

粤高法发[2015]4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下称《解释》)已于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解释》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及工资收入等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审理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按照犯罪地的数额标准定罪量刑。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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