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编造虚假事由骗取银行贷款构成何罪 - 金融犯罪 - 深圳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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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年1月28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顾某因欠下债务无法偿还,通过被告人程某的介绍,向江苏银行某支行贷得人民币10万元的贷款。其后,被告人顾某又伙同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采用虚构公务员身份等方式,在被告人程某的介绍、帮助下,向江苏银行某支行贷得合计人民币30万元的贷款由被告人顾某使用。被告人顾某按约向被告人程某支付了合计人民币5万元的介绍费。后被告人顾某因无法偿还债务而逃匿,致上述贷款未能偿还。


   【分歧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顾某明知无法偿还,编造虚假事由、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40万元,并于其后逃匿,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骗取贷款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在骗取贷款后,对款项的实际处分人如何使用、是否会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不予偿还等,持放任的心态,结合后来被告人顾某确实逃匿,致贷款无法偿还的结果,应认定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30万元,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其行为应当以骗取贷款罪定性。


   【律师评析】
  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骗取贷款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点在于,主观方面均有明知自已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机构财产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客观方面均是实施了用欺骗的手段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主要区别在于,骗取贷款罪不需要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则需要这一主观要件。从本案分析,程某、徐某、冯某的行为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的行为不具有贷款诈骗罪的共同故意。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在刑法中是较为特殊的两个罪名,从狭义讲,两个罪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如前所述,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金融秩序、侵犯金融机构财产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犯罪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即贷款诈骗罪要求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笔者认为,在涉及这两个罪名的时候,共同犯罪概念中的"犯罪故意"( 犯意)应作广义之解,将犯罪目的也纳入其中,否则,两个罪名便会产生混同,无法区分。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冯某与被告人顾某合谋,采用伪造身份证明等欺骗手段,以其名义向银行贷款的方式使被告人顾某获得贷款的使用权,被告人程某明知被告人徐某、冯某系假冒公务员身份,不符合办理贷款的条件,而利用其于银行工作人员相熟的便利,从中联系、介绍,提供帮助,从而使被告人徐某、冯某获得银行贷款。但被告人徐某、冯某不明知被告人顾某在贷款前即产生将款项占有己有、不予偿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程某也不明知被告人徐某、冯某与被告人顾某的合谋内容,即贷款最终均交由被告人顾某使用。因此,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虽有骗取贷款的主观故意,也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但并不明知被告人顾某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认定具有贷款诈骗罪的共同故意
  三、被告人程某、徐某、冯某的行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程某为了获取高额“中介费”的目的,利用社会关系,帮助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获取贷款;被告人徐某、冯某出于“哥门义气”,利用伪造的公务员身份,骗取银行的信任,通过自己向银行贷款的形式,帮朋友获得贷款,主观罪过、客观行为以及侵犯的客体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骗取贷款罪”。且从上述三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具体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出发,与被告人顾某区别定性,才能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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